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东方民法探略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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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东方民法探略演讲范文</Script>在古代东方法中,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的正常交换和流通, 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古代东方较为典型的楔形文字法、 希伯来法、印度法、伊斯兰法、俄罗斯法和中国法为代表,并以 其中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中的一些突出问 题作为探索对象,展开论述。一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古代东方民法 都作了规定。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物权中的主干。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中 的

2、表现,并以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所有制为首任。古代东方民 法中的所有权主要含有土地、奴隶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部分。农业是古代东方的主要生产部门,土地是那时的主要生产资料, 因此古代东方民法特别重视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由于古代东方 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国有制,所以古代东方各民法都强调对 土地国有权的保护。楔形文学民法把大多数土地确为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者没有所有权,也不可买卖。汉穆拉比法典规定:“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如果自由民买了他们的土地,也要“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银价,田园房屋归 还原主”(1)。希伯来民法则规定,土地所有权皆为国有权, 没有私有权,至少在前期是如此。最高

3、统治者摩西曾向他的臣民 宣称:“土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 是寄居的。”(2 )还有,印度、伊斯兰、俄罗斯和中国民法也 都把大多或全部土地规定为国有。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有些古代东方民法还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不过,由于古代东方各国的情况不同,确认土地私有权的时间和 范围也不尽相同。楔形文字民法在承认大量土地为国有的同时, 也认可少量私有土地的存在,土地所有人可买卖、遗赠自己的土 地。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 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3)印度也在奴隶制时期就有私有土 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可由其继承人继承。政事论规定:国 王赠给祭官、国师等人的土地得

4、“由其继承人世袭”(4)。中 国则在春秋后期才出现土地私有权。鲁国于公元前五九四年实行 的“初税亩”,首次确认了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在古代东方,奴隶虽是人,但他们却没有也不可能享有与其他人 一样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他们不具有主体资格,处在客体地 位,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与物、畜等没有多大区别。在奴 隶制时期,奴隶没有独立人格,完全依附于主人,被当作会说话 的财产,可以被买卖、屠杀。封建制取代奴隶制以后,社会中仍 “包含着古代奴隶制的许多成分”(5),其中就包括奴隶所有权。奴隶私有权是古代东方奴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其中又突出表现 在它们可被主人买卖,且有法律明文规定。楔形文字民法把奴婢

5、 与牛等牲畜列在一起,同作为交换对象。俾拉拉马法典说: 自由民可以“购买奴、婢、牛或任何其他物品。”(6 )希伯来 民法也允许这种买卖。新旧约全书利末记记载说:“奴仆、 婢女可以从你四周的国中买”。印度民法同样承认这种买卖。政 事论说:奴隶可以被“出卖和抵押”。(7 )俄国到了十二世 纪还规定可以用钱买奴隶。摩诺马赫法规明示:可以用“半 格里夫纳的身价购买霍洛普”。(8 )中国在唐时不仅许可买卖 奴婢,还对这种买卖提出了立约的要求。“买奴婢、马牛驼骡驴 等,依令并立市券。”(9)除此以外,古代东方民法还确认和保护大牲畜和房屋等所有权。 如牛、马等大牲畜是生产劳动和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对社会的

6、发展和国防都有很大关系,古代东方民法竭力保护这类牲畜的所 有权,以发挥它们的作用。楔形文字法已很注意对牛、马的保护, 凡非法占有的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俾拉拉马法典规 定:非法占有“亡牛或亡驴,不以之送至埃什嫩那,而留之于自 己的家,如过七日或一月,则王宫当按司法程序索取其赃物。”(10)希伯来民法也维护这类牲畜的所有权,看守人没尽应有 职责而致性畜被偷的要负赔偿责任。“牲畜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 他就要赔还主”。(11)其它古代东方国家的民法也都有类似规定。二、债权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债是指依照法律或契约的约定以及由损害原 因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古代东方民法 中的又一个重

7、要组成部分。根据当时规定的内容来看,债权中的 内容以有关契约和损害赔偿为多。古代东方民法中的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的协议。那时的契约有不少种类,较为常见的有买卖、租赁、承 揽、借贷、互易和人身雇佣契约等。在早期民法中,口头承诺是 较为广泛的缔约方式。如希伯来人订约“不必用文字为之”,只 需“由口头表示其合致的意思而成立”(12)。到了中、后期, 东方民法越来越重视和强调书面契约的作用和地位。俄国的一六 五五年法令规定,法官不得受理关于没有书面文件的借贷、寄托 和使用借货契约的申诉。(13)中国在唐代以后,使用书面契 约的范围更为广泛。(14)古代东方民法对订立契约采取较为慎

8、重的态度,有的还明言需有 证人在场。楔形文字法要求,在签订贵重物品的契约时,须有证 人在场作证。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如果将银、金或 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 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15 )印度民法还提出证人数。那罗陀法论说:“证人应不少于三人,应是无可指责的、诚 实的和心地纯洁的”,“没有署名证人(是无效的)。”(16) 契约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约,违约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各民法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以违约责任也不完全不同。俄罗 斯民法曾要求违约人承担退贷责任。摩诺马赫法规规定:如 果买的马不合契约要求,“患有寄生虫或伤残,买主提出退还, 允许

9、取回自己付出的贷款。”(17)伊斯兰民法则把违约确认 为一种叛逆行为。穆罕默德曾说:毁约是“叛逆者的一种品行。” (18 )中国法则常把民事与刑事制裁方式同时适用于违约人,他们要受到两种处罚。唐、宋时都规定,违约者要被科以笞、杖 等刑并进行赔偿。(19)在古代东方,当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 权并造成损失后,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侵害人有进行赔偿 的义务。赔偿的幅度与造成损害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常,损害 的程度越严重,赔偿的数额也越大,反之则小。俄罗斯民法中有 这样的规定。雅罗斯拉夫法典指出:杀死人的,应赔偿“四 十格里夫纳”;用棍棒、剑背等凶器殴打、砍砸他人的,应赔偿 “

