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doc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61508607 上传时间:2023-10-20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3篇).doc(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方案某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暂行方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管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第六条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

2、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需要,建立全市联网的诚信考核计算机管理系统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公示系统。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每个考核周期为_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在诚信考核有效期届满前_日内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年度诚信考核申请。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按照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实行记分考核。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实后,应按标准加分。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扣分,根据各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驾驶员违规案件和投诉举

3、报案件的处理情况,通过全市联网的诚信考核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第十二条年度诚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累计计分不低于负_分的为“合格”等次;低于负_分且不低于负_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低于负_分的为“不合格”等次。第十三条对年度诚信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在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记录”栏粘贴防伪标志,在“考核结果”栏填写“合格”字样,并顺延有效期_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驾驶员,应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诚信考核手续;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在从业资格证“考核

4、结果”栏填写“不合格”字样,并缴销其客运准驾证。第十四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如下行为,可缴销客运准驾证:1、利用计价器作弊或故意绕行等索取高价情节严重的;2、殴打乘客或恐吓、威胁乘客人身安全情节严重的;3、其他严重违章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五条被缴销客运准驾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两年后可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诚信考核手续。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因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而增加其扣分项目和分值。第十七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不影响扣分考核。第十八条出租

5、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应视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_月_日起施行。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二)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吉交运【_】1_号),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建立完善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延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_会议精神为主线,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为目标,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吉林省出租汽

6、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认真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二、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二、实施周期出租汽车诚信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_月_日至_月_日,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_月_日前完成。三、领导机构组长:金升日1副组长:李学秀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出租汽车诚信考核的日常工作。主任:李学秀成员:赵修立、沈东男、徐久江、冯璟琨、徐岩、李宪旭延吉市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诚信考核工作的落实。三、实施步骤延吉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的组织、评定与日常监督管理。(一)做

7、好宣传动员。1、出租汽车行业工会联合会要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联系广大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宣传和指导服务,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使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的重要性。2、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要求,确保诚信考核工作落实到位、扎实有效地进行。3、诚信考核领导机构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协调,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积极主动参与考核。2(二)建立档案、并诚信考核签注(_月_日至下一年度_月_日)1、各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收集有关诚信考核方面

8、的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诚信档案。出租汽车企业建立的诚信考核档案应包括:(1)业管理指标:证照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保险、培训教育、组织协调、文明创建等情况;(2)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安全行车等情况;(3)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经营、车辆运营等情况;(4)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5)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6)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奖励表彰、社会公益、公车公营、驾驶员考核、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2、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和驾驶员应当配合诚信考核领导机构开展服务质量信

9、誉考核,按时提供详细、真实的考核资料。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户应在每年_月_日前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出租汽车个体户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年_月_日前持本人从业资格证件、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3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各出租汽车企业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诚信考核是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强化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是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

10、汰的市场机制的重要基础,也是科学配置市场资源、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的重要举措。(二)夯实基础、保证公平。各出租汽车企业要认真做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基础工作,确保档案、记录和考核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四)创建结合,奖优罚劣。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与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相结合,出台相应的奖惩措施奖优罚劣。要加强对驾驶员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给予奖励。要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辞退驾驶员,延续其从业资格和行业文明创建评先选优的重要手段。延吉交通运输管理所_年_月_日4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制度(三)出租汽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

11、垦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农垦

12、应当依据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七条本农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

13、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农垦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富裕分公司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有达到规定

14、标准的驾驶员;(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_年以上;(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准驾驶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_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_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三)

15、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0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第十二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_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农垦交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