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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总承包人:* 分包人:*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鉴于* * (以下简称发包人)已与总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 ,订立本 合同。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1.1 分包工程的名称:* * *工程2分包工程的地点:*1.3 分包工程的分包范围:* 1。4 分包工程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计划工期的总日历天数 天。1。5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 1 * * *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 元整),此工程价款为不含税造价。1.6
2、工程概况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 *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本合同;(3)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4)总包合同中与分包有 关的技术性条款。2。2关于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其他约定:第三条分包工程质量标准3。1分包工程质量标准除应达到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涉及分包工程的 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国家强制性工程质量标准外 ,还应符合如下质量标准: * * * *O3.2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其他约定:*。第四条 分包工程工期4。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条款1.4约定的工期并按照本条约定所 作的工
3、期调整后的天数内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4.2 本合同工期的约定已充分考虑到春节期间、雨季施工、夜间施工 进度、政府、高考期间限制施工等因素的影响,总承包人不再因上述原因 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但由于总承包人原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连续停水停 电在工作时间内超过8小时的、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除外。4。3关于分包工程工期的其他约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5.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分包人应允许并 配合总承包人或总包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5。2分包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的争议解决方式,分包工 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试车的程序,以及安全事故的
4、处理等均按照总包合 同相应条款履行。5.3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 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造成的 自身和他人伤亡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5.4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总承 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5.5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确定6。1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 * * O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
5、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O6.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的支付7。1本合同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总承包人按照如下时间和金额向分 包人预付工程款:* * * ,并且,在开工后按以下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 * *.7。2付款方式:根据双方审定的承包工程总金额,合同生效乙方进 场施工.乙方完成施工图全部消防预埋工程,甲方按总金额支付* %给乙 方;乙方完成工程量 * * %时甲方按总金额支付工程款 * %:余下的工 程款按乙方施工完成100 %工程量,甲方
6、按总金额付给乙方* * %;达到验收 标准后,按总金额付款*%;余款*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到 期后一个月内付清。6.3 上述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不包括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等追加 的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余款中一并支付。6.4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承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 款与结算款:(1)分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事故尚未完全处理完毕;(2)总包方及上级管理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工程下发工程安全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分包方未完成整改 ; (3)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表中包含的相关内容没有被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全部认可,而这并不是由于总
7、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4)总承包人已按照总包合同向发包人提交了包含有分包工程款的请 款报告,但发包人尚未向总承包人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承包人的 行为或违约引起的;(5)、分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分包工程计 量、工程量及其他问题发生了争执,尚未最终确定前。7.5 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工程变更8.1 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该变更指令和相应的变更图 纸及说明由总包工程师经总承包人确认后发出或者直接由总承包人发出, 分包人应按该变更指令执行。8。2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增加由总承包人承担,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追加
8、合同价款或造成的分包人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8。3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认后11天向总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 价款的报告,经总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 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 价款的变更。8。4总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7内予以确认,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认可。8.5 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第九条总(分)包项目经理9。1 本合同的总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总承 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9。2总包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 ,
9、并在 有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9.3总包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提供 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 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 款项中扣除。9.4 本合同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 *。分包人如需更 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征得总承包 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5总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总包项目经理 (或其授权人)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
10、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 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包项目经理,总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 收到的时间后生效。关于总(分)包项目经理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总承包人义务10。1按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10.2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 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10。3向分包人提供,份施工图纸,提供时间为:,组织图纸会审时间为: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时 间为:.10。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 其他分包人之间产生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进行施
11、工。10。5有关总承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分包人义务11。1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或总包合同)时 ,或在分包合同的施 工中应尽到一个有经验施工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 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应注意而未注意,或怠于通知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1。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总包项目经理提交分 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总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为:一分包人不能按总 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 计
12、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11.3 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时间 为: .总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为: 。施 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总承包人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11.4 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交通、施工噪声及环境 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按政府有 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11.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 ,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 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1.6 分包人不得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及业务关系,否 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
13、1.7 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行转让或再分包。11.8 分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总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 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 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将被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总承包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11.9 有关分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第十二条竣工验收12.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包括:* 。提供时间为:,提供套数为:。12。2总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
14、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进行验收。12.3 由于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分包人 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分包人自己承担,工期不顺延。12。4分包工程经竣工合格后,分包人应当在 天内向总承 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12.5 关于竣工验收的其他约定:*.第十三条竣工结算13.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承包人认可后 *天内,分包人总承 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3.2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
15、结算资料 后28天进行核实,并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就分包 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进行进一步确认,分包工程价款最终以发包人确定的金额 为准。发包人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总承包人到位后* *天内.总承包人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人。13.3 关于竣工结算的其他约定:第十四条工程索赔14。1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 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4。2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 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总承 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总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 21天内给予分包人 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成功后,总承包人应 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14。3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 或其他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 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 以便总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