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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理念看合同无效后法官的司法过程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合同法基本理念的回溯,基于法院对于合 同无效的判例,探讨法官根据现代合同法精神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处 理,并基于此分析我国合同法的完善路径。关键词:合同法理念;转换机制;效果有效化;合同法完善一、合同法基本理念的回溯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转述了这样一句 话:”法律只是一个人的看法”。任何的法律判决都深深的烙印着 法官对法的理解。于是,如果我们想要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官在合同 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我们就必须去回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早期合同法追求的是伦理价值,到近代,工具性价值逐渐被重视。 从伦理到工具,再从工具到伦理,现代,合同法的理念又回归到了 意志自由和效率激励机制的统一,即伦理性和工具性的合一。通过 对合同法理念的回溯,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效力不涉及 到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时,却被一概按照自始、确定、当然、绝对 不发生法律效力来处理,其效果可能会与合同法的私法理念背道而 驰。因此,我们在此讨论合同无效后的继续处理问题便变得有意义, 它可以使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体系上的衔接,并 维护法的价值理念上的统一。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一)合同效力能够转换的情况无效即合同效力没有通过法律的评价,而自始、确定、当然、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