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清罐安全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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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品油清罐安全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做好公司成品油罐清洗工作,确保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依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方案。 第2条 清罐前充分做好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3条 清罐作业部门应依据作业现场的不同状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4条 清罐指挥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5条 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经讨论后,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6条 清罐作业之前,应依据分工状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7

2、条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第8条 安全监护员应强化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9条 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盘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10条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进行监护。 第11条 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未办理容器内作业许可证不准进入罐内作业。 第12条 为了防止清罐作业时爆炸和作业人员中毒,必必须做到: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440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

3、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二、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并低于4时,同意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状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15分钟;同时,每工作日最多重复工作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1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具,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18。 三、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时,同意在无防护措施状况下八小时作业。 第13条 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依据不同条件采纳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第14条 依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确保佩戴合适,性能合格。

4、 第15条 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必须清洗干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16条 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天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换下工作服,用肥皂洗净脸和手并刷牙漱口。 第17条 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值守。 第18条 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同意值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19条 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其35米范围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必须做到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

5、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 第20条 当作业场所的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40时,禁止入罐清洗作业。 第21条 禁止在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五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 第22条 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必须在距作业油罐35米范围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第23条 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应采纳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第24条 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现场消防值班人员应充分做好灭火的准备,清罐作业时,消防泵房稳压泵保持24小时开启,消防泵房不准断电。消防电动泵天天运行一次。请消防大队消防车协助

6、厂区监护。 第25条 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气体检测人员必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第26条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或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第27条 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 第28条 机械通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29条 风管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第

7、30条 清罐作业工作人员必必须穿戴工作鞋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第31条 油罐清洗作业宜避开严冬或盛夏季节。 第32条 以下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 一、患有深度近视、巅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二、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第33条 禁止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34条 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进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 第三章 排出底油 第35条 采纳垫水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油罐倒空后应准确计量底部的存油水并予以记录,以便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的运行时间。 二、垫水时应选择其适宜的开孔处如量油孔,以带静电

8、导出线的胶管伸至油罐底部。垫水时流速不宜太大,一般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左右,待油水界面形成后经过计量,使其界面处位于出油管线上沿0.51厘米为宜。 三、垫水结束后,从罐内抽出该进水胶管,用输油管线或临时敷设的胶管将垫起的底油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开罐池或油桶内。此间应严防冒顶。同时还应通过计量检查底油是否完全排空。否则应继续垫水,直至罐内确认排空底油为止。 四、确认排空底油三十分钟后,应通过量油孔等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36条 采纳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通过排污阀自流排油,直至油不再排出时为止。 二、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切断与其它输油管线或油罐的通路并应将与油罐脱离开的管线法兰用盲板封住。 三、将胶管由进出油管线的另一端插人罐底,用手摇泵或真空泵配套电机应为隔爆型,并置于孔口三米以外抽吸底油,并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开罐池或油桶等内。此间通过计量,假设确认底油排空完毕三十分钟后,应通过量油孔、排油孔等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四章 排除油蒸汽 第37条 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查: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38条 为了提升油气的扩散效果、应尽可能地使油气向高空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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