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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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 内容提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的认识,以达到弄清问题之目的。关键词:实在法,权利冲突,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现代社会普遍将法治作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将社会控制在和谐有序的状态之下,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这种依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信念之上的,人们试

2、图用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的法律来使自己的行为预期和行为的结果之间达成某种法律上的一致性,从而使依法律而为的行为与行为的结果之间的关系能被人们合理的预期,并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法律作为行为的指南来使社会达成某种和谐一致。 然而这种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企求能否实现呢?是否是对法律的一种过分的要求呢?实际上,法律远没有达到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行为和行为之果之间的关系仅凭法律本身就能确定,而是法律自身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虽然本文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使人们对权利冲突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然而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

3、了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进行,并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甚至有重大的差别。所以受制文章的篇幅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仅从分析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法律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恰的逻辑系统来分析权利冲突。当然,这样就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危险,即这种分析只能顾及一个侧面,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是对此问题的全面的认识,只能管中窥豹,只见一斑。本文所采用的“权利”是狭义的权利,即不包括权力的权利,仅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而不包括表征服从关系的权力。为了方便讨论,本文有的情况下,假设存在一个尚未成熟的早期的法律体系,在此法律体系中权利的边界尚未完全地被界定清晰,“权利”指“初始界定

4、的权利”。第一部分 权利冲突的概念一、权利冲突的定义对任何一个概念的界定都始自对它进行定义,虽然采用定义的方法对概念进行认识本身就值得怀疑,定义不可能涵盖概念的所有内容,它只能从一个角度、一个侧面说明一部分问题。但毫无疑问,对一个概念进行把握,这种定义式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分析权利冲突概念的其他问题之前,先分析权利冲突的定义,由此入手来分析权利冲突的概念。那么我们如何来对权利冲突进行定义呢?在下定义之前,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1:一名妇女居住在农村。这名妇女聘请了一位私人医生。为了方便,医生就住在妇女寓所的附近。有那么一天,妇女突然发病,电话便打到了医生的住所。妇女讲,现在顶不住了,希望

5、医生立马赶到。但是说来也巧,那天正是正常的休假的日子,而且医生已经和朋友约好去打高尔夫球,于是医生没有答复也没有去看一下。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没有医生的及时诊断治疗,妇女的病情加重了,并且最终死亡。事后,妇女的继承人震怒了,将医生告到了法庭,断定医生必须为此负责任。但是可以想象,医生的律师认为医生像其他人一样有放假休息的权利。要求医生分分秒秒在那里等待着病人的召唤,是不公正的。律师当然可以拿出一个重要的判例,即美国法院判决的赫雷诉埃丁菲尔法案。在那个判例里,有一个清楚的法律规则: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契约关系中,不存在任何的法律责任问题。说起来,在医生的案子里,虽说他是妇女的家庭医生,可两个

6、人到底没有明确约定随叫随到。不过继承人的律师也可以认为,医生开始从事医疗职业的时候,都会举行一个希波克拉底式的宣誓。希波克拉底是古希腊的医师,极富责任心,不论何时何地,都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为己任。因此医生的这等宣誓,就是表明自己将在任何时候(情况下)救死扶伤。依此看来,医生对依赖其的病人的需要置之不理,大错特错了。这名律师照样能拿出一个重要的判例:美国法院审理的考特奈姆诉威兹德姆案。在这个判例里,明摆着另一个清楚的法律规则: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契约关系中,如果为了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情况,法院将暗许一个契约关系的存在。在这个案例里,双方均有合理的法律上的明确的理由(权利)来支持自己,以对抗对方

7、的权利要求,因此双方各自的法律上的正当合理的理由(权利)就处于一种对抗状态、冲突状态。案例二2:1991年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1994年,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以“蜜雪儿”三字作为商标注册。1998年,台湾蜜雪儿以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名称中的“蜜雪儿”与原告商标“蜜雪儿”相同,但是如何调整这一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也不属于法院管辖。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应将作为企业名称的“蜜雪儿”作为图样和标牌单独

8、突出使用,该公司的此种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公司有权在产品、包装物以及经营场所使用该公司的名称。为此,该公司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消原判决。 在此案中,两个公司都有法律上的合理正当的理由(权利)对抗对方的权利,显然是商标权和商号权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以上案例中冲突着的权利有如下几个共同点:(一)两个权利分属两个不同的主体。(二)两个权利指向了某种共同的对象。(三)两个权利因为都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都是合法的,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四)这两个权利因为遇到一起,使它们都实现成为不可能的。 于是我

9、们就可以得出权利冲突的定义: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二、 国内现有的几种权利冲突的定义及评价国内对权利冲突的研究是非常少的,而且不成体系,只散见于几篇文章和著作中,观点也并不一致,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第一种将权利冲突看作是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3限于法律自身的特点,法律中规定的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社会的权利要求(道德权利)之间总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就导致了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冲突,因为道德权利总要使自己上升为法定权

