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债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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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北大法学院本科笔记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1)基本知识理论的学习&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2)立法&法律的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3)理论&实务2参考文献: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推荐)民法债权(社科院 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合同法研究(王利明)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 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 英);英美契约法论(杨 真台)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的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讲 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中国古

2、有“债” Q仅包括金钱之债;Q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的当为); Q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颁布前,债的地位有所变化: 50 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 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的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的概念存废引起争论民法通则确认债的概念。反对“债”法律上的概念与日常生活中差距太大;各种债之间性质差异大于共性,无需统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的存废又产生争论:Q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大陆法系的 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Q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的存在没有必要1 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

3、特定的行为, 其中有请求权的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Q特定当事人;Q以请求权为基础(1)广义的债:所有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债之关系)。(2)狭义的债:具体(某一单项)的债权或债务。二,债的特征教材:A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C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D债是财产关系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的特点显示出来。(两者都是最纯粹的财产权,在实践中错 综复杂)1.相对权VS绝对权:(1)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相对关系 (权利)债权人的债权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言的,反之亦然。“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A两头栓债权人和债务人,

4、效力仅及于对方;B仅能有权 约束对方)债的约束力及于且仅及于双方。(我只受我的允诺约束)一一保障人身自由的基本方 式例:购销合同,甲一乙一丙,甲和丙之间没有约束力,丙对甲是完全自由的。从前的做法:甲可以告诉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一违反债的相对性 在英美法中存在类似的“合同的相对性”例:甲&乙(女)结婚,双方父亲之间签订合同,乙父在他们结婚后赠与甲200镑,没 有交付。甲父死后甲将乙父告上法庭,法院不接受,认为甲非合同当事人,无告诉 权。(后改变)(2)物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物权人 以外的一切人(不作为义务)。债权效力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及于第三人,具有代位权和撤消权。例1:甲V乙V 丙

5、。乙没有财产,但是如果乙对丙的债权实现,则拥有财产,自然可 以满足甲的债权。如果乙怠于行使债权,因代位权制度,甲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效 力延伸)。例2: 甲 乙 丙。乙为了规避对甲的债务,将钱赠与给丙。因撤消权制度,甲可以 主张撤消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实现债权。债权的物权化:债权在特殊的时候具有某种物权(绝对权)的属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Q承租权的物权化一一可以对侵犯承租房屋的人主张权利;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 权。Q侵害债权制度(合同法中没有)Q预告登机制度/商品房预售登机制度:债权具有了排他性(如他人不能再买预售出的 商品房)Q涉及第三人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A:信托关系中,A

6、将财产赠与B但决定B每月给予C 一万元一C具有得到钱的 请求权例B: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有请求权进行索赔。例C: A请客吃饭,大家食物中毒,A与餐馆间有债,但是其他人是被附保护的,也 有权请求。如果按照侵权责任,中毒者需要举证;但违约的举证责任较轻。物权的债权化:2. 任意性VS法定性(1)意定之债:赋予当事人极大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设债的内容合同自由:创设自由、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解除自由根据:商品交换的复杂性(2)物权的法定性:类型固定 类型强制提单(物权) &提货单(债权)3. 请求权VS支配权(1)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请

7、求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形式,目的实现债权;Q给付请求权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Q保护请求权一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司法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或仲裁;(2)支配权:不需要他人协助而自己实现物权(独立实现)。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产 生请求权4债权具有时间性罗马法早期债权没有时间性;中国古代“父债子还”表明债权没有时间性。债权的时间性最早在担保中体现。缺乏时间性对保证人比较危险一 在保证合同中设立期 限。资金周转的时间越短,资金的利用率越大,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债权具有时间性,保持高 速运转。抵押等物权需要时间性,但由物权的性质而使约定期间无效除斥期间:债权诉讼时

8、效 过期以后,法定一个抵押权行使期间,过期无效。(台湾如是)/ 出让土地使用权(物权)有期限,其与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存在矛盾,目前无法解决。5. 非排他性VS排他性(1)物权的排他性:在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 共有、多个抵押权(在行使上有先后)并不违反上述原则(2)债权没有排他性:Q个物上可以同时设定若干债权;Q各债权的效力相等6. 非追及性VS追及性(1)物权的追及性(涉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的冲突)(2)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行使权利,不能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相对性)7. 非优先权VS优先权(1)物权的优先性:物权之间“设定在先权利在

