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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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_-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

2、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

3、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九、案件审查组审查成员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报院长批准。审查组每位成员阅卷时间为三日。十、审判业务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

4、件,须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前三日按委员人数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审理报告。十一、会议结束后除研究室留一份存档外,一律收回销毁。十二、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研究室保管,年终交档案室归档。十三、本制度由研究室具体负责落实。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二)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第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改革方案,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依

5、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性质的案件: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1案件;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和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第

6、六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经民一庭研究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及时办理。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必须声明,经院长决定回避。第十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如有变动随时通知。需要审判委员会

7、研究案件的业务庭原则上在每周三前向审委办报告,并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审委办应及时将审理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前应详阅审理报告,熟悉案情。第十一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按照最高法院制作审理报告的要求撰写,要写明:(1)、承办单位、承办人;(2)、立案时间、案号及案由;(3)、当事人情况;(4)、查明的案情和认定事实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5)、争议焦点;(6)、合议庭处理意见;(7)、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核意见;(8)、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的问题(是定性问题、实体处理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二条审委办要按照各业务庭报送

8、的需研究讨论案件的情况,排出汇报顺序号码,按序汇报。为避免泄密,实行“一案一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时,只能由汇报人、汇报庭室负责人、记录人出席。根据案件需要,合议庭人员也可以共同出席。其他庭室等待汇报的人员不能进入审判委员会会议室。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按下列顺序进行:1、由主持人说明会议研究的主题;2、由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审理情况,主要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的法律、分歧意见、处理的结果及理由,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等;3、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合议庭所在庭的庭长(法庭审理的案件还须经民庭庭长)、分管院长可以就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和补充并发表意见;4、审判委员会在

9、详细听取案情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对案件审理报告的分析,针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适用法律是否全面准确,判案的理由是否充足,处理结果是否得当,定性是否正确,应当分别发表各自的意见,并说明理由;5、对案情有疑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具体的问题向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询问,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的回答提出的问题;6、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后,院长(或主持人)就案件的总体情况和各委员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所讨论的事项需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

10、必须执行。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提请复议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第十六条合议庭应当在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的五日内,拟写出裁判文书。需要向上级法院提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写出请示报告,经院长同意后再行请示。上级法院有答复和结果的,合议庭应及时报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负责会议记录的书记员,应当将会议的情况详细、全面、客观地记录在案。第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在三日内整理好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记录应当进行核对并签名。书记员待各位委员签字后将记录交案件承办人存卷。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条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三)一、校务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的经常性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部署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任务。二、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主要是学校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视会议内容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三、校务委员会会议主要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校长主持召开。四、校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五、参加会议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应本着对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并服从会议决定。六、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领导、部门负责人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能随意推翻或改变决定的事项。在贯彻执行中因实际问题必须更改的,可在下次会议中提出讨论

12、修正。七、主要领导布置工作任务应具体明确,要符合部门的实际,部门应积极主动接受任务,不推诿,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八、各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既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会议的精神,又要做好对会议内容的进程及决议、个人发言的保密工作。九、办公室负责对出席人员的统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部门负责人要清楚原因,并做好传达或转达工作。十、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以便检查、督促考核各部门的工作,并利于资料的归档。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四)一、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制定本规则。二、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负责讨论

13、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事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三、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五、审判委员会秘书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案件登记备案、转送分发材料、通知和记录审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审委会会务的工作。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洁、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研究决定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2、不断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加强理论研讨,提高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和各项审判业务能力,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3、认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调查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

14、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把好案件质量关。七、审判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1、安排、调整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审判经验。2、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的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活动。3、组织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级法院布臵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计划、规定、要求的贯彻实施与督促落实。八、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时间定于每周星期四,根据情况可适当变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时间。九、审判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1、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更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须经主持人批准。2、会议期间,任何委员不得随意接待来人来访,必须接待的,须经主持人同意。3、讨论

15、案件和议事,每个委员都应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议题无关的事情。4、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内情的人泄露。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案件由全体与会委员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不得弃权,审判委员会一经形成决议,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见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论和行为。十、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或提请免职:1、工作消极,不起表率作用;2、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审判委员会工作的;3、泄露审判委员会秘密的;4、违法违纪受法纪处分的;5、其他情况不宜再做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的。十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或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发表正确意见者除外)。属错案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十二、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1、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中属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刑事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案件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无逃逸情节拟判缓刑的除外)。2、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执行中的新型案件。3、行政案件中撤销、变更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案件。4、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5、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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