10、利。这种理论观点所要解决的是法律怎样尽可能的适应社会现实之需要,将社会的权利要求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问题,因此与本文所要论述的权利冲突是有本质区别的,可以说是用同一个词语表达了不同的涵义;本文是从法律内部的视角来看待权利冲突问题的,采用的是分析实证的方法,侧重于实证性的分析和研究,并不涉及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问题,所以囿于本文所采取的立场,此涵义不为本文所采。当然这种观点无疑也有巨大的理论和现实的价值,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目前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还有很多道德权利有待于上升为法定权利的状况之下,尤其显得难能可贵。 第二种将权利冲突看作是合法权利之运用和非法权利之运用之间的冲突,因此将侵权行为看作是权利冲

11、突的表现。4法律虽然确定了主体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总会受到非法的干扰,主要表现为侵权。此观点将权利冲突扩大到了权利和无权(非法行使权利)之间的冲突。非法权利之运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无权,是一种侵害行为,实际上其与合法权利的冲突是一种纠纷,可由司法途径根据法律上的规定解决,合法和非法之间的界限还是非常明确的,所以严格说来,这并不是权利冲突。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权利和无权之间的界限,因此亦不可取。权利冲突和侵权的区别后面将做论述,在此不做详述。第三种将权利冲突解释为权利的相互性。权利是相互的,因此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5此观点从一定程度上

12、,认识到了权利冲突一些本真的方面。然而将权利冲突解释为权利的相互性,存在着逻辑上的问题,主词和宾词之间是综合性的,不是分析性的。因此,它与其说是一种对权利冲突的定义,不如说是权利冲突的原因。如果把权利冲突界定为权利的相互性,还存在着另一个逻辑上的矛盾。很显然权利冲突指的是在一个法律体系中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即制定法(实在法)的问题,而在制定法中,权利是有明确的界限的(虽然不可能完全做到,而只是一种理想),超越界限之外,滥用权利,即是违反了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权利不具有相互性。文中,苏力先生在使用权利问题上采用的是法律上的权利,亦即从实在法的角度来使用权利。同时苏力说权利的相互性主要来自于科斯的社

13、会成本问题,但科斯在文中想要解决的是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如何在双方之间分配权利的问题,科斯在使用权利一词的时候是严格遵照权利在实在法上的意义来使用的,没有提到所谓的权利的相互性问题,而只是讲问题的相互性,否则就无所谓权利的配置问题了。因此,此种理解也是有问题的。第四种将权利冲突分为权利在法律上的冲突和在事实上的冲突。6权利在法律上的冲突指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在逻辑上的矛盾关系,“权利(狭义)-自由”与“权力-豁免”的矛盾关系是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权利在事实上的冲突则表现为不同的权利在事实上的不可能同时行使,尽管承载不同的权利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不存在矛盾,但是在其所

14、适用的具体的情景中,如果某一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那么,另一法律主体的同种权利则无法实现。此观点把握住了权利冲突的本质性的规定,即两个合法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但却没有认识到权利有其行使的边界,因此将权利冲突划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没有必要,事实上的权利冲突是法律上的权利冲突的必然表现,法律上的权利冲突必然现实化,表现为事实上的权利冲突,因此应该将二者统一起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目前对权利冲突的认识尚处于十分模糊的阶段,因此有必要对权利冲突进行详细地阐明,以澄清人们认识上的错误,使人们对权利冲突的把握更切近它自身。三、 权利冲突的基本特征为了能更加清晰地对权利冲突进行认识,有必要分

15、析一下权利冲突的特征,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和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什么是权利冲突。从权利冲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利冲突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必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是产生权利冲突的一个形式上的前提。单个权利不会存在冲突问题,只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才可能产生冲突。(二)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不是双方均是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或现实的权利,也不是一方是法律上的权利,另一方是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或现实的权利。后两种情况只具有法理学上的意义,在法理学讨论的范围之内,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为应然权利和习惯权利没有纳入到法律体系之内,就是一种权利的要求,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现实权利是法律权利在现实中的实现,是一种完成状态的权利,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三)权利冲突的权利均有自己法律上的根据,均是正当的。既然法律都规定了它们的存在,单纯的从法律的逻辑演绎讲它们均应得到支持,而不应单纯地支持其中任何一方。从法律上讲,它们都是合法的。(四)在权利冲突中,相互冲突着的权利只能实现其中的一个,或者实现各自的一部分,不可能完全实现。如果在冲突中,两个都能实现也就无所谓权利冲突了。因此在解决权利冲突的时候,总会扬此抑彼,支持其中的一个或者各自的一部分。其结果是在双方的关系中,一方权利的丧失,或者各自丧失一部分。 (五)权利冲突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法律对冲突着的权利边界界定的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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