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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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中的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620-202X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第三条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

2、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神华宁煤集团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3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 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

3、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00元,对责任人罚款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

4、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第十条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

5、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管科、通风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维护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

6、、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20元。第十四条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通风科,通风科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第十五条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通风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7、。第十六条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第十八条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通风科负责瓦斯抽放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和日常调校工作。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日常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机房必须每天在0时后打印瓦斯抽放监测日报表,并送各级领导审阅签字

8、。未按时打印报表的发现一次罚款0元,未及时送领导审阅签字的每次罚款20元。 第二十二条 各机房及移动泵站每班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故障应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安排当班监测值班人员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机房及移动泵站不得无故停止监测系统的运行,如人为停止监测系统运行的将按神华宁煤集团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因素导致监测系统停止运行的要立即通知通风科,并要做要相应的记录,通风调度要安排有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风科将不定期对各机房及移动泵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抽放设备运行情况和各类记录台帐

9、。 第二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检测仪器配备数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并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及时修改核定报告 第二条 各类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队负责发放、调试和充电。各类便携式报警仪必须每七天调试校正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工作。若不按期调校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5元;调校不认真导致报警仪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记录不准确或未按要求做记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第三条 通风科将定期对仪器调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人为改变精度或零点的,发现一台给予责任人0元/台次的罚款。 第四条 仪器发放室必须保证所发放的仪器完好准确,使用时间在八小时以上。第五条 便携式报警仪在使用完毕后要及

10、时交回仪器发放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携式报警仪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仪器,不得丢失、损坏,丢失仪器的按仪器原价进行赔偿,仪器损坏的按原价的50%进行罚款。第六条 便携式仪器在回收后必须对仪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断,仪器损坏的要当面告知使用人员,并做好相应记录,作为罚款依据。回收后将仪器表面清洁干净,并及时充电,充电方法及充电时间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因充电不及时或充电时间达不到要求,导致电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30元。第七条 仪器发放室每班对所发放的仪器进行统计并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第八条 仪器必须定期送检(修),若送检不及时或不送检,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章 监测系

11、统调试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及瓦斯抽放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8.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三条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元罚款。 第四条

12、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第五条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第六条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调试传感器时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第七条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每七天进行一次调试,如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20元罚款。 第八条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九条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四章 气体

13、采样分析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 分析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各部位是否良好、正常,接头有无脱落。通入载气,逐一检查各气路的气密情况,是否有漏气。接通电源,检查电压、电流指示数是否正常。打开仪器开关,通电预热,观察温升有无异常变化,查看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第二条 监测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气相色谱分析仪及抽气泵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处理。 第三条 每次启动色谱仪时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进行标较,误差必须在允许范围(2%)内。第四条所分析气样中必须对放炮地点的炮烟、高浓度二氧化碳对一氧化碳的干扰,要根据该处一氧化碳有无上升趋势进行正确判断,防止误报。 第五条 通风科对监测数据定期整理分析,发现发火预兆必须

14、立即汇报和组织处理。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至少要总结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和科领导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 束管监测日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监测地点、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氮气、乙烯、乙烷、乙炔等气体含量、分析人、分析时间等。束管监测分析报表,必须和瓦斯监测日报表一同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第七条 人工取样地点,正常情况按规定周期采样分析一次,有异常情况时,必须根据采掘接续计划,每天对发生异区域内的常地点情况或采样三次或随时进行取样分析。 第八条 井下人工取样,如果有炮烟,严禁采样。 第九条 气体采样工升井

15、后应及时将气样送化验室进行气体分析。自采样到气体分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向值班人员汇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取样时间、地点、对应球胆号,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第十条 气体分析:正常时必须每天取样分析1次。重点防火工作面或有异常情况的工作面,必须每班取样不少于次或随时进行取样分析。 第五章 束管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护制度 第一条 安装敷设 一、敷设管路时应尽量使路径短、少拐弯,以便减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坏。二、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 三、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标高差较大的斜巷,应

16、在底部设置滤水器。 四、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与人体高度相适应。 五、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以便于检查维护。 六、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束管监测探头应水平悬挂在监测地点的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应正对风流方向,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探头必须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滴水、便于保护的地点。八、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整个系统要进行统一编号,并检查管路顺序是否混乱,乱的要及时调整。 九、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束管监测探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用木塞封孔,用黄泥封口,保证不漏气。 第二条日常维护 第一条 应定期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应经常检查管路系统,定期打开接管箱、滤水器,排出积水。 第二条 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巡回检查,进行维护工作,并有记录可查。 第三条 巡回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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