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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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授信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授信审批管理工作中, 从审批条件的设定、 审批条件的落实等方面, 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一)授信审批条件设定方面授信审批过程中, 授信审查人员为提出合理、 有效的审查意见, 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先决、约束和管理要求的条件,审批人在此基础上有些授信还增加额外的条件. 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 每一项授信审批条件, 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 表述清晰、 要求明确, 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

2、规范落实。 但由于少数审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审批人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 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 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1. 设定的授信审批条件无效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查人员提出的 “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 、 “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是审查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授信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的 “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 ,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 导致无法落实。 三是

3、少数审查条件违背信贷政策, 出现授信条件无效的现象. 如贷款担保要求以中学的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2. 。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 , 授信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 审查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 ,拥有相当大的 “自由裁量权” ,导致审查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定的条件过高或过严, 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有效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 .

4、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的授信效率和效果, 既不利于经营部门的市场营销 , 也不利于实 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3. 授信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 缺乏针对性,设定的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 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查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的授信条件, 未针对新成立企业的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 未根据客户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授信条件等, 有时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企业的铺底资金, 当企业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时,授信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4. 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是防

5、范信贷风险的第二道屏障. 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的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有的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 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和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 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企业经营困难、 贷款质态趋于恶化, 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 提高担保额度,严重削弱了贷款的抗风险能力。( 二)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方面落实授信条件是贷款发放和后续管理的前提,是贷款经办行应尽的职责. 只有严格落实授信条件, 审批的决策意见才有意义和价值, 才能发挥应有的覆盖风险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 作中

6、, 对于审批部门提出的审批条件,经办行落实不够及时、有效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有的审批条件多次提出均未能落实 . 主要表现在 :1. 随意放宽或变通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少数行风险意识不强,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授信条件 ,采取应付手段、变通落实授信条件随意变更指定的抵押方式、 擅自提高审批要求的抵押比率、 以临时冻结贷款资金的不合规方式代替抵押等, 都容易使贷款担保出现真空。2. 。授信审批条件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有的经办行对授信条件能落实不落实, 或只是部分落实。如对逐步退出的信贷客户,未按审批要求的时间或比例压缩贷款本金,加大了不良贷款的形成;贷款利率未按审批要求上浮,直接影响了经营效益.这种不落实或落实

7、不到位的行为,使审批条件 “悬空 ” ,经营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规避和控制,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3. 授信担保条件落实中存在缺陷在信贷审批过程中, 审批部门一般对每笔业务的担保均提出明确、 具体的条件。 但经办行在落实时, 常常存在抵押期限短于贷款期限、 抵押物未经评估、 土地未与房产同时办理抵押、抵押物未办理保险等问题 , 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如经常出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形成垫款, 由于对其抵押的机器设备未进行评估, 导致拍卖时多次流拍、 难以变现,使垫款形成不良。4. 对信贷资金用途缺乏有效监控审批部门为保证贷款用途合法、 合规, 对固定资产贷款设定了封闭运行、 贷款额

8、度与项目挂钩, 对流动资金贷款设定了采购材料合同项下款项支付、 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和固定资产建设等限定性条件,但少数经办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控, 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他行贷款、 补充子公司注册资金等, 背离了贷款投放的原有目的, 最终形成不良贷、授信审批过程问题的原因分析1. 、授信方案不完整,导致授信审批附加条件多业务发起部门没有完整的授信方案, 上报审批部门后, 从尽责审查到授信评审的意见只是授信审批人的参考,层层的风险控制意见、 金额、期限意见等都集中到审批人,最后批复有一大堆的条件和管理要求。最后业务发起部门无法逐条落实 .有的人简单地将前后台的职责理解为 “前台拓展业务

9、、审批控制风险. 部分申报行于竞争需要,为了审批同意,对于项目的风险点的揭示、风险控制的措施安排越来越少; 部分审批人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所提条件有越来越多的趋向,由于不见客户 , 所提条款有时针对性不强或难以落实 .2. 审批决策依据不充分一是授信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影响授信审批决策。在授信审批过程中, 授信审查、 审批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判断、 对产品市场的变化预期大部来自客户经理的申报材料。 如果申报材料基础数据不全、 信息失真, 申报时经营部门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留有余地, 都会使授信审批人员因信息不充分、不准确,造成审批决策依据不足 ,甚至决策失误。二是授信审批决策缺乏较为科学、系统的操作

