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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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从所有权上看,私人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私营企业的资产,是由私人进行投资形成的,从所有权性质上来说,属于私有经济,因而,私营企业的资产,不论是其初始投资还是以后的增值部分,都属于私人所有。这可以看做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根本区别。当然,这里所说的“私人”,既可以是一个“私人”,也可以是若干个“私人”。 2、在劳资关系上,私人企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私营企业中,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主人,而工人只是被投资者所雇佣的劳动者,劳资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雇佣劳动关系。根据

2、政治经济学的有关理论,私营企业中的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人即私人所占有。这也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 3、在雇佣工人的人数上,私营企业必须是雇佣8人以上。这里所说的雇工,指的是投资者以外的受雇于企业的人员。私营企业的这一特性为其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划清了界限。如前所述,私营企业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而个体工商户则以自己的劳动为主,因此,私营企业的雇工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即8人以上,而个体工商户则主要靠自己的劳动,虽然有时他也可请一两个帮手。如果个体工商户的雇佣工人在8人以上(含本数),则应登记为私营企业。 4、从性质上说,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

3、是由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参加社会经济生活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的营利性,是其与其他由私人出资的慈善组织或社会福利组织等之间的本质区别。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我国的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

4、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我国坚持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企业法就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5、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将宪法第11条第2

6、款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管理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对今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常有意义。 我国现行法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它们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是客观存在和发展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讲,现行法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少独特的作用。但当我们回顾

7、我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历程时,我们发现,它们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是一个从基本不允许到补充成分再到重要组成部分的成长过程。特别是当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从私有财产权利行使的角度审视我国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时,其法律地位的不完善依然可见,主要表现在具体法律形态种类的选择和进入退出市场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这种不完善的法律地位影响和制约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私人财产权利的行使和私人资本的投资信心,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富的创造和私人财产的增值。因此,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法律地位便成了理论和现实的一种必然选择。 按照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明确个体、私营经济

8、的法律地位,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定性。定性也就是确定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首先,个体、私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也就是说,资产所有权由公民个人所有,个人拥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的自主权;其次,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业主占有和支配企业的生产资料,通过雇工来进行经营和生产,必然存在着业主无偿占有雇工部分剩余劳动。从这两点来看,个体、特别是私营经济不能不带有资本主义某些固有特性。但是,党的十三大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的巨大影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制定和完善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

9、律,维护它们的合法权利,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就会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而且,由于私营经济不断和公有制经济通过各种形式的渗透和混合,会促使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增长,成为有社会主义因素的新经济成份。 二是定位。就是要确定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确定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确定其在经济中共同发展的地位。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结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场经

10、济的合法主体,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公平竞争。过去把个体、私营经济视为“异己”,摆在与公有制对立的位置是错误的;以后只是将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摆在从属的位置也是片面的。目前,个体和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已发展到互相渗透、互相包容、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阶段。因此,要彻底抛弃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传统观念,对其给以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是扶持。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的方针。要改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对个体、私营经济同其他各类经济成份一样,都要实行同一的国民待遇,在税收、信贷、外贸、投资、融资、土地使用和工商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使他们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

11、。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允许他们参与公有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重组,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收购、承包、租赁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取消对私营企业在发行股票、经营范围、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种种限制。 四是规范。私营企业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的来说规模较小,管理粗放,技术水平较低,产品低劣、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除了进行鼓励、扶持外,还要积极引导、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其行为。使其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提法,显然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应当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根本大法的形式,重新确定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法,以取代原有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修改原有已经过时的规定,全面、系统地规定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与其他经济成份的关系,权利、义务等,使其法律地位得以实现和保障。还应制定一系列单行法规、规章,从各个方面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鼓励、管理和监督,形成一整套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规范,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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