10、十二格里夫纳”,欧打他人致使流血或出现青紫伤的,只须赔 偿“三格里夫纳”。(20 )中国民法的规定也不例外。唐代时 规定:凡是“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都要“各偿所损”。(21)如果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可不赔偿。有些古代东方 国家是这样认定的。楔形文字民法把雷击作为一种不可抗抿的原 因,由它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不予赔偿。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可“免 其责任”(2 2)。印度民法则把盗贼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原因, 规定当事人只要及时报告他们造成的损失,也可不负赔偿之责。摩奴法论说:“牧人不应赔偿被盗贼公开抢走的牲畜,只要 他适时适地向自己的主

11、人报告。”(23)三、继承权古代东方的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等,此外只涉述财产继承。 因此,这里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 权利。继承权的实现,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男性继承人是遗产的主要继承人,死者的儿子又是主要的男性继 承人,他们可继承绝大部分遗产。其中,有的民法规定诸子平分 遗产。楔形文字、伊斯兰和中国都曾如此规定。李必特伊丝 达法典说:“父之财产应由第一妻之子及第二妻之子平均分配 之。”(24 )伊斯兰民法也是这样规定,而且“一个男子,得 两个女子的分子。”(25)中国虽在奴隶制时期实行过“兄终 弟及”的继承制度,但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便逐渐改为诸子平分。 唐代规定

12、,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26 )但是,有 的民法则规定长子具有继承遗产的优先权,可得到比其他继承人 更多的遗产份额。希伯来法认为,不论妻子好恶,只要是她们所 生的长子,就可多得一份遗产额。“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 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也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 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27)印度民法也规定长子 的继承权优于他的弟弟们。政事论说:在父亲的遗产中,“车 辇和首饰是长子的份额;床和坐毡、盛饭的铜盘是中间儿子的份 额;黑色的谷物和铁器、屋内家具和牛车是幼儿的份额。”(2 8)女儿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

13、为合法的继承人,得到部分遗产。不过, 古代东方各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较严,有的则较宽。楔形文字 民法特别优待女僧侣,规定她们可成为一个合法的继承人。李 必特伊丝达法典说,女性僧侣“亦如一继承人”。(29) 印度民法规定,在无儿子及近亲的情况下,婚生女儿也可继承遗 产。政事论说:“(在无儿子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结婚所 生的女儿也可以”继承遗产。(30 )俄罗斯民法告诉人们,未 出嫁的女儿可部分继承父母的遗产。摩诺马赫法规讲:“如 果死者家中尚有未出嫁的女儿,那么,给她一部分。”(31) 中国在唐以后对女儿的继承权作了规定,基本内容是:在户绝又 无立继、断绝子孙时,未出嫁女儿可得全部遗产;也是在

14、户绝情 况下,尽孝的出嫁女可得部分遗产。(3 3)当遗产无人继承时,收归国家所有。印度民法确认,国家可占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但婆罗门的例外。摩奴法论说:“婆罗门 的财产永远不得由国王没收,以上是常情;其他种姓的无继承人 的财产国王应该没收。” (3 4)俄罗斯民法也有此类规定。摩 诺马赫法规讲:如果斯麦尔德死亡,又无子女,“那么,遗产 归王公所有。”(35)中国民法也能体现这一精神。宋代时曾 规定:户绝者的遗产,除三分之一给出嫁女外,“其余并入官”。(36)古代东、西方民法是世界古代民法的两大组成部分,但它们各有 自己的辉煌时期,内容也有不同之处。经过比较,既能看到它们 的区别,也能反映出古代

15、东方民法的一些特点。从时间的先后来看,东方民法率先发展,独领风骚;西方民法则 后来居上,赶超东方,界线在六世纪前后。六世纪前,东方民法 已非常发展,西方民法相对比较落后,以汉穆拉比法典与十 二表法为例,尽管两者已有十三个世纪左右的时间差距。汉 穆拉比法典中有关民法的内容有近一百七十条,占法条总数的 五分之三,而十二表法仅有二十五条,只占四分之一有余, 前者在法条数和所占比例方面已优于后者。不仅如此,前者在所 有权、债权和继承权等这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也领先数步,以债 权为征。前者规定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租赁、保管、合伙、 人身雇佣等许多种,而且每种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如租赁契约 的对象包括房

16、屋、土地、交通工具、牲畜等;还有,损害赔偿的 规定同样很全面,仅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就包含有故意、过失及无 故意过失等数种,损害物的种类也很多,有建筑的、农作物、交 通工具、牲畜、人体器官等大类,真可谓是周全。后者对债权的 规定却十分单薄,契约仅有借贷和买卖两种,损害赔偿物也只有 房屋、木料、农作物和牲畜。有些外国的古代东方史专家把这两 者作了比较后,也认为前者胜于后者。前苏联的贾可诺夫、马加 辛涅尔在他们译注的巴比伦皇帝汉穆拉比与古巴比伦法解说 一书中说:“汉穆拉比法典在许多方面,特别是在调整私法关 系方面所反映的奴隶制社会关系发展水平,比许多较晚的古东方 立法所反映的要高一些,而且从一系列范畴拟制的精密程度来看, 大大超过了奴隶制西方如十二铜表法这类文献”。(37) 此话中很中肯。此外,汉穆拉比法典还对西方立法产生过影 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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