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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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三国三典原则内容及其意义P48周礼记载: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就是主张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者是在刚刚征服的新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定,政局平稳时,或者是在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或者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刑峻法来镇压暴乱,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二)P46 “圜土之制” :对于已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尚未达到以五刑进行处罚的轻罪犯人,将其囚禁于圜土之中,强迫其从事劳役。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嘉石之制”:将轻微犯罪的人束缚手脚,坐于“嘉石”之上思过,然后

2、在司空的管辖下劳役一段时间后释放,是一种早期的拘役管制刑。(三)春秋决狱P114春秋决狱又叫“经义决狱”,在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疑难案件或依成文法律判处则有悖常理的案件时,司法官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故称“经义决狱”。因为最常引用的经典是相传为孔子编定的最能体现儒家微言大义的春秋一书,所以又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使儒家经义有凌驾于成文法之上的权威,使其直接成为国家法律渊源,这是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四)定罪量刑的原则P95-P98 汉代沿用了秦律中族刑连坐、自首减免、区分故意、过失等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但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律直接以年

3、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大体分为8 80;7 70;或7 80;10 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2、关于法律时效即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时效是指法律溯及力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所谓溯及既往,是与不溯既往相对而言,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与判决时法律不一致时,适用哪个法律问题3、亲亲得相首匿指在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之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4、先自告者除其罪自首在汉律中称自告。汉律规定,犯罪后能向官府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但规定了二种限制:一是共犯或集团犯罪中的主谋和首犯不得援引此例;二是一人犯有数

4、罪,自首一罪,只减免一罪,没有自首的罪,仍要给以处罚。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先请是指官吏、公侯及其子孙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而必须奏请皇帝裁夺,并给以减免的制度。上请制度始于西汉,汉武帝以前是千石以上官吏犯罪先请,后来,享受这种特权的官吏越来越多,到东汉时,几乎所有官吏都享有这种特权。(五)官当概念P125、“官当”入律 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最初始于西晋,正式出现于北魏律和南朝的陈律。 晋律始有免官。“免官比三岁刑”,“有罪应免者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官”。 梁律免官分二等: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 北魏律规定,“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五等列

5、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即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每一等级,从五品以上官员的每一官阶,都可以折抵二年徒刑;因此而被免官者,三年后还可按原官阶降一级叙用。陈律进一步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六)保辜制概念P160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限外死去的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七)开皇律

6、内容特点P138内容特点 1)确立“十恶”罪名。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确立封建五刑。经过对前代刑法的改革,隋朝开皇律首次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3)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为了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对贵族、官僚的一般犯罪,予以减免刑罚,使之分别享有议、请、赎、官当、例减、听赎等特权。(八)编敕P176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之处,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7、即是编敕。为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九),“重其所重,轻其所轻”P200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此即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历史原因: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后,在君主极端专权体制形成和不断强化后,随着宋明理学的出现和发展,理学家拼命的对“天理”的渲染,加强对人性的遏制,存天理灭人欲对人们的思想束缚越来越强,因而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的犯罪处罚减轻,不仅不能危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相反还能集中刑罚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工具性的作

8、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 同时,在封建社会后期,以三谋大罪和强盗重罪为代表的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它严重地动摇冲击着封建专制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统治阶级也深深地认识到,对于此类犯罪,非重罚不足以止奸 (十)会审公廨P271又称会审公堂,是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法院,管理各国租界内各等案件。按 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这种法院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直接干涉中国司法权的表现。

9、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帝国主义统治和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是套在中国人民身上的一副沉重的枷锁。自1843年确立之后,经历了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时期,在中国存在了百年之久。(十一)五权宪法概念 核心是分离政权和治权。由人民掌握政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这是人民通过直接挑选和废弃官吏而达到控制和管理政府的权利。直接参与立法和确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利。孙中山把人民享有的四权称为“直接民权”,或“全民政治”。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中央政府实行五院制。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以权治能。 五权宪法的实现需要

10、经过“军法之治”(军政)、“约法之治”(训政)、“宪政之治”(宪政)三个时期。(十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制。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临时约法的特点 1、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是中国

11、法制史上仅有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项创举。它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否认了改良派认为只能君主立宪,“开明专制”的谬论,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和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原则,确认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为合法,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得到进一步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它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因而它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民主性。但约法中未规定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未涉及土地问题,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也徒

12、有形式。特别是由于旨在约束反革命而无政权力量、国家武装作保障,旋即被袁世凯撕毁。它充分说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根本行不通。(十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P348基本内容: 1、确定苏维埃政权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2、确定工农民主政权的的基本任务反帝反封建 3、规定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方针特点:1.它与历史上的一切约法,宪法根本不同,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一大成就和创举。2.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并兼有施政纲领的特色。3.在宪法大纲中出了正确的规定外,还存在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历史意义:这部宪法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首先,它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立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开创了人民制宪的先河。其次,它在当时调动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鼓舞他们为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革命战争的胜利而英勇奋斗,同时也为全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再次,这一宪法大纲是人民制宪的最初尝试,为后来的革命根据地的制宪工作,提供了可贵的经验教训。其成功的经验背后来的制宪工作所继承,某些过左的错误也起到了前车之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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