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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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二O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 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 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 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

2、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 士官管理工作。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 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 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 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 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

3、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 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第二章 配备使用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 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 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 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 为第一期。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 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 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第九条 配备使用

4、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 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 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 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 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 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 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 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第三章 选取第十四

5、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 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 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 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 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 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 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三)选取为非

6、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 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 上。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 申请。(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 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 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

7、选取方案,集体讨论 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 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 下达选取命令。(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 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 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 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 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 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

8、单位批准,第三期、第 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 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 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 口办理。(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 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 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 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第四章 培训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 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

9、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 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 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 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 以上。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 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 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 由教导机构承训。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 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 培训。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

10、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 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 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 间根据需要确定。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 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 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 到大专以上水平。第五章 教育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 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 质、科学文化素质

11、和身体心理素质。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 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 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 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 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 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 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 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

12、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 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 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 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 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六章 日常管理第三十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 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 士官每半

13、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 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 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 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 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 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 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 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 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

14、关与 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 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 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 户口。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 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 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 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 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 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5、的有关 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 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 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 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 销一次。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 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第七章 考核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 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 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 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

16、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 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 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 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 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 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 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第八章 待遇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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