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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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伤法律风险及防范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该条明确规定了在显现工伤事故时,单位应承担的对发生工伤职工进行及时救治的法律义务。那么,在单位已为职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在显现工伤时,单位应该如何做,才能幸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专门多用人单位却并不明确。一、工伤救治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险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单位应及时取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工伤

2、保险经办机构,以便为工伤职工列入工伤医疗服务作好预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位应垫付必要的医疗费,必要时,也可申请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2、关于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形,并待病情稳固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治理范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治疗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二、工伤认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

3、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时刻内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均可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在三十日内为工伤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 工 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 金对此不予支付。因此,为及时将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及其他工伤待遇 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分散单位工伤风险,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工伤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三、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医疗等有关待遇手续工伤认定后,单位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 工伤医疗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工伤职工 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名

4、目、诊疗项目名目和住院服务标准等治理规定 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前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 位或职工个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 予以支付。单位应及时将垫付的医疗费向经办机构进行核销。手续办理完 毕,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尽量 早些从职工工伤风险中脱离出来。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发生工伤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固后存在残疾、阻碍劳动 能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所 需护理程度,单位可依法处理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善后事宜。总之,用人单位在显现工伤事故后,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一 味地躲避法律义

5、务不仅于事无补,在法律上还可能丧失专门多有利机会, 从而给单位带来不应有的负担与责任。因此,如何预防与操纵单位的工伤 风险,确需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企业工伤法律风险的现状与防范内容提要:随着社会文明的持续进展,劳动者的人身权益爱护 咨询题日益受到普遍关注,以法律手段强化对劳动者人身权益的爱护差不 多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在我国,切实爱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一直是 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怀的咨询题。国家制定行政、民事、刑事等多项法 律制度爱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其中一个专门重要的方面即工伤赔偿法律 制度。从这一制度的立法要旨看,企业负有保证职工劳动人身安全的责任,对职工因劳动遭遇的工伤损害负有完全的赔

6、偿责任;为切实保证劳动者的工伤损害赔偿权益,国家设置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并以法律方式强制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对国家而言,这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固;对劳动者而言,这是一道有力的法律保证;对企业而言,这是一项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从进展的趋势看,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将日益完善,对劳动者的爱护将更加有力,企业的责任将更加严格。从企业治理的角度动身,在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如何尽量减少和化解工伤法律风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升经营效益的目的,成为摆在宽敞企业治理者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就此进行探究,并就教于宽敞同仁。关键词:工伤、社会保险、法律风险、立法

7、现状、风险防范一、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进展及现状。工伤,也称职业损害,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岗位上,发生与劳动有关,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缘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事故或职业病。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工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雇主治理不善的过错造成的,雇主对此应负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畴

8、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排除了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畴的案件适用过错侵权原则追究民事责任的可能,确立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个专门类型,适用不同于一样侵权案件的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 )颁布之前,我国有关工伤的法律制度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数量众多、层级不高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 1953年 1 月 2 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 ,但由于缺乏一部较为系统、完备的劳动法 ,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散、乱状态。 劳动法颁布后,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一系列的劳动爱护制度,确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但从

9、立法技术上看, 劳动法的内容仍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必须辅之于配套的法规、规章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方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补充,在我国第一次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 的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 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 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 规定的工

10、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能够 专门明显的看出,职工因劳动遭遇工伤损害的,用人单位负有完全的赔偿 责任,用人单位能够、也应当通过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转移 工伤法律风险;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必须 自行承担工伤法律责任。关于工伤的具体类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作缘故受到事故损害的;工作时刻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缘故受

11、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 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刻和工作 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 等爱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 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治理伤死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上述三个条文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工伤的法定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成为现行工伤认定的法

12、律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应当讲,这些规定,关于工伤职工的损害赔偿是较为全面的,有效地解决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保证咨询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工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赔偿待遇大多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保基金中支付,但部份项目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些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的社保工伤待遇包括: 1、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交通、食

13、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四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治疗期间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31 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同意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4、治疗期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部份伤残职工的残疾补偿待遇。工伤保险 条例第34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或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 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14、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 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同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 35条第二 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企业工伤法律风

15、险的防范。无须赘述,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商业利润。在必须依法承担 工伤赔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企业如何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减少和化解 工伤法律风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升经营效益的目的,已成为摆在宽 敞企业治理者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当 前防范工伤法律风险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强化、规范劳动治理,包括加大对职工的劳动技术 和纪律教育、加大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劳动安全监督、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和生产环境。、注重职工的健康卫生检查,包括聘请环节的适当体检和在 职期间的定期体检。关于聘请环节体检中发觉有不适合病症的,不予聘用, 对合同期内发觉可能阻碍劳动安全的病症的,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送 医治疗。、及时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辅之于适当的商业性雇主责任险, 以分散工伤法律风险。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交工伤保险金,是企 业应尽的法律义务。通过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企业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险费 用,能够在专门大程度上将发生工伤事故时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法律责 任转移到社保机构;考虑到现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下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仍可能需要承担部份项目的赔偿责任,为进一步分 散、转移这部份工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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