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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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之解读标签:刘天永 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分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税收优惠避税财经新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之解读来源:北京税务律师网 发布时间:08-03-11 15:10:00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 15的优惠税率,其他类型的优 惠政策基本全部取消,因此企业学会合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着非常重 要的意义,特别是一些诸如网络信息、软件开发、技术研发等类型的企业如何继 续或申请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原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性安排1 、2007年 3 月 16 日之前设立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

2、“三 免、三减半”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如经有关部门考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的则另当别论。2 、按照原有的政策,科技部门每 2 年要对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自主知识产权 的规定,要想长期获取优惠政策需要加紧申报自己的知识产权;二、2007 年 3 月 16 日之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产品 ( 服务 )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 ) 高新技术产品 ( 服

3、务 )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 )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当前新的具体实施细则暂未出台的大背景下,企业要针对以上条件做好准备, 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三、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 95 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 一 ) 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 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4、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 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 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原技术开发费扣除政策的核心是: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按规定实 行 100 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 50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 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是对技术开发费政策的延续,主要有如 下四个方面的变化:1. 概念上发生了变化: “技术开发费”新法称之为“研究开

5、发费用”。2. 范围上发生了变化:即对于资本化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允许享受加计扣除。3. 研发区域上进行了扩大:即研发费用取消了限制境内的说法。4. 展期扣除发生了变化:即对由于加计扣除造成的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进行弥补。原税法规定由于加计扣除造成的亏损不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进行弥补。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规划1. 研发费用资本化选择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也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基 数为相关资产的摊销额,按照暂行条例第 67 条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摊销期为 10 年,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 10年内享受,对于费用化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亏

6、损可以享受 5 年。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 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发生在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 享受税收优惠。2. 高新技术企业的考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5%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 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3. 进行技术转让时的考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技术

7、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实务 中对于自行研发技术转让,其技术开发的成本也是针对该项技术的研发费用,在 会计上体现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在特定 条件小就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这里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计入研发费,比计入开发成本从税收的角度要优惠。当 然这里是理论的计算,实践中仍需注意到技术开发成本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 发费用归集是有差异的。4. 利用研发费用避税的考虑 利用研发费一直以来是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形式: (1) 委托开发:即关联企业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包括实验,技术开发等,按照新所得税政策相

8、关政策,对委托方而言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受托方而言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或者其他技术类优惠(2)合作开发:即关联企业在集团层面进行某项技术的联合研发,进而共同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预期效益。如企业所得税法第 41 条第二款,以及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12 条,对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 原则(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进行利润转移。同时由于新所得税法取消了在中国境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一限制,围绕研发 费开展的避税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主要方式之一,从技术创新角度,如果真能 创造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且这种产品、技术、工艺的知识产权归属于 中国企业,其避税的结果可以看作是国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但如果实际 并不是这样,必然需要加以限制,从企业而言这种关联企业间的开发也必须遵循 这些原则,否则相关限制出台后企业难以适从。(作者简介: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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