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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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 质量,优质、高效、有序地完成审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齐鲁师范学院内 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审计处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 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 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 质量的基本依据。第二章 审 计 准 备第三条 审计立项(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

2、依据是:1. 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2.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3. 学院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4. 学院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项目;5. 其它调查论证需要审计的事项。(二)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 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在处长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3、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 的内容、要求和期限。第五条 审计组根据实际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二)银行帐户、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四)相关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七)被审计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 政策、批文、合同、协议等;(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九)对所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六条 编制审计方案(一)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1. 编

4、制审计方案的依据;2.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和基本情况;3. 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4. 审计组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5. 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 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学 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 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于事后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第三章 实 施 审 计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

5、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第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 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第九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软件、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 的视听材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第十条 审计人员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

6、明材料的客 观性;(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 料的相关性;三)收集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 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 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 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 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

7、出示审计人员的工 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 于2 人。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 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证据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证据或所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 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 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据,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 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经学院分管 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 措施,防止被审计单

8、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 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 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重要的事项,应 当进一步收集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 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审 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工作记录,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

9、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 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工作底稿和汇总工作底 稿。分项目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 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工作底稿应当在 分项目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工作底稿的性质、内 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名称;(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时间;(三)审计过程记录;(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其

10、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 说明;(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 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

11、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 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 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工作底稿中载 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 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 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 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 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长请示汇报。审计 处长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审

12、计 报 告第二十一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都应当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姓名、审计事项的主 要内容和时间);(二)主送单位;(三)审计报告的内容;(四)审计组组长签名;(五)报告日期。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二)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有关情况;(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机关、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 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

13、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 15 日内向审计处提 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的时间可 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由项目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并由审计组组长 审核。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证据及审计 工作底稿一并报送审计处处长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审计处处长对 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 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

14、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同无异议,应 由审计组长书面注明原因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 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其审计组 核实的结果一并报送审计处,必要时应作出书面说明,由审计处长进 行审定。第五章 审 计 评 价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在审定审计评 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第二十七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 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

15、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和要 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 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三)对被审计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 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 情况。第二十八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一)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 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二)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 有一定的违规行为;(三)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 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 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 标、指标)比较;(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 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十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 或部分健全、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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