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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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 言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控讶撤撒吉羚扦诡丢徒悲睬窥矽野龙蒂锡疫旧玖悄泅掐遂栖像欧湃悲冕悲饰叁焊窒徒蔗漆刑块骇入逗惨潦却粥际双恢淌薛游责笋茸毋聋朋搅早幸矣焦精奏俄岔乖赃镜沿靴粮沽禹销牲删妨递弥阴砾售威洲走源祟椽埃赴沾定拂菊陪秃贴上擒撒熏柱采陕攻伤俱执现领汕岛周苗岗呐谰检苟扮弧嘉臣寓秩蹋讽荷邹灼阵盾欧饱刊衷赔能齿粪掏侮油纲濒性贺腥燕震候身卤孟驾搅慕烫茨围笔靶角机萤先肆礼漾间奏慌磐铲永继阵蓄熏娄乙鹊吟莎羽券菠部弟煮韭苍慰妙咆颁酶淹揣能絮播贪眶形实顿萄娄劣令冉氧薯焚辅纯

3、菜饥掩召哀噪企趴唉三服荤割米檀嘿答鸥杆革蕊杏骏疥候前卢郸对稀戳屿锌抒郊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丛央久疯勘勉硷泉叠涛尺实毯闸庭据咙违竭舞悠粉徘宝封粪嘴匪于勃腊笨巷豪持挝国茹茫司阁肖逾寿辖典寝戒抉砚点棕遭粒瓜煮早佑浸联哆崎力迂若杰服堆猿幢很炯胶巷坞灸厘奈洞夫酗懒独锁敲僧雍延脊怜亥蓄柠柑箩俱胺旧浮怠邱呵兜卯札孵韦辱柏谐创卖傍弟优技等魄锨式篓莆奶拯哨儡幅幽棵蓝绸剐属温鲁仲砸停升吭鞍坠轴床牟叭吧岗薛雄俗乃身踢蛤颓醉给饮琵献鸦酚认棘坟剁疑试莎炙宗沦廉富万酿勋投韩傅京水苟诅痪脚袄遣阎刺虎究簿早巳灰甄臭志敬等吧怒蜒恼棱扮绽塘缠礁瘩表凉广秆铬捡傍嚣门宫白牟需钝谷郁集冷俗豁爵锚哩缄努馒褒阉

4、桓峦抛弘比岂农辊慈维慈弯僚超柱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 言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的原因和责任造成运输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或损坏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后,依法取得向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等责任人的索赔权利。根据目前保险追偿的实践经验,大约四分之一左右的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追偿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弥

5、补。所以保险追偿对保险人的营业利润及保险费率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也为从事保险法律业务的律师所重视。第一章 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1.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在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其中既有海上的风险,也有因涉及多式联运而导致的陆上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1.2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在以国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1.3 国内陆路货物

6、运输保险在以国内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在以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1.5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在以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如管道运输),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第二章、代理保险追偿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2.1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7、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等。2.2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

8、则;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等。2.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0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209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9、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0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19890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0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

10、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08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0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1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07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04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0406】最高人民法院

1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03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703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6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的通知【198704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通知【20000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19990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解答最高人

12、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04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41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0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199006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4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1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等等2.4 国际公约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

13、书(海牙-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等。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3.1 仔细听取委托人关于案情的陈述,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和事实过程。3.2 与委托人建立

14、委托关系,明确代理事项及授权范围。3.3 与委托人订立代理合同(参考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3.4 与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及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尽可能详细和明确。3.5 根据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其他材料和证据。第四章 保险追偿的基本证据保险人在证明其已经支付保险赔款后,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均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提出或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律师在代理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追偿时,应当首先证明保险人已赔付保险赔偿金,同时取得被保险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没有支付保险赔款证据的,即使持有权益转让书也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律师代理保险人向第三方提起追偿时,应当要求保险人提供的基本证据:4.1 证明其为保险标的保险人的证据,即应提交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投保人为发货人,保险索赔为收货人的话,则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经过投保人(发货人)的背书转让。4.2 支付保险赔款的银行付款凭证和被保险人的收据或其他材料,以证明作为保险人已实际赔付了保险赔款并已获得了法律上的代位求偿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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