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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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

2、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关键词:合同诈诈骗 合合同民事欺诈诈 合同同纠纷 合同诈诈骗罪是以非非法占有为目目的,在签订订履行合同的的过程中,以以虚构事实或或隐瞒的方法法,骗取对方方当事人财务务,数额较大大的行为1。但但在司法实践践中,合同诈诈骗罪容易与

3、与合同民事欺欺诈,与合同同纠纷等违法法行为相混淆淆。下文就对对它们分别进进行比较阐述述。一、合同刑事诈诈骗与合同民民事欺诈 合同欺诈诈行为以其性性质上来划分分有两种情况况:即具有非非罪性质的合合同民事欺诈诈与具有刑事事犯罪性质的的合同诈骗。二二者在特征上上有许多相似似之处,在实实践中又交织织在一起,极极易将二者相相混淆,因此此将二者加以以区分界定,具具有重要的实实际意义。 新的的统一合同法法中,并没有有合同欺诈概概念的规定或或阐释,但是是,一般认为为,合同刑事事诈骗与合同同民事欺诈的的最根本的区区别是法律性性质上的区别别:合同刑事事诈骗属刑法法调整范畴,而而合同民事欺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畴。一般

4、地,在在签订、履行行合同的过程程中。以非法法占有为目的的,数额达到到较大的,是是刑事诈骗,数数额未达到较较大的,是民民事欺诈。当当然,不能一一概而论,具具体应从以下下四方面考察察: (一)二者的主观观意图或目的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行为人的主观观意图,主要要是欺骗他人人为错误意思思表示并与之之订立合同,欺欺诈人再通过过履行所签订订的双方权利利义务不平等等的合同,实实现其非法获获取对方一定定经济利益的目目的。因此,欺欺诈人在为欺欺诈行为之时时,其本身有有履行所签虚虚假合同的意意思,而合同同刑事诈骗的的行为人虽然然也有采取欺欺诈手段与他他人订立合同同之目的,但但这不是欺诈诈人真正目的的,其真正目目的

5、是以所签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或者以此合同同的所谓合法法形式骗取对对方的信任,以以达到非法占占有他人财物物的目的。因因此可知,合合同刑事诈骗骗人对其与他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之之意,而且也也根本不准备备履行,只是是利用此合同同实现诈骗他他人财钱的目目的。 (二)二二者欺诈的内内容及手段不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的内容,一般般以合同条款款或内容为主主。如隐瞒有有瑕疵的合同同标的物,或或者对合同标标的质量等作作虚假的说明明和介绍等等等,并且手段段比较简单而而且传统,多多为虚构事实实,隐瞒真相相等。而合同同刑事诈骗的的内容,除此此之外,还有有精心设计的的前后矛盾条条款,或者是是不易识别的的模糊条

6、款,特特别在合同条条款的拟定上上显得十分认认真与仔细,以以表现出自己己履行合同的的诚意,并以以此诱人上钩钩。在手段方方面,合同刑刑事诈骗的行行为人往往不不是一个人,而而是两个或多多人的合伙欺欺诈,其手段段也是多种多多样,五花八八门,比传统统的欺诈手法法更难识别。 (三)二者欺诈财财物的数额不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行为人所获得得的不法利益益,仅限于所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其数额也不过过是以劣充优优或有瑕疵标标的物与正品品标的物之间间的价格差额额,且数额一一般较小,而而合同刑事诈诈骗行为人以以所订合同为为掩护,所骗骗取的非法财财物之数额(如预付款、定定金、质保金金等) 少则则数万元,多多则几十

