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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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障同学们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结合总务 处学生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宿舍学生的入住、退宿和日常管理。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三条 总务处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是总务处负责宿舍管理和服务 的部门。管理中办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依据教育处、研究生院提供的学生入住计划,负责学生宿舍床位的调配以及组织协调学生宿 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同时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对宿舍设施设备

2、的维修养护、治安消防管理 和环境管理等。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或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学生代表成立“学生宿舍管理监督委员 会”,参与监督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开 展工作,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第三章入住、退宿管理第五条 宿舍仅用于安排以下四类人员入住:( 1)学院入学满四年需在第一临床医学院 第二临床医学院学习的长学制学生(按教学计划适时调整);(2)在第一临床医学院的科 研型硕、博士研究生;(3)临床肿瘤学院在第一临床医学轮转的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 生;(4)按照有关规定经学院同意的其他相关人员。第六条 学生办理入住时,应签署学生

3、宿舍入住协议书,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七条 学生住宿由办统筹安排,学生应予服从和配合。在床位紧张且条 件允许的情况 下,优先保证女生入住;在宿舍床位空余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宿舍床位分配和管理:(一)长学制学生按“不同医院不混住,以同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宿舍分配。(二)原则上,长学制与硕、博士研究生不混住同一房间。(三)如有不同医院或不同年级混住的宿舍,办将在每年毕业季做统一调整。(四)当年的硕、博士研究生新生全部到学院校内住宿(原住在宿舍的2+3类型硕转博 新生,可以优先留住宿舍)。(五)联合培养、读PHD、休学、停学期间,学校将不再保留床位,学生要及时办理退 宿手续。待联合培养结束

4、、复学后,在办有空床位的情况下,可重新申请床位。第八条 办将依据各教办提供翔实的住宿生名单,统筹宿舍安排,集中办理学生入住。 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同学将视为放弃宿舍的住宿机会。第九条 对于单个入住的学生,根据学生类别在教育处或研究生院网站下载高校宿舍 入住/退宿申请表办理入住手续。第十条 退宿(一)毕业季大批学生毕业退宿,办将依据学校通知统一安排,集中为毕业生办理退宿 退宿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最长不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离校的,须 提前一个星期以学院为单位向办提出申请,相关事宜按照当年毕业离校要求执行。(二)因休学、退学、停学、转入其他医院(非第一临床医学

5、院、第二临床医学院)、 联合培养等原因办理退宿的学生,需要根据学生类别到教育处或研究生院网站下载高校宿 舍入住/退宿申请表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从退宿当日计,最长不超过3天)清 空床位。第十一条 床位管理(一)住宿学生应按指定床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占用、出借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 调整的,需在办领取并填写调换床位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调换宿舍或床位。(二)住宿学生应服从办安排,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排挤其他同学住宿。(三)因怀孕、受伤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向办申请低矮平床,放置宿舍内,但需取得室 友同意。(四)在学院校内宿舍居住的住宿学生,不再保留宿舍床位。第四章宿舍区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住宿学

6、生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区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具体内容详见宿舍区作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限时来访登记制度,来访接待时间:8:00-20:00,来访者必须出 示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内探访。接访学生有责任提醒和要求来访人员遵 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违反本款规定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来访人员离开学生宿 舍。出入宿舍区域晚于23:00的住宿学生应履行验证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积极配合办等相关部门的各项安全检查,接受整改意见。要求查 验学生证件时,学生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宿舍安

7、全,配合宿管部门做好 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止灾害事故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办或物业管理部门,具 体管理规定详见宿舍区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具体管理规定详见宿舍区水电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文明住宿,卫生住宿,建立良好的生活环境,具体管理规定详见 宿舍区文明、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有财产,不得损坏拆卸宿舍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产,具体管理规定详见宿舍区公有财产管理规定。第五章 奖惩第十九条 对于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的情况:办与各医院、教育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定期进行检查,每学年可根据检查记录参加“示范宿舍”的评选,对于评选出的先进,给予 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 在学生宿舍内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及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者,由办查证后,报请相 关院系及学院教育处或研究生院按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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