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最高院判决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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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最高院判决的要点English version作者魏瑛玲 合伙人;万兴 律 师君合律师事务所发文日期2014-10-29作者单位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奇虎诉腾讯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终审宣判1,驳回奇虎的上诉,维持原判。作为最 高院审理的第一例反垄断案件,本判决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判断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等一系列问题明确了考量因素和分析方法,将成为对反垄断诉讼, 尤其是滥用支配地位案件起指导性作用的重要案例。本文旨在对该案例的裁判要点和理由进行整理归纳和简要解读。裁判要点一: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 定相关市场裁

2、判理由:界定相关市场有助于明确竞争行为的市场范围及经营者面对的竞争约束。在 滥用支配地位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分析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是,是否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案件证据、 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竞争的复杂性等。在滥用支配地位案件中,界定相关 市场是评估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其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而非目的。 即使不明确界定,也可通过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 地位及其行为可能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估。君合解读: 根据本案例,

3、在今后的反垄断诉讼中,通常仍需界定相关市场。但是,如果 由于难以获得案件的相关证据、数据或竞争情况非常复杂等原因,确实不能 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这种情况非常少),可转而通过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 接证据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裁判要点二:如果定性分析足以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 分析裁判理由: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采取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 析通常是进行界定的起点。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结论时,不必进行复杂 的定量分析。君合解读:定性分析包括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分析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 的情况。定量分析包括运用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方法进行的分析。方 法只是

4、工具,而非目的。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先2014年10月23日采 取定性分析。如果足以界定,则不必再进行定量分析。只有在定性分析不能 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同时定量分析可行的情况下(如相关数据可获得),才 需考虑定量分析。裁判要点三: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可普遍适用于界定相关市场裁判理由: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是,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目标商 品或者服务某个变量的变化来测试目标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 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该测试具有普遍适用性2。1. 既可用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又可用于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在假定垄断者 测试的框架下,相关地域市场界定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在

5、价格、质量等竞争 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他地区经营者对目标区域的假定垄断者是否会构成有效的竞争约束;2. 既可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又可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定量分析方法 进行;3. 既可通过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进行, 又可通过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质量下降(SSNDQ)的方法进行。君合解读:本案例明确了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普遍适用性,尤其明确了该测试可以通过定 性方法和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质量下降(SSNDQ)的方法进行, 具有相当的新意。裁判要点四: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 的指标。判断市场支配地位还应考虑市场进

6、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 的影响等综合因素裁判理由: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高,持续的时间越长,就越可能预示市场支配地位的 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的,可推定其有支配地位,但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 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 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 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市场支 配地位需要综合评估多项因素。君合解读: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因市场份额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有证据证明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不应当

7、认定其具有支配地位。本案例列举了 对支配地位的推定可能起推翻作用的证据,即: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 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 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同时,根据本案例,如果具有相 当的市场份额(如40%),即使未达到反垄断法第19条的推定标准(如 二分之一),但市场进入很难,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约束很 弱,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裁判要点五: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支配 地位行为,需要综合评估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的积极效果裁判理由: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

8、用支配地位,也需要 综合评估其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进 而对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断。君合解读:在今后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法院将不会因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且实 施了有关行为即判定其违法,需要评估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 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即采取合理原则(ruleofreason)。如果有关行为 并未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如本案例中法院对腾讯产品不兼容 行为的认定),或对消费者和竞争产生的积极效果远远大于其消极效果,则 可能不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反之,则可能构成违法。裁判要点六:搭售对竞争既可能有积极效果,又可能有消极效果。

9、只有对竞 争具有消极效果,才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裁判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搭售产品和被搭售产品 是各自独立的产品;搭售者在搭售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搭售者对购买 者实施了某种强制,使其不得不接受被搭售产品;搭售不具有正当性,不符 合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搭售对竞争具有消极效果。 搭售行为本身既可能产生积极效果,也可能造成消极效果。搭售的积极效果 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促进销售、确保安全,从而 提高效率,其消极效果是可能使得在搭售产品上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将其竞争优势延伸到被搭售产品市场上。君合解读: 本案例明

10、确了搭售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具体的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如果搭售 未产生消极效果,或者消极效果非常有限、短暂但同时具有显著的积极效果, 则可能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反之,则可能构成违法。结语虽然本案例的被诉行为发生在互联网领域,最高院的判决对反垄断案件,尤 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若干普遍性问题明确了考量因素和分析方法, 包括并非在任何反垄断案件中都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判断是否 构成滥用支配地位行为需要综合评估对消费者和竞争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 有的积极效果等。本案例对今后的反垄断诉讼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可 能对反垄断行政执法产生重大影响。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

11、民三终字第4号2 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10条第一款。Key Rules of the Qihoo v. Tencent Judgment of Chinas Supreme Court Chinese versionAuthor Wei, Yingling Partner, Stanley Wan Associate Jun He Law Offices Promulgation date 2014-10-29Author CompanyOn October 16, 2014,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ereafter SPC) ann

12、ounced the final judgment1 on the case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filed by Qihoo against Tencent, which dismissed Qihoos appeal and sustained the trial court judgment. As the first antitrust case heard by it, the SPC sets forth elements of analysis and analytical approaches to a series of

13、issues such as market definition and determination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mong others. The final judgment will be an important case to provide guidance for antitrust litigation, especially for cases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This article aims to identify and summarize the

14、key rules and reasoning of this final judgment and to provide our brief comments.Key Rule I: It is not necessary to explicitly and clearly define a relevant market in any case of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Reasoning:Market definition is helpful to make clear the market scope of competitive be

15、haviors and the competitive constraints faced by business operators. In a case of abuse of dominant 1 Civil Judgment (2013) Min San Zhong Zi No.4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osition, a reasonably defined market is very important for assessing the market position of a business operator, analyzing

16、the competitive effects of its conduct, and determining the legality of its conduct and other key issues. Therefore, market definition is usually an important analytical step in antitrust cases.However, it would depend on specific situations of a case whether a relevant market could be clearly defined, especially availability of relevant evidence and data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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