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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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 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三审 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 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 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马上 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万条之多。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

2、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由此,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 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 ?高空抛物坠 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二、现状: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经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 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 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近年来,接连 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 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 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 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

3、社会公众 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引发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2000年 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5月11日, 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 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2001年8月10日, 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 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万余元。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 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 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

4、22个住户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 持原判。2009年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发生的“抛砖砸死女婴”事 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肇事男孩的母亲虽下跪祈求 宽恕,但是女婴的生命却再也无法挽回。2018年4月15日,一 48岁女子行至广州白云区一栋厂房 下时,突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伤,导致了高位截瘫。因寻不 到狗主,受害人将整栋楼的房东与租户都告上了法庭。2019年6月13日,深圳一小区五岁男童庄某航与母亲一起 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 送医。16 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6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路过一 建筑

5、工地,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2019年7月2日,在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辖区太慈桥国 际城小区,一中年女性(袁某某)在小区内行走,不幸被楼上一 10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2017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显 示,陈某在帮人清运杂物中,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阳台扔下,砸 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过 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3个月。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对情侣发生争吵情绪 激动,从12楼往下抛撒酒瓶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 起高空抛物引发

6、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 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虽然没有人受伤,但他仍然 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 刑三年。三、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不少人 对此并不清楚,也没有引起重视,一方面这属于公民道德素质的 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当然也包括有 关单位安全责任不够重视等问题。(一)高空抛物坠物可能构成犯罪高空抛物坠物这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很多人对此根本不知 道,也不重视这个问题。2009年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发生的

7、“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人 不是重视问题的严重性,而是指责媒体的炒作。笔者认为,如果 通过事件的炒作,能够达到全社会对高空抛物坠物的重视,能够 唤醒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无知、认识和重视,炒作一下又有何不 可?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其法律后果也就不 一样。对于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可能 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没有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他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可能构 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 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

8、任等。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专门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直接 设定相应罪名,但是这并不是说就无法根据现有罪名和罚则对这 两类行为进行有效刑法规制。这两种行为类型都可能给特定人或 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在 实践中也确实有导致严重损害结果的情况发生,比如前面所举示 的几个实实在在的触目惊心的真实事件,完全可以根据其行为涉 及的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等方面的现有罪名, 结合具体行为发生的场所、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等因素,具体判断该行为符合何种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准确判断 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确定其刑事法律责任。可以说,根据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刑法上

9、的性质,追究高空 抛物坠物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可以有效规范社会公众 的行为举止,威慑并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当然,高空抛 物和坠物的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别,无论物体是被抛出还是因 其他原因而坠落,两者都可能因物体从高处掉落并导致一定程度 的法益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高空抛 物、坠物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1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是针对特定

10、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 且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则可依据行为 人具体的主观故意并结合行为致害程度,具体分析行为所符合的 侵害人身、财产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产生,那么其行为则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仅 具有使他人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 果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导致相应的结果,则构成故意毁坏 财物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特定明确的故意内容,而是 一种概括的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抛物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生 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若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

11、发生,如果 同时存在多种危险结果,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按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情节、 损害结果具体进行分析认定,在此不予讨论。2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人会认为,我虽然有高空抛物或者不小心导致高空坠物的 行为,但是我没有任何的犯罪故意,我没有想到会导致致人死亡 或者重伤的后果,难道这也容易构成犯罪?没错,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如果不是故意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高空抛物或者不下心 导致高空坠物,行为人虽然不是故意的高空抛物,如若行为人本 应预见抛物、坠物可能会造成致人死伤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致人重伤、死亡

12、的结 果时,则应当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定罪 处罚。对责任人是否具有过失的判断,应当结合行为人当时的主 客观状况,即结合行为人的身心状况、生活经验和智力水平等, 从一般人的立场进行事后的判断。因此,就算不是故意想致人死 亡或者重伤的高空抛物或者不下心导致高空坠物,根据其具体行 为及其后果,则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人在高空抛物时,或者导致高空坠物的,没有故意杀人、 伤人或者毁坏他人

13、财物的故意,但是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致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损的危 险,并且责任人对此危险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可能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该行为,如果尚未发生严重 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情节 定罪处罚。根据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坠物行 为,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知道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 健康或财产安全,很有可能后果十分严重,其行为方式具有高度 的危险

14、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的成立不要求出现具体的伤亡后果,只要高空抛物、坠物的行 为产生前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只需要考察抛物、坠物行 为发生的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可能存在导致不特定多数 的潜在受害人,考察抛物、坠物的性质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多数人 的安全,如果不足以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 安全,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导致高空抛物、 坠物的行为,并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则可能构成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成立只需要行为达

15、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 险性,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并且事实上出现了特定的损 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5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具体的抛物、坠物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由 于相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乱扔、乱放建筑材料等导致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重大 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的相关责任人不仅包括违规生 产、作业实施高空抛物坠物的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生产、作业 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高空坠物是

16、由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 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导致的,比如建设高层建筑没有设置防 护网,并因此发生坠物导致重大伤亡后果,那么该施工单位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就可能要承担重大劳动安 全事故罪。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高空坠物是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的,比如在建筑 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高层墙体脱落,造成人员伤 亡、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那么直接责任人就可能构成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二)高空抛物坠物的行政责任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法律问题,如果我们不予以重视, 不去研究,就难以发现这么一个行为就可能涉及这么严重的后 果,就可能涉及这么多的刑事责任和罪名。因此,笔者呼吁全社 会都要重视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如果高空抛物坠物的 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呢? 不是的。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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