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61488607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出租管理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企业住宅用房

2、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依照以下原则适用:一、 本公司本部直接执行;二、 本公司下属上市子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三、 本公司直属成员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并执行。第四条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确保企业资产出租效益最大化。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第二章 资产出租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划分第六条 本公司本部企划部具体负责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第七条 各级成员企业应建立健

3、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制订具体部门负责本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第八条 企业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设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租赁工作小组,组织市场调研、出租方案制订及招租工作。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指租金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出租项目,其中本公司总部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第九条 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情况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向职工公示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出租结果向职工公示。各企业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

4、本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资产出租方案应由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各企业资产出租方案应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十条 直属成员企业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2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本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应报请本公司董事会核准;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6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经各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应报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本公司本部2

5、00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的资产出租项目由本公司董事会核准,200万元及以下且一次性出租期限8年以下的资产出租项目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核准。第十一条 各企业申报资产出租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 拟出租资产情况及资产清单;二、 市场调研及价格、供求情况分析;三、 出租方案;四、 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五、 内部职工公示情况。第十二条 除涉及本公司关连交易需根据相关程序审批和信息披露的出租项目外,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或一次性出租期限10年及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需按相关规定申报核准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核准后方可生效。第三章 资产出租方案的制定第十三条 各企业资

6、产出租方案应包括的内容为: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第十四条 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 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竞争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鼓励通过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第

7、十八条 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第十九条 各企业的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应同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第二十条 各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第四章 租赁合同及其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集团及本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

8、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宜随意变更。对出租方不利的重大变更,应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出租台账管理制度,对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监察、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内部监督部门应对本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依照市国资委及集团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条款中如与第一条提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