7、万元元或上百万元元,甚至还有有上千万、上上亿的。 (四)二者引起的的法律后果不不同合同民事欺诈之之法律后果,如如当事人之间间无争议,可可以有效。如如双方产生纠纠纷,可允许许被欺诈人行行使追认权使使之有效或行行使撤销权而而使其无效。其其后果只引起起民事责任。而而合同刑事诈诈骗的法律后后果,因欺诈诈人的行为本本身,既符合合民事欺诈的的特征及构成成要件,同时时又触犯了刑刑律,因此欺欺诈人要负双双重法律责任任,即刑事责责任附带民事事责任。需要要说明的一点点是,合同刑刑事诈骗有未未遂的法律后后果时,其行行为人应负未未遂的法律责责任,而合同同民事欺诈则则不发生未遂遂的法律后果果2。二、合同诈骗与与合同纠纷

8、的的界别认定 新的统统一合同法中中没有合同纠纠纷的概念规规定,但是,一一般认为:合合同纠纷,指指签订合同的的双方当事人人之间,在履履行合同义务务,实现各自自合同权利的的过程中,因因一方违反合合同规定或另另一方对合同同权利的实现现有异议,从从而使双方间间的合同关系系处于矛盾化化、紧张化或或激烈化的一一种不正常状状态。合同纠纠纷是一种因因违反合同或对合同有有异议而引起起的民事纠纷纷。根源一般般是当事人有有重大误解或或履行合同会会显失公平。 划清合合同诈骗与合合同纠纷的界界限,对于分分清罪与非罪罪的界限与及及时、正确并并有力地打击击诈骗犯罪活活动,有重要要意义。 (一)合同诈骗与与合同纠纷界界限的理

9、论标标准 关于划划清合同诈骗骗与合同纠纷纷界限的标准准问题,一直直是理论上与与司法实践中中迫切需要解解决的问题。目目前,在这个个难题上惟一一可以依据的的是19855年7月188日最高人民民法院、最高高人民检察院院联合发布的的关于当前前办理经济犯犯罪案件中具具体应用法律律的若干问题题解答(试行行)(以下下简称解答答)。该解解答对划清清合同诈骗与与合同纠纷界界限的标准上上主要有以下下几点规定: 第一,明明知自己并无无履行合同的的实际能力和和担保,以骗骗取财物为目目的,采取欺欺诈手段与其其他单位、经经济组织或个个人签订合同同,骗取财物物数额较大,应应以诈骗罪追追究刑事责任任。个人有部部分履行合同同的

10、能力或担担保,虽经过过努力,但由由于某些原因因造成不能完完全履行合同同的,应按合合同纠纷处理理。 第二,国国营单位或集集体经济组织织,不具备履履行合同的能能力,而其主主管人员和直直接责任人员员以骗取财物物为目的,采采取欺诈手段段同其他单位位或个人签订订合同,骗取取财物数额较较大,给对方方造成严重经经济损失的,应应按诈骗罪追追究其主管人人员和直接责责任人员的刑刑事责任。如如果经过对方方索取,已将将所骗财物归归还的,可以以在量刑上从从宽。 第三三,国营单位位或集体经济济组织,有部部分履行合同同的能力,但但其主管人员员或直接责任任人员用夸大大履行能力的的方法,取得得对方信任与与其签订合同同,合同生效

11、效后,虽为履履行合同作了了积极的努力力,但未能完完全履行合同同的,应按合合同纠纷处理理。 按照照解答的的上述规定,是是把履行合同同的能力作为为区分合同诈诈骗与合同纠纠纷的标准,其其主要是:(1)无履行行合同的能力力,欺骗对方方的以合同诈诈骗罪论处;(2)有部部分履行合同同的能力,但但为了签约获获利,夸大自自己的履约能能力,最后未未能完全履约约的,以合同同纠纷处理。但但在实践中对对这两者往往往很难划清,如如以“一定货源作作诈骗的诱饵饵”与“有部分履行行合同的能力力”如何划清;有的无货源源(即不具备备履行合同的的能力)但签签订合同后,积积极寻找货源源,设法履行行合同,是否否构成诈骗? 本人认认为,

