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住院、转外院就医管理和交通食宿费用报销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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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人员住院、转外就医管理和交通食宿费用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完善就医管理制度,根据XX公司关于印发XX公司工伤人员住院及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的通知(XX办字20121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进行治疗的,需办理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附件1),经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社保处审批。工伤人员因伤情确需转上级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提供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和所在单位意见,并填写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及企业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附件2),经社保处审批后,方可转院。如遇伤情紧急,住院治疗前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的,

2、可先行诊疗,同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社保处。在XX地区住院治疗的,第二天补办审批手续,转外住院治疗的,在三天内(节假日顺延)补办审批手续。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自行转院的,发生的医疗、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条 职工遭受人身事故伤害,在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医疗费、住院补助等费用,并可根据实际给予借款。 第四条 工伤人员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提出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工伤人员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企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3),经社保处审批后方可

3、到定点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应在工伤保险核准的项目内,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超出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时,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人员、配置机构要签订辅助器具使用协议。工伤人员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重新配置或更换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限额表(附件4)。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装配训练时间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过程中,确需陪护人员的,按照公司工伤就医陪护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尘肺及股骨头坏死工伤人员可按转院形式前往定点专科医院进行康复

4、治疗,原则上两年一次。经医院诊断不具备尘肺灌洗术条件的,康复治疗时间不得超过20天。第六条 工伤人员转外就医门诊治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超时门诊治疗的,需经社保处同意,否则超时治疗所发生的住宿费、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享受伤残津贴和离退休工伤人员就医伙食补助、住宿交通费报销标准参照公司现行差旅费报销办法中一般人员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工伤人员住院、转外就医发生的治疗费、住宿交通费,要随诊随报,不得积压。出院或返回XX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处提供相关票据。工伤人员报销住宿交通费时须提供原始发票,且原始发票必须要素齐全(如收款单位及其印鉴、付款人、时间、单价、金额以

5、及住宿天数等)并填写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人员就医食宿路费用报销单(附件5)。无有效住宿发票、城市间交通费凭据,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交通费和市内交通、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报销治疗费时须提供:旧伤复发和转院审批表(转外治疗医院须与批准治疗医院相一致)、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中草药处方、治疗费处方;住院病例、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否则,不予报销。第八条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需借款时,要持医院出具的用款证明,并提供治疗医院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借款一般以转账形式转入就诊医院账户,报销后抵扣借款,不足部分一次性交回。前帐未清,不得再借。第九条 工伤人员转至呼市治疗的,门诊治疗期间,一般应在驻呼办事处住宿,如

6、遇病情特殊等情况在其他旅店住宿的,须事前经办事处主任或社保处分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工伤人员趁转外就医之便,绕道到其他地区的,只报销治疗地至XX的直线路费,其绕道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不予支付。第十一条 工伤人员经社保处同意到外地协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协议机构能够提供住宿的,给予工伤职工每天20元住宿补助,伙食补助按转外住院治疗标准执行。器具装配训练时限按行业标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工伤人员因个人考虑不周等原因所发生的退票费、违反铁路乘车规定而发生的手续费和罚款等不予报销。第十三条 工伤人员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杜绝小伤大养的情况出现,对于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或拒绝出院的,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四条 工伤人员就医按照伤病分开原则,对于治疗与伤情无关的原患疾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社保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人员治疗的医疗票据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一经核实,除追回一切费用外,对累计提供虚假票据价值一万元以内者,处以虚假票据价值30%的罚款;累计提供虚假票据价值一万元以上者,处以虚假票据价值50%的罚款,并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准能公司处理。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XX公司的有关规定实时调整。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公司社保处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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