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离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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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人离婚探析(一) 国家强制离婚 关于唐人离婚,前人曾从多角度探讨1,但对唐律离婚条款在现实社会的执行情况及当时 离婚实况的专门研究,仍存在着欠缺和不足。本文拟在前人基础上,结合正史、墓志及敦煌 文献等资料,笔记小说源于现实生活,亦加采撷,对其加以考察。揆诸唐律,唐代离婚大体 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男女双方或其中之一犯有“义绝”之罪及其它违律情形,须依国家意志 强制离婚者,二是男子以“七出”名义出妻之离婚,三是男女双方均同意的和离。除此,还 有女子向官府请求仲裁离婚和男子无故弃妻的。以下按类逐项考察唐人的离婚,以史例释证, 并略作解析,所引条款录自刘俊文撰中华书局版唐律疏议笺解。(一)国家强制离婚

2、(1) 为婚妄冒。即婚姻双方中男、女一方违约妄冒。唐律疏议户婚(以下出自此者, 简称疏议)“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 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议曰:“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离 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例证 1冀州长史吉懋,欲为男顼娶南宫县丞崔敬女。敬本不许,懋因故胁求亲,惧而许 之。择日迎娶,敬妻郑氏抱女大哭,女亦坚卧不起。小女为救父急难,代姊而嫁 1(卷 3)。上例,吉懋为子求娶崔敬女,其家本不同意,因以故胁,后小女代姊出嫁。崔家属以大易小, 妄冒为婚。(2) 有妻更娶。即男子犯有重婚罪。疏议“有

3、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 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议曰:“有妻更娶,本不 成妻。”例证2P.3354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载:程思楚有“妻马” “妻 常”“妻郑”三妻;程什住有“妻茹”“妻王”;程仁贞有“妻宋”“妻安”;程大忠有“妻 张”“妻宋”;程大庆有“妻画”“妻卑”;程智意有“妻郑”“妻薛”。白丁樊黑头有两母: 母雀永觅,母曹,均应为其父之妻。由上可知,起码在天宝初期,敦煌男子拥有多位妻子的并非孤例。时属安史之乱前的盛唐, 敦煌陷蕃前,按理婚姻应依唐律。可能是敦煌地处边疆,战事较多导致男子远少于女子,故 而造成特殊的婚姻状况

4、。内地即有多妻现象,亦当属个案。(3) 和娶人妻。即男子娶有夫之妇。疏议“和娶人妻”条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 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议曰:“各离之”,谓妻 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例证3河南大贾王可久,转货江、湖间。值庞勋乱,尽亡其赀,不得归。妻问于卜者杨 乾夫。杨内悦妻色,且利其富。利用占卜诱聘其成亲。后徐州平,可久丐衣食归闾里,往见 妻,杨诟逐之。妻诣吏自言,杨厚纳贿,可久反得罪。再诉,复坐诬。河南尹崔碣到任,冤 雪,乾夫并前狱史下狱被杀,妻还可久。” 2(卷 120,p.4320)上例,唐末商人王可

5、久外出贸易,逾期不归。其妻问于卜者,被其以计骗婚。卜者实犯和娶 人妻之罪。崔碣依律杀之,以妻归王。(4)义绝离之。即夫妻一方犯有“义绝”之罪。疏议“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 离之,违者徒一年。”议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各” 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查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 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 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 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

6、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例证 4令狐楚为人作奏贬晋阳县主簿姜鉥状记:臣刘氏堂外甥,左补阙某第三女, 是臣亡叔庶子绛州刺史勋外孙。父身早亡,臣妹多病,及臣总戎,来相依止。臣见其长成, 须有从归。晋阳县主簿姜鉥,诚非匹敌,误与婚姻。其人如兽之心,同人之面,纵横凶悖, 举止颠狂。旬月之间,豪横备极,恶言丑语,所不忍闻。臣以为夫妇之道,无义则离,因遣 作书,遂令告绝3(卷 542)。从姜鉥的举动看,应对妻刘氏有家庭暴力行为,刘氏堂舅以义绝为由,要求离婚。(5)奴娶良人为妻。疏议“奴娶良人为妻”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 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议曰:人各有耦,色

7、类须同。良贱既殊,何 宜配合?依此,唐时主人为奴或奴自娶良人为妻,依律当离,是唐律对已有等级秩序的维护。例证 5许敬宗子太子舍人许昂,母裴氏早卒,裴侍婢有姿色,敬宗以为继,假姓虞氏4(卷9,p.l40)。韦庶人乳母王氏,本蛮婢,窦怀贞聘之为妻,封莒国夫人。4(卷9,p.l44-145)唐代良贱色类有别,禁止不同等级的人为婚,但许、窦以婢为妻,均未受制裁,表明了权贵 对法律的践踏。( 6)居父母夫丧嫁娶、夫丧守志而强嫁。疏议“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 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议曰:

