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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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通过整合原文体传媒专项资金、农村文 化建设专项资金,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 基层综合文化中心等免费开放奖励资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专项 资金,以及省图书馆、省美术馆、省博物馆藏品征集收藏和设备 购置资金等,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设立,用于 落实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 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引导、市县

2、统筹、突 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重点向 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 方予以奖励。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 督检查。第二章 支出范围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 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 目。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 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 展文体活动等

3、。(一)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 心)、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 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城镇 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 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 务。(二)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包括为全民提供突 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含 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 护;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三)观赏电影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等 放映服务。(四)送地方戏

4、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 艺演出。(五)设施开放服务支出范围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美术馆、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 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购买藏书、收藏展品、文物征集等 丰富馆藏作品支出。具体包括:1、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 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2、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文化监管平台建设维护 等。3、购买藏书、收藏展品、文物征集等丰富馆藏作品方面。(六)开展文体活动支出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依托行政村(社 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 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

5、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 知识普及和培训等。第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范围包括:(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 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 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设施 维修与设备购置。(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 维修与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和设备购置, 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三)流动文化车、流动舞台车购置等。城市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维修购置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 金安排。第九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出范围包括购买 行政村(

6、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 街道和行政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第十条 其他公共文化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实施意见和实施标准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者国家、 省委、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 服务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级文化示范区(基地)规划编制和建设 等。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 他支出。第三章 分配办法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 省财政厅根据年

7、度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 资金。对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资金分配总额 原则上按照当年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 20%确定,各市县可按 照本办法规定统筹使用。对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各市县和省直相 关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确定项目安排使用。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为相关部门重点项目补助资 金,以及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的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是指有关 部门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由其牵头申请、评审, 用于支持地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 务项目。第十五

8、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 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 50%)计算综合得分,再根据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财力情况分档确定财力因素后,确定补助数额。第十六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照省统计局提供数据测算。(二)国土面积数(权重10%)按照省统计局提供数据测算。(三)乡镇(含街道)数(权重 15%)按照省统计局或省民 政厅提供数据测算。(四)行政村数(权重 15%)按照省统计局或省民政厅提供 数据测算。第十七条 业务因素及权重(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 25%)按照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市县文化、

9、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 版等公共文体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 服务中心个数,以及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或文物藏品 测算。(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 25%)按照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共文体设施数据测算。(三)对个别数量规模明显偏大或者区域分布过于集中的业 务因素进行当量处理。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丨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数额=某市 省财政直管县(市)分配因素得分X某市省财政直管县(市) 财力因素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分配因素得分X市省 财政直管县(市)财力因素 X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某市省财政

10、直管县(市)丨分配因素得分=某市省财政 直管县(市)丨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得分X相应权重(当量) / 丫 某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丨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得分 O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依据财政部文件确定;省 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依据各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由省 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结合当年资金规模 确定。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和省级相关公共 文化服务场馆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分配,用于支持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支 持范围包括:(一)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 服务项目与内容。(二)各市、县(市

11、、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 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三)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 演出补贴等。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商同级宣传、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文物部门后(以下简称“相关部门”), 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将本年度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的资金申请及评审报告,以及上年度本 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项目、分级次的分配 使用及成效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申请重点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的,于每年 3月15 日前,向省财政 厅报送申报材料、项目评审报告

12、和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相关材料由各市负责汇总上报。原则上 每市申报 1 个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第二十三条 省级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部委要求,负责组织 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在中央专项资金下 达 15 日内,将省级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和评审情况,以及国家 重点项目分省级和市县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对省级重点项目的 申请个数,原则上省文化厅 2 个、省文物局 2 个、省新闻出版广 电局 2 个、省体育局 2 个。第二十四条 每年 4 月 30 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提 供相关

13、测算基础数据。其中:(一)省文化厅提供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美术馆、 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以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 数据。(二)省文物局提供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博物馆、 纪念馆个数,省、市、县三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或者文物藏品 个数等数据。(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建筑面积等数据。(四)省体育局提供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体育场 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建筑面积等数据。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专项资金下达 1 个月内,根据 本办法将中央和省

14、级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直单位、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对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 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商同 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 30日内将资金按照 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和县级财政部门。其中:(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县级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因素 分配法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文件下达。(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下达。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 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 挪用。第二

15、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 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 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 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同级财政部门 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 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市县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 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16、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 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 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省直相关 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 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采取通报批 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三)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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