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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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受单位的委托 , 出 席今天的法庭 , 参与今天的诉讼 。通过参与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完 全同意代理律师的意见, 我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 应依 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在此本人根据事实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发表以下 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起诉人的行为属依法应取得许可的行为 ,但拒绝申请 ,违法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年” 和“项目建设突破年”的部署,我委继续实施城市建设“百项工程”, 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 由于城镇

2、化进程的加快,执法力量的严重不足,再加上各人都有自己 的想法,正如美国哈佛大学约翰 西格尔琼森所说:“如果我们都按 自己的想法判别问题,那么违法者将数不胜数”。可以说当前就是这 样,所以违法抢建也成为了当前比较突出的矛盾。为了我们的城市变 得更加美好,变得更加适宜居住,全社会都应该遵守法律。那么在刚 才的法庭调查中 ,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诸多证据充分说明了这样一 个事实 :起诉人未办理合法行政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 区,这里属于城市规划区,未办手续建房是无可质疑的事实。而常识 是建房必须要行政许可。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原告人也懂,说明多 年的普法已经产生了相当的效果,所以起诉人才有村委会

3、同意及房屋 年久失修、拆旧建新的说法,但这样的观点显然属无本无源之缠讼行 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 区实施城乡规划法 办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所以起诉人的观点不应成立。起诉 人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房不申请行政许可,而且在行政机关执法人 员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 ,依然不履行行 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城

4、乡规划法及行政许可法的 规定 ,且情节极其恶劣 ,具有抗拒法律的行为。有鉴于此 ,本人认为 : 起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依法须申请许可的行为 ,其拒绝申请许可的违 法事实清楚 。二、 被告人实施处罚行为 ,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人的决定于2010年 12月28 日送达,2010年12 月 31 日即强行拆除,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违法 ,以上观点更加体 现了原告人无理缠讼行为。首先 :自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赋予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权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 办法第五十 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

5、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的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职责及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即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及 违法的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 ,据此 ,被告人的处 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 ,被告人的处罚决定有充足的法律依 据。三、 程

6、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违法事实清楚 ,被告人对其处罚 ,明 确具体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 ,且程序合法 。我委收到群众举报后,于 2010 年11月9日立案调查,11月19日找到当事人进行问话并送 达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建J-0074390), 并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建 O 0053263),由于原告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同时也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所以两家执法部门于2010年12月20日 共同制作并送达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决定(编号: 100376)。2010 年 12 月 31 日,由于事实清楚,而且是正在实施 的违法行为,在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为减轻原告人的损失,城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实施了拆除。所以,原 告人所谓程序不合法的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 ,本人认为 :起诉人违法事实清楚 ,被告人对其处罚认 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所以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驳 回原告人的不实请求 ,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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