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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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迫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7篇强迫执行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吴某,女,_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迫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损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迫执行措施,已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故恳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拘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

2、履行义务局部的收入。但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_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

3、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存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归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申请人:吴xx20xx年x月x日强迫执行异议申请书2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

4、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效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恳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法第67条制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

5、体,其根本没有根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才能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_(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

6、上班;刘永桂不同意。强迫执行异议申请书3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效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

7、拒、被拒理由、主张恳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背劳动合同法第67条制止性规定;(2)、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根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才能执行而拒不执行

8、,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3、刘xx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_(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假如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

9、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成心遗漏刘xx回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复议申请人刘xx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视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疑心: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10、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迫回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实在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视。复议申请人恳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_、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此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强迫执行异议申请书4异议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联络 XX。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

11、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迫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事项:恳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置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

12、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为防止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恳求进展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

13、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施行的有效保障。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实在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异议人:XXXX年XX月XX日强迫执行异议申请书5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恳求事项:恳求不予强迫执行。事实和理由: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讯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1、柴

14、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局部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安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展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归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

15、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出色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迫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恳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迫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9日强迫执行异议申请书6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恳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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