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W485R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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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W485R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八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设立非由政府营办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为退休利益提供资金而订定条文;就向该等计划作出供款订定条文;就该等计划的注册订定条文;就一个关于该等计划的规管架构订定条文;就设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监管注册计划的管理及管控订定条文;豁免若干类人士使其无须向注册计划作出供款;就注册计划的不属公职人员或法定法团的受托人的核准订定条文;就核准受托人的管制及规管订定条文;对其他条例包括与退休金有关的条例作相应修订;并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由1998年第4号第2条修订) (b)在有关雇员是一名属行业计划成员的临时雇员的情况下,为参照按照第(6)款作出

2、的命令所指明的供款标准而厘定的款额。(5)就第(3)(a)及(4)(a)款而言,订明百分比为百分之五,如规例订明其他百分比,则为该另订的百分比。规例可为该等目的订明不同的百分比。(6)就第(3)(b)及(4)(b)款而言,管理局必须按情况所需而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订明参照属行业计划成员的临时雇员所得有关入息的款额以厘定供款款额的供款标准。(7)如雇员(临时雇员除外)的工资期(a)不多于1个月,则就在有关时间之后受雇工作的第30日当日或之前开始的工资期而言,雇主不得根据第(2)(b)款,就该雇员在该工资期所赚取的有关入息作出扣除;(b)多于1个月,则就由有关时间至有关时间之后受雇工作的第30日所

3、在的公历月的最后一日为止的期间而言,雇主不得根据第(2)(b)款,就该雇员在该期间所赚取的有关入息作出扣除。 (由2002年第29号第4条代替)(8)雇主必须确保按照本条须就其属某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作出的供款,均在规例所订明的限期内按规例所订明的方式,支付予该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9)有关雇员并不仅因雇主已按照本条从该雇员的入息中扣除款额并已将该等款额支付予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而具有针对其雇主的申索权。但本款并不影响该雇员根据管限该计划的规则而就该等款额享有的任何权利。(10)在本条中“工资期”(wage period) 就某一雇员及其雇主而言,如该雇员为某一期间而获该雇主支付或应获该雇主

4、支付有关入息,则指该期间; (由2002年第29号第4条增补)“有关时间”(relevant time) 的涵义,与第7(3)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供款期”(contribution period)(a)就雇用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并就某段期间向或应向该雇员支付有关入息的雇主而言,指每一段该等期间,并包括在有关时间之后雇用该雇员的首60日之内的一段上述期间,或一段与该60日合的上述期间;及(b)(i)就工资期不多于1个月的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而言,如有关雇主就某段期间向或应向该雇员支付有关入息,指每段该等期间,但并不包括任何于有关时间之后受雇工作的第30日当日或之前开始的任何工资期;(i

5、i)就工资期多于1个月的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而言,如有关雇主就某段期间向或应向该雇员支付有关入息,指每段该等期间,但并不包括任何由有关时间至有关时间之后受雇工作的第30日所在的公历月的最后一日为止的期间;及 (由2002年第29号第4条代替)(c)就雇用属临时雇员的有关雇员并就某段期间向或应向该雇员支付有关入息的雇主而言,以及就该雇员而言,指每一段该等期间。 (由2002年第2号第7条修订)(11)本条受第9及10条规限。(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 第7B条第7及7A条不适用于某些雇员第7及7A条不适用于获雇主雇用少于60日的雇员,亦不就该等雇员而适用,但属临时雇员者则除外

6、。(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 第7C条自雇人士成为计划成员的责任(1)每名自雇人士(a)必须在有关时间之后的特准限期内成为某注册计划的成员;及(b)必须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的条文,在每一供款期终结之前,用其本身的资金而为其本身的利益,向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支付相等于其有关入息的订明百分比的供款。 (由2002年第2号第8条修订)(2)在本条中“有关时间”(the relevant time)(a)就任何在本条生效时属自雇人士的人而言,指本条生效的时间;或(b)就任何在本条生效之后成为自雇人士的人而言,指该人成为自雇人士的日期当日开始时; (由2

7、002年第2号第8条修订)“供款期”(contribution period) 指规例订明为供款期的一段期间;“特准限期”(permitted period) 指管理局为施行本条而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所指明的限期。(3)就第(1)(b)款而言,订明百分比为百分之五,如规例订明其他百分比,则为该另订的百分比。规例可为该等目的订明不同的百分比。(4)为施行本条,规例可(a)规定自雇人士须向管理局报告其有关入息;及(b)订明必须载于该等报告中的事宜。(5)本条受第9及10条规限。(6)本条不适用于(a)年龄在18岁以下的自雇人士;或(b)已届或已过退休年龄的自雇人士。 (由2002年第2号第8条增补)

8、(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增补)第485章 第8条(由1998年第4号第2条废除)第485章 第9条就供款而言的最低入息水平有关雇员或自雇人士的有关入息如低于附表2所指明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他无须就注册计划作出供款,但上述有关雇员可藉向其雇主给予书面通知,选择作出供款。(由1998年第4号第2条修订)第485章 第10条就供款而言的最高入息水平(1)有关雇员或自雇人士的有关入息如高于附表3所指明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他无须就其有关入息超逾该水平的部分而就注册计划作出供款,但上述有关雇员可藉向其雇主给予书面通知,选择就该部分作出供款。 (由1998年第4号第2条修订)(2)如第(1)款所提述的有关

9、雇员选择就其有关入息超逾附表3所指明的最高有关入息水平的部分向注册计划作出供款,则该雇员的雇主(a)必须按照第7A条作出扣除和就该雇员支付供款,藉此令该雇员所作选择得以实施;及(b)亦可就该雇员的有关入息的该部分向该计划作出供款,但他并无责任如此作出供款。 (由1998年第4号第2条代替)第485章 第10A条管理局每4年对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进行检讨(1)管理局必须在自本条生效时起计的每段4年期间内,对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进行不少于一次检讨,以确定是否有理由修订附表2或3、或附表2及3。(2)在不局限管理局为进行第(1)款所述的检讨而可考虑的因素的前题下,管理局必须考虑(a)(就最低有关入息水平而言)在检讨时属现行、由政府统计处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所得出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百分之五十之数;及(b)(就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而言)在检讨时属现行、由政府统计处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所得出的每月就业收入分布中第九十个百分值的每月就业收入。(由2002年第29号第5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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