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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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黔府办发 2010 57号为维护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由各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

2、的关系,促进城市和镇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和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或拟修改县(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县(特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200959号)的要求,结合城市或

3、镇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要将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与现状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效果,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规划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

4、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相关的建议。 五、拟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和县(特区)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防灾减灾设施用

5、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城市和县(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七、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地级市(贵阳市除外,下同)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规划的请示;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其它城市或镇需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的,由城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修改规划的请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省人

6、民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并将复函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复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并将复函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城市或县(特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或镇总

7、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市(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公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修改后的地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后的其他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修改文本图纸说明书、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或县(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修改后的城市或镇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有关城市或县(特区)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或镇总体规划而城市或县(特区)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会同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督促其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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