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行政诉讼比较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61356721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0.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英行政诉讼比较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中英行政诉讼比较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英行政诉讼比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英行政诉讼比较(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中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国:我国在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包括概括式、肯定列举式和否定列举式几个方面 的规定。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 衍政诉讼法似概括的方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第 1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 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列举式规定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列举了八项具体行政行为作

2、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 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则产权的。 第 11 条第 2 款作为第 1 款概括列举的补充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肯定了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人 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列举式规定行政诉讼法12 条排除了下列行政行为的可诉胜: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 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则对行政诉讼法 12 条规定的行为外,进一步明确下列行政行为不可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 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 实际影响的行为。英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 英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英国行

4、政法上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主要指司法审查。因此,当公 民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向法院请求救济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普通诉讼救 济、上诉救济和司法审查救济,而其中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英国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即指司法审查的范围。根据英国判例,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除了排除性的内容,其余 全部属于法院可以审查的范围。不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如下三方面:(1) 可以拒绝司法审查的情况。包括:当事人的申请有不合理的迟延;当事人本身有过失; 当事人知道公共机构作出决定时存有偏私情况而不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自己的防卫权受到 妨碍而不提出异议;具有军事性质的机构的内部纪律处

5、分 ;对于纯属团体内部的事务;当事人 另有其他救济手段时;法院认为救济手段不能达到目的时。(2) 不受法院管辖的行为,如国家行为等。(3) 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如最后决定条款、排除提审令条款和排除任何司法 审查条款等。尽管不受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上述三方面的情况,但根据学者研究,“英国所有排除司法审 查的法律条款,都起不到排除的作用”;而对“可以拒绝司法审查的情况”当中所列的“当 事人的申请有不合理的迟延”、“当事人本身有过失”等等七种情况,法院只是有权加以拒绝 司法审查,并非真正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可见,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终局行为都属 于英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上,在英国的行政诉讼中,

6、真正能够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其实只有“不受法院管辖的行为”当中所列举的国家行为。2. 中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 中英两国家在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上,一般采取的是列举排除式加概括肯定式,即 先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确定法院不宜审查的行为,然后规定其余的所育行政行为或者公法争议 均属于法院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囊括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有效地 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同时,遵循司法有限原则,对于法院没有能力解决或者暂不适宜交给法 院解决的案件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3. 中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是原则 英国实行的是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即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属于能够审查的行为,法院受理行 政

7、案件是原则,不受理是必须加以明示的例外。而我国实行的是不予审查的假定原则,人民 法院不享有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权力,不得受理任何行政案件,除非有明确的法律 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类型的行政案件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也有的学者把它称之 为司法审查法定原则。在这项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建立的是一种不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4. 可诉行为类别 在确定可诉行政行为的类别上,英国将排除规定外的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并且都从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出发来确定受案范围,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 政行为,也不论是内部行政行为还是终局行政行为。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内 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5. 确定受案范围的法治理念 英国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法治理念出发,只对何种行政行为不可诉作出例外的 规定,不对可诉行政行为进行繁琐的列举式规定。而我国在确立受案范围时注重更多的是社 会实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