10、标准,审查人员凭借经验判断,有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 。往往为了规避自身的审查责任和风险, 在审批时对条件适度加码;对较为熟悉的机构和客户,条件的设定则 “网开一面 ” 。审批把关有时过松、有时又过严,尺度不一,使审批结论缺乏严肃性、有效性,影响了审批的效率和效果.3. 授信审批后评价不到位主要是前后台沟通不充分, 项目回访力度不够。 在项目审批结束以后, 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 审批意见能否有效防范风险等信息,审批部门与经营部门交流、 沟通不到位,导致有的审批条件存在落实障碍, 经办行被迫申请变更条件; 有的项目担保措施设定又不足,不能完全覆盖风险.4. 审批条件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有的经办行重发

11、放轻管理, 对审批条件的落实比较随意, 能落实不落实、 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 甚至变通应付审批意见、 逃避落实责任, 暴露出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对授信审批条件的落实缺乏控制措施. 同时,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对不落实授信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5. 盲目迁就客户利益和市场需要客观上, 由于金融同业竞争激烈, 有的经办行迫于客户营销拓展、 业务指标考核的压力,为抢占市场份额, 有时过于迁就客户利益。 为顺利通过审批, 个别客户经理甚至主动为借款人出谋划策, 向审批部门承诺保证开立基本结算户、 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等。 而贷款一经发放

12、,借款人拒不履行承诺, 不配合经办行落实审批条件,加之客户经理监督不力,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审批意见成为一纸空文.三、加强授信审批管理的对策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 满足外部监管要求, 增强广大股东和战略投资者的信心, 各级经营机构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效益为目标、 以风险防范为前提 的经营理念,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授信审批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1 、 在授信发起阶段, 确定完整的授信方案。 应赋予客户经理一定的营销权限, 以便客户经理在营销中取得主动权。 但客户经理权责要分明 , 对业务发起的真实性负全责. 授信方案是要与客户谈判的,最终结果是否接受,风险是否

13、控制,在授信评估报告中要有明确的授信方案,在授信发起时就要设计好授信方案, 包括授信额度、授信品种、授信的先决条件、 约束条件和管理措施,不要到风险部审查、审批时设置授信条件和管理要求,审批后实施不了, 又申请变更条件,丧失良机。2 、 在授信审查阶段, 要明确其职责, 授信审查主要是合规性和业务发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负责,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尽责审查中 , 尽责审查应对授信进行分类, 分为存量授信、存量新增授信、存量新增 (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新客户授信五类,每类客户授信建立合规性审查和申报材料完整审查标准. 对业务部们的授信方案进行审查、沟通,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确定可操作的授信方案。经

14、营部门要加强贷前调查,真实、准确地进行信贷申报,客观、全面地披露客户和项目信息, 完善对客户授信后主要风险事项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不须附加条件、审批通过的成功率, 从而避免审批部门因信息不对称、设定条件规避风险和责任的现象。3 、在授信评审和审批阶段,前移风险关口 , 逐步推行无条件审批. 要明确评审的职责,不能把评审机构定位授信决策机构, 而是咨询机构, 要充分发挥评委的作用。 不能把公司客户授信不论金额大小都要上会评审. 授信评审的范围:新客户授信、项目贷款、存量客户新增项目贷款、 集团客户授信。 评审的职责: 对授信的可行性分析 , 对风险的可控性和我行可容忍的风险度

15、作出判断,风险与收益匹配,供审批人参考. 评审范围以外的授信经尽责审查后直接报审批人审批。 业务部门是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不仅仅是市场营销和信贷管理投放的管理部门,同时也是授信方案谈判与设计等环节的风险控制主体。4、在授信发放阶段,强化审批条件落实的监督机制。对信贷审批条件的落实, 应明确专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执行和监督, 建立条件落实报告制度和跟踪档案. 一是对贷前条件应由经营部门在贷款发放前予以落实 , 并将落实情况专题上报审查部门。 二是贷后检查应将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消除检查真空现象。三是要加强对条件落实的检查和监督,上级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和回访, 作为经营主负责人也要切实履行检查责任 . 通过审批、经营部门的良性互动,切实提高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水平 .5 、严肃责任追究,防范道德风险。树立稳健、合规经营的理念, 从信贷资产质量和长期经营效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审查部门、经营部门各自应承担的风险义务,将审批、经营的业绩考核与责任相挂钩, 实行严格的 “问责制 . 对贷前调查不实、审批把关不严、不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等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 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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