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doc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61394411 上传时间:2023-10-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学院2009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材料题型一、判断题(1分*10题=10分)二、单项选择题(1分*15题=15分)三、多项选择题(2分*8题=16分)四、名词解释题(3分*5题=15分)五、简答题(7分*4题=28分)六、案例分析题(16分*1题=16分)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P27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但并非所有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惯例都能成为国际习惯。2、国家管辖豁免P67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从广义上来说,国家主权豁免即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包括人的豁免、国家财产的豁免和国

2、家行为的豁免;从狭义来说,国家豁免权即指国家司法豁免权,并且两者通常在理论中交叉使用。3、国际法上的承认P69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4、有效统治原则P73 有效统治原则,即国际法上要求,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而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依据。5、国际法上的继承P79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6、白板规则P81指殖民地或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新独立国家,有权拒绝继承原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等被继承国的条约。7

3、、外交保护P142指一国对于另一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它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8、双重犯罪原则P149指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罪和劫机罪等。9、引渡P144现代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将位于本国境内受到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10、庇护P150又称领土庇护、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本国迫害(通缉或追诉)的外国人,依其请求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的国家

4、行为。11、差别待遇P139又称区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12、添附P188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工力量发生增加,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由此产生的土地,无需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行为(如宣告)就可成为国家的当然领土。13、国际地役P192是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在特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而永久使用。14、领海基线P210 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15、登临权P224是一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犯罪或其他违反国际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检查的权利。16、紧追权P225 沿海国对

5、违反改过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17、国际海底区域P227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18、条约的加入P294 是指没有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19、条约的保留P295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0、反措施P351 又称“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21、危难P352危难是指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

6、的行为者(机关或个人)除了采取不遵守义务的办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来拯救他自己或他监护的人的生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予以解除。 22、紧急状态P352紧急状态,又称危急情况,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及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其行为的不法性也应予以排除。23、报复P374 报复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措施。24、战争中的区别待遇P399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必须严格对平民与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战争与武装冲突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等加以区别对待。简答题1、国

7、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3034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三种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一)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在两者的主从关系上又形成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二)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个独立的、平行存在的法律体系,两者有本质的差别。2、联邦和邦联的特点。P56(一)联邦的特点 (1)有统一的联邦宪法,由宪法来划分联邦与各成员邦的权限,其中以国家的存在为目的的一部分职权,包括涉及国际事项的职权,交给联邦政府,其他由各成员邦自己保留; (2)有凌驾于各成员邦之上的最

8、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行使职权,可以制定法律,对成员邦和它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 (3)联邦内的国民具有一个共同的国籍,各成员邦的公民都是联邦公民; (4)由联邦政府统一行使对外交往权,各成员邦一般不能与他国缔结条约,也不能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二)邦联的特点 (1)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财政预算,各成员国仍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财政等权力; (2)没有统一的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虽也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但该机构的权力仅及于各成员国,对各成员国的公民则无任何权力; (3)各成员国公民只有本国国籍,没有邦联的一个共同国籍; (4)各成员国是国家法主体,各自独立处

9、理国内外一切事物,独立地参加国家关系,而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3、自卫权及其行使条件。P64 自卫权,即当国家实际遭受外来武装攻击时,可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国家行使自卫权是固有的权利,但是应当以实际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并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行动以前,才能行使,而且应当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决不能以自卫之名,行侵略之实。 自卫权符合两个标准:(1)必要性标准,即自卫权仅限于遇到外来的实际的武装进攻之场合,而非“自行判断”;(2)相称性标准,即自卫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必须符合自保的目的。4、国家管辖权以及司法豁免权。P6467国家管辖权是

10、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管辖既涉及国际法也涉及各国国内法。国际法规定国家管辖的范围以及对国家行使管辖权可能的限制;国内法则确定国家管辖权具体行使的形式、方式和程度。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权。司法管辖权的豁免,一国法院未经外国国家的明示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的案件。5、承认的种类与后果P71-76(一)承认的种类: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二)承认的后果:法律上的承认的后果和事实上的承认的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不可

11、撤销的,它有溯及的效果,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以及行政管辖权;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事实上的承认是临时的、可撤销的,有溯及的效果,但效果不如法律上承认广泛: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它非政治协定;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等。6、双重否决权P105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

12、票在内。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则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关于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的决定,也必须以9个理事国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可决票决定之。7、国籍的国际法意义P124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法律上的连结点。是一国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以及给予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居民本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在国际法上是国家间进行引渡、庇护和国家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要考虑的法律依据之一。在战时,是区分敌国国民、中立国国民的标志。8、外交保护的合法条件P143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而且此种侵害是由于所在

13、国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受害者从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又叫“连续国籍原则”。受害人已经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仍无法获得救济,又叫“用尽当地救济原则”。9、引渡的习惯原则。P148-149(1)犯罪对象上的引渡原则。这类原则一般包括有: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军事犯不引渡原则(2)双重犯罪原则(3)罪名特定原则(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0、先占和时效的区别。P186188(1)概念的区别先占:又称占领,是指国家对无主地有意识地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时效:国际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即使占有是不

14、正当或非法的,只要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行使了管理权,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符合了国际秩序。(2)成立条件的区别先占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第三、必须是“有效占领”。时效成立条件有:第一、其占有的领土不是无主地,而是他国的领土。第二、其最初的占有不要求是合法或善意的。第三、其占有必须不中断地持续相当长时期,不再被他国反对。(3)根本区别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11、南极条约对南极地位的规定。P198-199(1)南极永远转为和平目的而使用;(2)实行科研自由并进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地区的领土要求;(4)保护南

15、极的环境及生物资源;(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12、领海的法律地位。P212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岸国对领海享有主权。13、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P219(1)形成方式和依据不同:大陆架是在自然科学的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基于陆地向海自然延伸的事实;专属经济区只有在沿海国家明确的宣告后才产生权利,并非依据自然延伸。(2)范围不同:大陆架最小宽度是200海里,在200海里之外沿海国仍可能享有大陆架的权利;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3)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仅限于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而在专属经济区内,还包括水域部分特别是包括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开发、使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而行使的管辖权。14、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P228(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