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工作制度(2篇).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1336774 上传时间:2023-09-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2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2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2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2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2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2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火作业工作制度(2篇).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动火作业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第一条凡在井口周围50m范围内及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第二条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第三条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

2、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第四条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第五条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第六条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动火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相关作业,其他人员私自作业,按事故追查。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时间,必须重新请示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

3、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面及回风巷应撤出无关人员,切断无关电源,上风流局扇要保证连续运转;动火现场负责人还应不定时查看作业点现场及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动火现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离开作业现场。第九条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如有铲装、运输、凿岩、放炮等作业,动火现场负责人须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作业方,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作业顺序,避免相互干扰作业引发安全事故。第十条井下维修间、配电室、高压电缆、电气设备设施附近等特殊地点动火,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动火前须清除动火周围20m范围内易燃物,将动火点5m范围内的浮毛清净并洒水湿润,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星飞溅;附近10m范围内

4、电缆、胶管、皮带等用不燃物防护,防止引燃;动火点内应备有_台8Kg有效的灭火器,现场条件及作业环境允许,水管要接至作业现场,专人负责随时洒水,扑灭明火或冷却工件。第十一条动火后应对现场彻底清理、检查,条件或环境允许可对现场充分洒水,观察半个小时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二条动火过程中,一旦现场出现火灾,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应及时用现场的消防器材进行处理,努力控制火灾范围;在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现场负责人要冷静果断,判明情况,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灭火工作,并及时报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动火作业工作制度(二)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

5、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第一条凡在井口周围50m范围内及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第二条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第三条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

6、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第四条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第五条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第六条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动火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相关作业,其他人员私自作业,按事故追查。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时间,必须重新请示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面及回风巷应撤出

7、无关人员,切断无关电源,上风流局扇要保证连续运转;动火现场负责人还应不定时查看作业点现场及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动火现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离开作业现场。第九条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如有铲装、运输、凿岩、放炮等作业,动火现场负责人须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作业方,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作业顺序,避免相互干扰作业引发安全事故。第十条井下维修间、配电室、高压电缆、电气设备设施附近等特殊地点动火,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动火前须清除动火周围20m范围内易燃物,将动火点5m范围内的浮毛清净并洒水湿润,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星飞溅;附近10m范围内电缆、胶管、皮带等用不燃物防护,防止引燃;动火点内应备有_台8Kg有效的灭火器,现场条件及作业环境允许,水管要接至作业现场,专人负责随时洒水,扑灭明火或冷却工件。第十一条动火后应对现场彻底清理、检查,条件或环境允许可对现场充分洒水,观察半个小时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二条动火过程中,一旦现场出现火灾,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应及时用现场的消防器材进行处理,努力控制火灾范围;在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现场负责人要冷静果断,判明情况,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灭火工作,并及时报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3页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