9、先”;物权优先于债权体现:Q破产取回权;Q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一别除权(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 矛盾:破产清偿顺序:职工安置国家税收一般债权,其中没有抵押权(抵押财产 不在其内),企业破产法的别除权表明抵押权最优先,但明文规定如上,抵押债 权在第三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类似于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甲一出租人;乙一承租人例1:甲向乙表示出让意思,乙拒绝一甲将房屋卖给乙,此后甲要求购买一一优先权? 例2:甲丙之间达成协议,乙要求行使优先权,甲撤消协议并拒绝卖出一一能否行使优先 权?(1 )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只需要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10、消灭)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意思能够破坏甲丙之间的协议关系德国民法典:甲丙之间存在协议才能够行使优先权,无所谓优先问题三、债的历史演变(一)债的产生及演变过程1.自力救济阶段(原始的自力救济):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 社会,其内部关系稳定、和谐,外部关系相对险恶。氏族对外最需要自力救济的能力,采用 “同态血亲复仇”的方式, 以保持氏族的威信和繁衍。社会不平衡,方式残酷,对 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不利采用“杀害和解费”(最早最原始的一种赔偿,是对方放弃 复仇的变通解决办法)2人身责任阶段(国家出现以后):国家强制力保护下的血亲复仇。债权人一旦受到损害, 他拥有控制债务人全部人格

11、的权利(人身强制)。3财产责任阶段:法律的伦理化(人道化)使纯粹的人身责任变为纯粹的财产责任。但并 没有形成债,只是债的雏形,还处于责任的阶段。债从责任中分离: 4债的阶段:商品交换频繁,逐渐形成社会公认的交易习惯和准则。给他人造成损害慢慢 模式化,成为习惯,甚至法律化人们行为具有了可预测性(法律后果可预知)。人从被 动状态转化到主动状态,在损害后,在法律惩治之前主动赔偿。作为国家机器的法律从 前台退到了幕后。从制裁力量变成了对违法者的威慑力。法律的强制干预和当事人的自由协 议分离一 债产生。郑玉波:在古罗马法上,债务和责任的对立十分明显。债务属于“法的当为”而不含有“法的强制 “,“法律的强

12、制”意味着责任。(二)债从具体到抽像的过程债从责任的分离只是债的发展的第一步,分离出来的是具体的债。1 主体的抽象化(债的非人格化)债原本带有强烈的人身色彩,债权的转移是不允许的。T对交易的便捷性产生了不利的 影响。T出现委任诉讼的变通方式。甲一一乙之间有债的关系,为了把债权转让给丙,委托 丙进行诉讼。其中存在诸多不便(在诉讼过程中乙将债还给甲,甲死亡-都会导致委托的失 败)T逐渐可以转让,对债务人并没有过多地损害,社会逐渐承认债权可以转让。T债的主 体不再重要,债不再需要指向具体的人,抽象化。债主体非人格化的突出表现Q商品经济发达阶段,票据制度十分发达(背书转让/债权转让不需通知/无因性)。

13、Q债权的证券化:无记名证券作为一种债券凭证。如商场的购物券。2 客体的抽象化(债的金钱化)债本质是一种商品交换,逐渐都可以用金钱作为标准进行衡量。例:Q债的担保一法国民法典:担保义务一履行;履行不能时赔偿。一德国民法典:担保 义务就是赔偿Q抵押权一将抵押物变卖优先受偿T归为金钱的权利一一抵押的是物的价值而非其本身 Q债的抵消一古罗马法禁止债的抵消,由于具体的债不同。3 内容的抽象化(债的分类)(1)立法上的债 罗马法: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类似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私犯(类似侵权) 法国民法典:契约之债(合意之债);非因合意发生的债;侵权;准侵权 德国民法典(现代):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侵权行

14、为之债;无因管理( 2)理论分类 4债的同一性:所有的债都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方式,但在法律上是同一的。具有本质的相 同属性。郑玉波:债者何?一一特定人请求另一特定人为一定行为(作为or不作为)。王泽鉴: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均在形式上产生同一效果:一方当事人得请求他方当事人为特 定行为。(三) 债的演变的原因1. 债的演变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同步进行。债都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反 应,履行的特定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换一一 债是商品交换的法律概括。2债的发生根据( 1 ) 合同:无偿合同许多学者认为赠与不是商品交换。老师认为,赠与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形 态,买卖一方放弃货币或价金的权利。(2)

15、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偶然的以事实行为进行的商品交换。失主支付无因管理的费 用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3) 侵权行为:损毁他人物品后,该物品的价值立刻体现,在赔偿中的原则就是等价交 换等同于将物品卖给损毁人然后将其损毁。(4) 不当得利: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其是否应当的衡量标准也是等价交换。使不等价交 换回归为等价交换,维护商品交换的纯洁性。具有的同一性就在于它们都是商品交换。有学者认为以上几种情况的个性大于共性,不需要债的概念3.债的概念本身有一个进化过程。在此过程中,逐渐剔除了一些实际上不属于债的关系。(1) 罗马法认为盗窃和抢劫属于私犯之债,类似于现在的自诉案件。一 排除到刑法(2) 罗马法有罚金之诉,类似于惩罚性赔偿T剔除四,债的法律地位及社会作用(一) 地位1. 债权 VS 物权:简单商品社会中物权第一性、债权第二性(物权是目的,债权是手段T大规模商品经济中债权已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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