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增值税进项转出部分都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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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所有增值税进项转出部分都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 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都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企业增值税进项转出了,因为进项 转出属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所以似乎就可以进成本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那么是不是所有增值税进项转出部分都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比如全蛋公司当月销售收入1000万,销项税170万,成本800万,进项税额=800*17%=136 万,当月正常情况下是利润=1000-800=200 万,应缴增值税= 170-136=34 万。我们假设当月稽查查到全蛋公司当月取得的进项专票里有300万是买的专票虚列的成本,因

2、此增值税上要进项转出,补缴 =300*17%=51 万元。现在问题来了,全蛋公司认为,自己进项转出 51万的部分,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一条中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因此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全蛋公司这观点对不对呢?如果仅仅看三十一条,似乎没错,然而,我们看税法,应该整体的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全蛋公司这300万成本是虚列,不给税前扣除,这毫无疑问 同时,我们再来看对应的51万增值税税金,我们知道,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之所以允许税前扣除,那是因为企业实实在在的发生了该项支出

3、,即把这51万付给了上家企业,如果这51万压根没发生,没付给上家企业,那支出就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符 合企业所得税法成本真实、合理、合法的三要件,自然不允许扣除。在这里,可能有人会说,例子里企业51万后来确实是发生了啊,进项转出向税务局补税 了啊 例子里企业确实补缴了 51万税,但这51万不是成本,而是因为企业销售收入 1000万 收入所产生的销项税。说白了,假如企业收入1170万(含税,下同),销项170万,成本585万进项85万, 正常要补税=销项-进项=85万,而企业只缴了 34万,少缴了 51万,这51万是销售收 入1170万中的51万,也就是实际上是企业收取下家的钱 1170万中的一部分,而与企 业自身成本毫无关系。正因此,虽然企业进项转出补缴了 51万的增值税,但因为这补缴的税实质上是收取的下 家资金中的一部分,与企业支出无关,所以自然不允许税前扣除了。如若有用请下载收藏以便备查精品文档Professional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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