8、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 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各离之”,谓服内嫁娶妻妾并离。又“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 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议曰:“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 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姪,而强嫁 之者减二等,杖九十。例证 6贞元三年,光禄少卿同正张茂宗许尚公主。公主至十三岁,茂宗母亡,遗表请终 嘉礼。德宗即日授云麾将军,起复授左卫将军同正、驸马都尉。谏官蒋乂等论曰:“自古以 来,未闻有驸马起复而尚公主者。”帝曰:“卿所言,古礼也;如今人

9、家往往有借吉为婚嫁者, 卿何苦固执?”又奏曰:“臣闻近日人家有不甚知礼教者,或女居父母服,家既贫乏,且无 强近至亲,即有借吉以就亲者。至于男子借吉婚娶,从古未闻,今忽令驸马起复成礼,实恐 惊骇物听。况公主年幼,更俟一年出降,时既未失,且合礼经。”太常博士韦彤、裴堪亦谏。 德宗不纳,以义章公主降茂宗5(卷 141,p.3860-3861)。德宗在女婿居母丧期间嫁女,准律茂宗当徒三年,并处离婚。事实却是当时多借吉为婚嫁, 以致王梵志诗有“天下恶风俗,临衰命独(犊)车”之语6。说明了当时执法者本身执法 不严,践踏法律。(7)同姓为婚、尝为袒免妻而嫁娶。疏议“同姓为婚”条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

10、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 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议曰:其外姻虽有 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父母姑、舅、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 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 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 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婚者,各杖一百。 自“同姓为婚”以

11、下,虽会赦,各离之。又“尝为袒免妻而嫁娶”条:“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 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 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 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 “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 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 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

12、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以上条款禁止血亲结婚和女子于前夫本族内再婚,说明了唐律强调礼法和对尊卑秩序的维 护。例证 7天宝末,赵郡李希仲嫁女闲仪于临淮县尹崔祈为继室,而希仲与婿祈为“内外三从之昆仲”(卷159,p.ll42)。崔晤、李仁钧二人为中外弟兄,李娶崔晤之孤女为继室。 (卷160,p.1148)据陈寅恪考证,白居易之父季庚“实与亲甥女相为婚配” “其父母之婚 配不合当时社会之礼法人情,致其母以悍妒著闻,卒发狂自杀” 8。前述两女婚配,属血亲婚,后者还是中外表亲,为“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不合唐 律。白家舅甥为婚,依律当徒一年并处离婚,因此史多讳言。说明唐律执行

13、虽有折扣,当事 人也不能不受其影响和制约。( 8)除上述外,以下三种情形,依唐律当离婚,史乏例证,仅列条文如下:娶逃亡妇女。疏议“娶逃亡妇女”条:“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 监临官与部民婚。疏议“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各离之。”参诸令,娶妻亦禁。开元二十二年二月敕:诸州县 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9(卷 83)。夫卖妻为奴婢。唐律疏议贼盗“略卖期亲以下卑幼”条:妻服虽是期亲,不可同之卑幼。 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合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以上约计十种情形,依律均须离婚,会赦亦不免;若判离

14、而不离,从奸法论断。据疏议“违律为婚离正”条: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 而未成,亦是。议曰:“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若判离不离,自 从奸法10 (p.1073)。但从诸实例可知,法律并未完全执行,妄冒婚、重婚、良贱婚、居父 母丧婚、近亲婚,唐代均有。1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台湾商务印书馆 1991 年)将唐代离婚分为七出、义 绝、和离、任意弃妻四种。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 1996 年)列有唐代离婚法律, 并对之进行笺解。姚平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年)专设一节,利用 唐代墓志资料对义绝与和离作了探讨

15、。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7 年)举例说明了官员离婚与民间和离两种离婚方式。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 1990 年)将历代离婚按原因分为违律为婚、义绝、七出、法定原因、政治原因、其他原因、协议 离婚等。但对唐人离婚的论述嫌少。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 1994 年)专列离婚制度一节。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 (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 年)下篇中 国婚姻史丛稿对论汉唐时代的离婚与“七出”进行了研究。将汉唐间因政治原因而致离婚 者分为因避免政治上的嫌疑而离婚、迫于掌有政权者的命令而离婚、因欲高攀贵族富戚而离 婚三种,见第280-281页。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

16、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分七出、义 绝、协离三类对历代离婚有简介,只较少涉及唐人离婚。陈大为从社会法律层面看唐宋女 子再嫁问题(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2006年 2 期)将唐律所载离婚形式分为包括七出、义 绝的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未展开。(二)男子以“七出”名义出妻而离婚 唐代男子享有“七出”特权,并有法律保障。依唐律,妻犯“七出”而不合“三不去”者, 可以出妻。据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条:“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议曰:七出者,一无子,二淫泆,三不 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妻无子者听出”,指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 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三不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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