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FSCNJ出口火腿肠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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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M_FS_CNJ_03出口火腿肠 检验规程MM_FS_CNJ_0379出口火腿肠检验规程1.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以猪瘦肉为主要原料、用PVDC薄膜包装、经适度的热杀菌、在 25C下能较长时间保存的火腿肠,以同种工艺制成的其他类似产品可参照使用。2. 定义火腿肠:以鲜、冻猪瘦肉为主要原料,经腌制、乳化、灌入塑料肠衣、高温杀菌等加 工工序而制成的乳化型香肠。密封:火腿肠肠衣经密闭后能阻止微生物进入的状态。PVDC薄膜:以聚偏二氯乙烯(PVDC和聚氯乙烯(PVC的聚合物为主要成分,添加 增塑剂和稳定剂而制成的一种具有良好封合性、结扎性、热收缩性和隔绝性的食品包装用 塑料薄膜。杂质:存在于火腿肠表

2、面或内部、消费者不能或不愿食用的物质。杂质分为一般杂质 和恶性杂质。一般杂质包括:血管、骨渣等;恶性杂质包括:人发、昆虫、玻璃、金属物、 塑料、砂石等。3. 试样的抽取3.1. 按杀菌锅抽样火腿肠杀菌冷却完毕后,100 g /支及其以下规格的每锅取 2支,100 g /支以上的每锅取1支,将一个班次各锅同规格的样品组成一个检验批,每批的抽样基数不少于6支。32按生产班(批)抽样321.抽样比例为1/6000,尾数超过2000者增取1支,每种规格不少于6支。3.22 产品班产量较大,则以30000支为基数,取6支;每超过10000支增取1支,每种规格不少于6支。3.2.3. 产品班产量过小,不同

3、班次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可以合并为一检验批,但并批总数不超过5000支,每批抽样基数不少于6支。4. 过程简述4.1. 重量检验4.1.1. 用电子秤对一批产品的部分样品进行称重,即为总重。剥去包装肠衣,将肠衣及两端铝丝称重,即为皮重。4.1.2. 总重减去相应皮重即为一个样品的净重。每批样品的平均净重不得低于规定值。各种规格的火腿肠净重允许误差见表 1。表1.火腿肠净重允许误差指标项目参数规格,g/支 400允许误差, 1 2 3 442感官检验421.形状:肠体呈长圆柱形,均匀饱满,自然形状良好,密封结扎牢固,包装肠衣完整 无破损,无污染。4.2.2. 组织形态:将火腿肠剥去包装肠衣,置于

4、白色搪瓷盘中,用卫生餐刀或其他刀具连续切下10片约2 mml厚的火腿肠片,其余部分切成厚度基本相等的片,不少于10片,每片均匀完整,切面肉糜应结合紧密,无断裂。4.2.3. 色泽:切面呈均匀粉红色并且有光泽。4.2.4. 滋味和气味:具有火腿肠特有的滋味和气味,鲜香适口,无异味。4.2.5. 杂质:检查切片有无杂质存在。4.3. 弹性检验将火腿肠剥去肠衣,双手握住肠体两端进行夹角不大于150适度弯曲,观察肠体是否有裂痕或折断现象。松开一端,肠体应很快恢复原状,基本平直。4.4. 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检验按进口国的官方标准或合同规定进行。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并且进口国 无相应标准时,按 GB 478

5、9.26进行检验4.5. 化学检验有关化学检验按进口国的官方标准或合同规定进行。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并且进口国无相应标准时,则依据我国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的规定进行检验。4.5.1. 水分含量测定 . 按 GB 9695.15 进行。4.5.2. 蛋白质含量测定 .按 GB 9695.11进行。4.5.3. 脂肪含量测定 .按 GB 9695.7 进行。4.5.4. 淀粉含量测定 . 按 GB 9695.15 进行。4.5.5. 食盐含量测定 . 按 GB 9695.8 进行。4.5.6. 亚硝酸盐含量测定 .按 GB 5009.33进行。4.5.7. 重金属砷、铅、铜、锡、汞等含量的测定

6、分别按 GB5009.11 、GB5009.12 、GB5009.13 、GB 5009.16、GB 5009.17 方法进行。4.5.8. 农药、兽药、抗生素、黄曲霉毒素 B 等含量测定可根据合同要求按有关标准进行。4.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检验4.6.1. 包装4.6.1.1. 包装肠衣应符合 GB 9683规定。4.6.1.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SNT0262 的规定。4.6.2. 标志4.6.2.1. 火腿肠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4.6.2.2. 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成分、净重、生产厂名、厂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标准代号、注册商标等内容。4.6.3. 运

7、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确保产品不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 质接触。4.6.4. 贮存464.1. 为了保持原有风味和防止色泽发生变化,产品应在25C以下、阴凉、通风、干燥 条件下贮存。4.6.4.2. 火腿肠存放处不得同时存放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质。其他方面可 参照ZB X70005有关规定执行。4.6.5. 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三个月。5. 结果判定及不合格的处置5.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进口国标准和贸易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技术条款进行判定。5.2. 如进口国标准和贸易合同未规定的,则依据我国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表 2 进行判定及处置。表 2. 结

8、果判定及不合格的处置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的处置重量检验平均净重低于规定值不合格允许再次检验感官检验不符合421425规定不合格允许再次检验产品发现恶性杂质及有异味不合格不允许再次检验弹性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合格允许再次检验微生物检验非商业无菌不合格不允许再次检验化学检验4.5.1 4.5.5 条含里超标不合格可由外商修改合同或书面认可,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视情况决定准予出口和不准出口4.5.6 4.5.8 条含里超标不合格不允许再次检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检验4.6.1 462 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后再次检验4.6.3 464 条不符合规定不合格不允许再次检验6. 再次检验规则再次检验只进行一次,如发现原有问题或其他严重问题则判为不合格,不准出口7. 来源:SN 0567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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