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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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章程泉州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 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为泉州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为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学院依法办学、健 康发展,维护和保障学院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 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泉州信息工程学院(英文译名: Quanzhou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简称 QIIE)第二条 学院住所地为福

2、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 235 号第三条 学院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高等院校,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依法自主招生,自主颁发学业文凭,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 自负盈亏。第四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性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 业的组成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投资不回收,不要求 取得合理回报。学院全部收入都用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办 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有。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正确把握民办本科院校的发展 方向,以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任务,走内涵式 发展道路;以人为本,依法治校,

3、以德治校,民主治校;以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 教育改革为动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省、市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足泉州、面向福建,服务海峡西 岸经济区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和相关行业”的服务面向定 位,构建以机械制造类、电子信息类为主、管理类为辅的专 业构架和以工学为重点、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协调发展的 多学科办学格局;积极构建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主 要形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培养“实基础、强能力、能 创新、高素质”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努力办成一所以工 学为主体,以先进制造、电子信息、软件技术为特色的开放 型、

4、高水平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第二章 办学活动第七条 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 6,000 人。第八条 学院以举办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 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修业年限为4年 专科教育修业年限为 3 年。学院根据所招学生的类别、修业 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第九条 学院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 专业介绍(2012)为指导,主动适应省市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重点面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 代服务产业,设置

5、与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 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等紧缺专业,构建具有优势特色 和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不断提升专业人才 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第十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教 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院根据“应用型人 才”培养定位和人才需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企业 行业合作,共同制定、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 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实践创新教学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和评 价方式;全面推进专业、课程、教材、设施设备等教学建设, 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面向生 产、管理一线需要,积极开展

6、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成果转 化和决策咨询等应用性、开发性的研究,努力提高科研水平, 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 进步,提升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第十二条 学院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通 过多种方式开展校地、校企、校校合作,扎实推进产学研用 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 样化办学机制,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职 业教育与培训,为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 界的支持和帮助。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 和企业的交流和合作。着力加强闽台高校合作办学,推进多 层次、多形式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选

7、择优势 特色学科专业与省内外高校、企业深度合作,共建人才、技 术、项目合作平台,促进教学科研优质资源共享,实现优势 互补,共同发展。推进与国际高教界的交流,选择合作伙伴, 搭建合作平台,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国际化进程。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学院由郭小平及中闽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厦 门迪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创办。学院接受党和政府及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审议和 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主要由创办者、学院主要领导、 产业界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成员 7-9 人,其中三分之一

8、以上董事应该具有五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 主管部门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五年。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推选董事长,选聘、解聘董事及审议董事的变更 事宜;(二)制定、修改、解释董事会章程;(三)审定或修改学院章程;(四)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五)任命学院财务主管;(六)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批准重要规章制度;(七)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教育改革以及限额以上固定资产的设置等重大事项;(八)审批学院经费预算、决算,决定学院重大基建、 设备投资

9、、经费使用项目,监督、检查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十一)监督检查学院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二)决定学院其它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义务:(一)筹措办学经费,为学院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二)协调各种外部关系,为学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拓宽学院办学渠道;(四)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由具备同级同类公办院校校长任 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 超过 70 岁的公民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院长人选 经董事会提名,报审

10、批机关核准,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由 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 本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院长依规行使 以下职权:(一)接受学院董事会领导,执行董事会决议;(二)拟定并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 计划、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并实行规章制度;(三)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四)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五)组织实施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六)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资产,维护学院经费、资 产安全;(七)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中层及其以下干部;(八)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九)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事务; (十)行

11、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 中国共产党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及其基层党组织,履行 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在学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党委 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师生员工的思想政 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的贯彻执行;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建立与董事会、学院行政的沟通机制, 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办 学,促进学院健康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 则设立院部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并报董事会批准。 学院可根据实际

12、情况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关职能部门,合 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 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 模式。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 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 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 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审 议学院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学工作委员 会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相关规定,开展学 位审查、评定、授予、撤销及相关工作。学位

13、评定委员会依 照学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 省市主管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评聘或推 荐各专业技术系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委员会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 置若干教学系(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一)各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 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 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工作。(二)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 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学科

14、建设、教学科研、队伍 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三)各系(部)党支部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和思 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 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 责人履行职责。(四)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 联席会议成员由系(部)正、副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及 系(部)办公室主任(秘书)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 会议。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系(部)的教 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系(部)主 任主持。(五)各系(部)根据学院规定,设立

15、学院学术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四章 群团组织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 工会。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 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有 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规定,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建立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

16、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 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听取、讨论院长的 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 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 评议及参与民主推荐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审议其他需要教职 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 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 委领导下和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 程,制定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 工作报告;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报告;形成并提交关于学校建设与管理的提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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