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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八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性质:掌握2010通则中11种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能够熟练使用FOB、CFR、CIF三种主要术语;在使用贸易术语的过程中具备有关的风险防范能力,并制定好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第一节贸易术语概述一、贸易术语的重要性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的专门术语。因此,贸易术语有两项基本的作用,一是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二是说明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主要表现在确定交货地点、确
2、定风险转移点、确定费用划分点、明确进出口通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和明确提供有关单据的责任。1.确定交货点 贸易术语的一个明显作用就是确定交货点。2.确定风险转移点3.确定费用划分点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任4.确定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二、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于l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此后,又在1932年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7月,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正式通过并采用了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至l990年,美国
3、商业团体又对该文本加以修订,改称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也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最早的版本于l936年颁布,随后为了适应新的贸易形势的发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又分别于1953年、l967年、l976年、l980年、l990年和200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本于2010年9月面世,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2010通则实施之后,2000通则并非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贸
4、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2010通则中的11种贸易术语分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的术语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e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FOB(Free On
5、 Broad):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必须指出,上述各项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贸易惯例,它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第二节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一、FOB术语(一)基本含义FOB的全称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6、。按该术语成交,卖方要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根据2010通则的解释,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同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协助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
7、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代替。2.买方义务 (1)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三)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
8、风险划分点变更的问题在2000通则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指定的船只“越过船舷”为界。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货物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但在2010通则中,对FOB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作了实质性的变更,即不再规定以船舷为界,而是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为界限,这时风险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此应注意,关于FOB术语风险划分点的变更问题,根据规则,同样适用于CFR和CIF术语。案例思考案情: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2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9、。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市面差价损失。分析:上述案例系属风险承担问题。显然,卖方在交付货物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品质是符合规定的,而货物最终抵达目的港时的品质降级,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海浪过大造成的。根据2010通则,FOB术语风险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该项损失,而应由买方来承担。2.正确理解派船与装运的关系按照FOB条件达成交易,买方有租船订舱、安排船只到装运港接运货物的义务;卖方则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在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派的船只。派船义务和装运义务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应
10、该说,买方的派船义务对于卖方的装运义务而言,是其先决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这是因为FOB条件下,卖方不是将货物交到码头上,而是要交到买方所派的船上。如果买方不能履行其派船的义务,卖方自然无法履行其装运的义务。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上的脱节,导致货等船或者船等货,就需要交易双方对有关派船和装运的细节问题进行认真协商,并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3.出口通关的办理与美国贸易惯例的差异201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核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而根据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申领许可证和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则由买方负责办理,其费用和风险也都由买方承担。因
11、此,为了避免由于贸易惯例的不同而产生误解,双方最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4.FOB的变形(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5)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二、CFR术语(一)基本含义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CFR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
12、照2010通则的解释,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装上船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以上,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术语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但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根据需要办理,保险费由买方承担。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约定的货物装上船,运往
13、指定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以及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和其他相关凭证。2.买方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收运输单据。(三)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在采用CF
14、R术语成交时,由于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分别由卖方和买方负责订立,为了使买方能及时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要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惯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由于卖方漏发通知,导致买方漏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卖方不能摆脱责任。2. CFR术语的变形(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2)CFR Landed(CFR 卸到岸上) (3)CFR Under Ships Tackle(CFR 吊钩下交货)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三、CIF术语(一)基本含义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付至
15、指定目的港,在使用时,术语后应注明“INCOTERMS 2010”。(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收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