交通部水路运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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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交河字号年月日)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我部()交水运字号文颁发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自同日起废止。新颁的货规,主要是为了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保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货运规章,对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和改善水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水上货运制度

2、的一次重要改革。希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港、航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考虑交通运输部门按新颁货规要求,在七月一日前印制新的水路货物运单、货票(含水水货物联运运单、货票)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原运单、货票暂继续使用到今年年底,可将原运单中的“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及“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合并做为“特约事项”栏使用。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受理承运的货物,均使用新的运单、货票。二、新颁货规将出版单订本,有关征订事项,按我部内河、海洋运输管理局()河法字第号关于征订新颁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单行本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特此通知。附:中华人民共和

3、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保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理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个体(联户)船民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的货物运输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实行合同运输,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签订。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

4、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它物资的原则。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报请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处理。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终止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分为整批和零星货物运输。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吨为整批货物,不足此数的为零星货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可自行确定整批和零星的标准。第五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运输合同和货物运单。按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含补充托运计划),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

5、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也可签订季度、半年、年度或其它形式的货物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按月度和月度以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三、起运港(地)(简称起运港,下同)和到达港(地)(简称到达港,下同),水水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地)(简称换装港,下同);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五、违约责任;六、特约事项。第七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

6、重量、件数、体积(长、宽、高);三、包装;四、运输标志;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水水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它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八、承运日期;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十、货物价值;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单(附表一)和水水货物联运运单(附表二)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货物运单由交通运输部门印制。第八条承、托运双方对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经协商一致,相互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以月度托运计划表(附表三)代替运输合同的,

7、由双方在月度托运计划表上签认(承运人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进行验收、交接,并由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第九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对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除有色金属锭块、钢锭、钢轨、优质钢材和每件平均重量在公斤以上的钢坏、钢材外,只按重量托运、承运,不计件数;其它货物应按件数和重量托运、承运,但每件货物的体积不得少于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公斤。对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第十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运企业在不同航区分段运输,共同完成满吨的整批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

8、、有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附表四)外、都可以办理水水货物联运。但华南沿海港口与长江干线港口之间不按水水联运办理。办理水水货物联运的港口、换装港口由交通部公布(附表五)。超过上款规定范围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签订合同,办理水水货物联运或代办中转。联运货物的换装费用,实行包干计收。两段联运的收一次;三段联运的收两次。代办中转货物的中转费用按实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计收,也可按包干计收,同时收取代办中转服务费,代办中转货物的运费按实计收。第十一条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

9、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告终止。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一节托运人的义务第十二条托运人托运下列货物,应在每月日前向承运人提出下月货物月度托运计划:整批货物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吨的零星货物;超过公斤的剧毒品、一级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拖带浮物和笨重、长大货物。第十三条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出货物运单、填制运单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同一运单托运的货物,必

10、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货物名称要写具体品名,如品名过繁的,可以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同一张运单托运;规定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同时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所填的到达港应是运价里程表中列明的港。除另有协议者外,不得指定具体的卸货地点;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各项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盖章。第十四条按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种手续的货物和应随附有关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时应将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需

11、随货同行的,应在运单的“特约事项”栏内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第十五条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发货符号,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由托运人确定,并准确填写在运单内。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吃水线)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托运的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有危险货物、流质货物、易腐货物、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第十六条托运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如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未规定统一包装标准的,应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货物包装要求。对没有标准和要求的,应有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

12、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备用包装,交承运人随货免费运输。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货物运输包装,应由托运人负责加固、整修,并会同承运人编制普通记录随货同行。第十七条应正确制作运输标志(附表六)和必要的指示标志,运输标志内容包括:运输号码(或发货符号)、货物品名、起运港、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对水路原船(驳)直达运输不需中转的货物,可以采用到达港、收货人和发货符号“一标三用”的简明标志。运输标志应当用钢笔、毛笔书写,字迹明显清楚;对不易书写、粘贴、拴挂运输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物上刷制简明的发货符号。运输标志均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涂刷、粘贴或拴挂牢固。使用旧包

13、装运输的货物,应将旧标志(运输标志及包装储运指示标志)清除,并按规定重新制作标志。符合不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制运输标志:一、同一托运人、收货人整船、整舱装运的原船直达运输的货物;二、使用原包装出口,到口岸不再变换包装的外贸出口货物;三、从外包装可以识别出属于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而且是一张运单件数满件以上的货物,但不完全具备“三同”条件和从外包装上不能识别出“三同”条件的货物,如篓装果品、蔬菜等不能免制运输标志。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安全储运要求,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涂刷或粘贴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第十八条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承运货物的当日,一次付清起运港的港口费用、运费,联运货物尚应付清换装费

14、,但另有规定或协议者除外。第十九条个人托运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应提出物品清单(附表七),逐项声明价格,将汇总价格填入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并向承运人支付声明价格的的保价费。搬家物品应凭户口迁移证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应凭复员、退伍、转业证明输托运。托运人托运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可按水路货物保价运输规定(附录一)办理保价运输。第二十条沿海航线的蜜蜂运输以及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其它货物,托运时应投保货物运输险。对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货物,应按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附录二)办理。第二十一条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动植物,以及尖端保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托运人应派人随船押运,但另有规定者除外。其它货物,托运人要求押运,须经承运人同意。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证件,押运人员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押运人员乘坐货轮、货驳,按五等舱位购票,乘坐客轮(客货班轮)按所乘舱位购票。第二节承运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应将确认的下月货物托运计划于当月二十八日前通知托运人。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状态、数量,按合同订明的时间、地点,调派适航、适载的船舶装运,并备妥护货物料,但按第三十八条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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