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主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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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财政部总局文件1、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一财税2012) 7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年11月16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年11月16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 2011年12月2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 2011年12月2日 5、国家税务

2、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年74号2011年12月15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的公告2011年第77号 2011年12月26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2011年12月29日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2011年12月29日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 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 2011年12月30日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

3、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 年第 13 号 2012-04-05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 个省(直辖市)。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 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1

4、2年 8月 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 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 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 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 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 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 当于 2012年 11月 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应当于2012年12月 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二)交通运输业和部

5、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 号);(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 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 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 号);(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 132 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 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

6、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 号)。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 第一条第(四)项中,“2012年 1月 1日(含)”修改为“该地 区试点实施之日(含)”。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3.第一条第(六)项中,“2011年12 月31日(含)”修改为“该 地区试点实施之日”。4. 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2年 1月1日(含)”修改为 “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7、)”。5. 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 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 点实施之日前”。(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 第一条第(六)项中,“2012 年 1 月 1 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 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 第三条中“2011年 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 之日”。(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1. 第一条中,“2012年 1月 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 之日(含)”;“2011年 12月 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 日”。2. 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1年12月 31日尚未扣除的部 分,不得在计

8、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 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 日”,“2012年1月 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 日”。 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 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 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9、 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 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 31日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 一年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 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 代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 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 计,稳步推进。2. 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 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 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3. 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

11、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 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 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 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 开展试点。2. 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 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 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 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 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

12、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 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 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 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 予以合理扣除。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 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改革试点期

13、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 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 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 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 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 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 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 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 报缴纳营业税。4.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

14、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 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组织实施(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 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 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 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 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 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号: 财税2011111号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15、 2011-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 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 1日起施行。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 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 一年一月十六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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