12、仅以“是否有履行行合同的能力力”这一客观标标准来区分合合同诈骗与合合同纠纷是不不全面的,因因为不考虑欺欺骗人的主观观心理状态,属属纯客观主义义,与我国刑刑法上主客观观相统一的犯犯罪认定标准准相违背,易易产生不正确确的客观归罪罪结果。因此此,划清合同同诈骗与合同同纠纷界限的的标准,应是是主观意愿与与客观能力相相结合并相统统一的标准。 合同纠纠纷(包括有有效的与无效效的合同纠纷),是是在履行合同同的过程中,由由于合同当事事人之间对已已确定权利义义务发生争议议而产生的。但但从主观上看看,当事人有有履行合同的的愿望,不想想无偿占有他他人财物,而而是希望通过过实际履行合合同而获得利利益,因而在在客观上表

13、现现为当事人有有积极履行合合同的行为,并并通过其实际际履行能力履履行合同义务务。而合同诈诈骗则不同,它它是一方当事事人主观上根根本没有履行行合同的诚意意,也就是说说根本不打算算履行合同,只只想利用合同同这种形式骗骗取对方的信信任,以达到到无偿非法占占有他人财物物的目的;所所以在客观上上,诈骗人不不会积极履行行合同,即使使诈骗人有某某种履行合同同的表现,其其目的也是以以做做样子的的假象骗取对对方的信任,最最终还是要达达到非法占有有对方财物的的目的,因此此,合同诈骗骗所产生的纠纠纷与真正合合同的纠纷是是两种不同性性质的行为,二二者虽然都被被合同纠纷的的外衣所掩盖盖,但有无非非法占有他人人财物主观故

14、故意的目的与与是否具有履履行合同的诚诚意及积极行行为,则是两两种行为的本本质区别,同同时也是划清清二者界限的的标准3。 (二)区分合同诈诈骗与合同纠纠纷的界限的的实践标准 上文中中论述了合同同诈骗与合同同纠纷的本质质区别与理论论标准,司法法实践中应注注意以下四点点: 1看看行为人有无无履约能力。履履约能力指合合同的当事人人有按合同的的规定履行合合同义务的能能力。如果行行为人在签订订合同时根本本不具有履行行合同的能力力,或者只有有部分履行合合同的能力,却却与一方或数数方签订大大大超过自己履履约能力的合合同,那么行行为人签订合合同的主观目目的往往是为为了骗取对方方财物。而合合同纠纷的当当事人在签订

15、订合同时,一一般都具有履履约能力,即即使在履约能能力上有某种种程度的欺诈诈,也是以具具有大部分履履约能力为前前提条件的,只只是对其履约约能力有一些些夸张而已。 判断行行为人有无履履约能力,不不能仅看签约约时行为人有有无履行合同同的客观实际际条件。有时时行为人在签签约时不具有有履行合同的的条件,但在在合同履行期期内有一定的的生产能力和和经营收入,或或者第三者提提供帮助,能能找到确实可可靠的货源或或资源,同样样应认为具有有履约能力。但但是,这些因因素必须是确确实可靠的,而而不是一种动动摇不定的虚虚假的可能性性。让我们看看一个骗取预预付款的合同同诈骗罪案例例:被告人韩韩某19844年12月底底,受开

16、发总总公司经理王王某的委托,为为该公司办理理业务,被告告人韩某明知知该公司根本本没有钢材却却对某市企业业公司业务员员张某谎称可可以为其提供供钢材,并与与张签订了11份200吨吨钢筋的供货货合同,骗取取该企业公司司预付货款人人民币20万万元,从中提提出现金15万元,据据为已有4。这这个案例中的的谎称许诺就就是一种动摇摇不定的虚假假的可能性。 2看看行为人有无无履约行为。合合同双方都是是通过履行各各自的义务,去去行使各自的的权利,以实实现各自的经经济目的。如如果不履行自自己的义务,而而只想行使自自己的权利,从从而获得某种种利益,那么么这种利益的的获得就是不不正当的。合合同诈骗罪的的行为人在签签订合同时就就没有履行合合同的诚意,行行为人利用欺欺骗手段骗取取对方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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