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网保护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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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管网保护方案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一、调查分析首先在工程施工前,加强对施工区域管线的调查工作,将工作做在前面,防患于未然。(1)从技术上引起重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制定施工_设计方案时,首先从现状管线保护角度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从方案上保证管线无事。(2)从施工过程引起重视。在施工前,首先根据管线图,摸清各管线的管位和走向,对明确的管线按_m距离打一样洞,确认其埋深和走向,在管线转角处,须找到转角位置,明确角度变化后管线的走向。并插小木牌,小木牌标明管线名称、走向、埋深等。在用挖掘机进行沟槽开挖时,管线保护员、施工员随时监测,并指挥操作。在整个开挖过程中,各岗位均

2、要有人到位,严禁擅自离岗。挖掘机驾驶员须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并有良好的配合意识,能坚决服从指挥。(3)如在施工路段有现状管线,则根据不同的管线性质,各管道材料情况,分别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管线安全无事故。二、保护措施(1)详细阅读、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例实施前召开各管线单位施工配合会议,收集管线资料。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护人员到场),核对弄清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做好记录。(2)工程实施前,向有关单位提出监护的局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手续。(3)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向项目

3、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班组长和操作工作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下”,并建立“保护地下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4)落实保护地下管线的_措施,公司委派管线保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监护和保护工程。施工队和各班组兼职管线保护人,_地下管线监护体系,严格按照公司审定批准的施工_和经管线单位认定的保护地下管线技术措施要求落实到现场,并设置必要的管线安全标志牌,悬挂“地下管线无事故表”和保护地下管线安全的“十个不准”。1、工程开工前,查明地下管线索及设施的分布情况,在有地下管线和地上设施的部位覆盖2公分厚的钢板。2、对已有的地上设施,在工程开工前,搭设双层钢管防护棚进行保护。

4、3、严格按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挂设安全网,做好施工洞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防止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坠落而造成对原有建筑设施的破坏。下管线及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基坑或土方施工前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索要有关资料,尽可能多地了解地下设施管线分布情况,以便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在敷设有地下管线、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破坏管线造成严重事故。施工时尽量避开或尽量将其移走,无法避免的施工时安排专人监控,禁止施工机械直接触碰,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固或防护。对地上架空线路等设施,采取设置警戒标志或搭设防护棚防护。土方开挖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

5、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质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加固:目前无现场地下情况详细资料,在施工准备期间,须查清地下有无管线及管线位置、埋深、用途等。需改道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改道。不能改道而又在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须采取加固和保护措施,以确保管线安全。其它设施防护:本工程施工现场场地在办公楼内,安全防护主要是施工场地内的安全防护。为确保安全,施工现场砌围墙进行封闭管理,设专

6、职门卫站岗执勤,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杜绝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因缺少施工安全防护经验而发生危险。外架满挂安全网及彩条布作全封闭施工,防止坠物伤人和减少粉尘污染。工地出入口处通道设安全防护棚,并悬挂明显标志。地下管网保护方案(二)_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网规划第三章地下管线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7、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以下简称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交通信号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多种地下管线的公共隧道。第四条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网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制度

8、,协调解决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的维护、运营、应急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_地下管网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环保、园林、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管网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园)区内地下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网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

9、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网规划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_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主管部门_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作出具体安排。利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综合规划方案;建设项目配套管线应当同步编制市政配套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与建设项目同步报批。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

10、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意见。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

11、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审批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土地权属单位意见)、报建图纸、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

12、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消防、人防、绿地、文物以及水源保护地、生态保护区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回复。第十三条地下管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形成跟踪测量报告后方可覆土。跟踪测量报告应当包括

13、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等资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第三章地下管线第十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道路规划划定的红线或者绿线范围以外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对暂时不能实施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

14、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_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四)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第十九条在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15、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设工期_施工;(二)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三)安排人员现场巡查;(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施工计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相符,由于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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