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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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320C 81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XXXX20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适用范围35系统设计35.1 一般规定35.2监控设备的配置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3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的设置4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45.6 系统配置45.7 参数配置55.8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56安装调试56.1 安装前的准备56.2 现场器件的安装56.3监控设备的安装6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置66.5 布线要求66.6 产品调试6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6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67验收78维护7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8附录B(规范性附录)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11附录C(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

3、防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富迪佳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万森、邓炳华、罗晖、尹维、张博、余龙山、张敏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术语和定义、适用范围、系统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5、,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组成。3.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3.6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3.7探测器按工作方式分类: a) 独立式探测器(具有监控报

6、警功能的探测器);b) 非独立式探测器。3.8电气火灾监控器能接收来自传感器的剩余电流、温度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3.9剩余电流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由剩余电流互感器组成。3.10温度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线缆或铜排温度变化的传感器。3.11系统总线监控设备与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3.12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3.13有线网络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TCP/IP有线传输网络。4 适用范围 下列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a) 国家标准GB 50116中

7、规定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 b)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1)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购物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 图书馆、加油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轨道交通等公共聚集场所;4) 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6)

8、经营灯具、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5 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由具有消防设计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作为其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5.1.3 监控设备应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5.1.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独立的系统部件,不应与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5.1

9、.5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5.1.6 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5.1.7 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监控设备,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5.1.8 监控节点大于或等于10点的系统应配置监控设备,并宜通过TCP/IP网络接口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5.1.9 系统设计应以剩余电流和温度监控为主。5.2 监控设备的设置5.2.1 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设

10、置在监控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5.2.2 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5.2.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5.3.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在供电末端负载和剩余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

11、气火灾探测器时,可设置在其上一级供电处。5.3.2 除消防动力负荷、TN-C系统、IT系统以外的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见下表:表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表序号设置场所设置部位1特级保护对象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二级配电箱进线处2一级保护对象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3二级保护对象配电室低压出线处4第4条规定的所有场所最末一级配电箱进线处5第4条第4款规定的场所总配电箱出线处6第4条第5款规定的场所电力和照明线路配电箱进线处5.3.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5.4.

12、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热为基本原则,应设置在电缆接头、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热部位。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二级配电箱出线处和未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一级配电箱出线处必须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他配电箱可根据负载情况考虑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5.4.2 探测低压配电线路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5.4.3 探测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宜靠近发热部件设置。5.4.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除应符合5.1、5.2、5.3、5.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 在设有火灾自

13、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其他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b) 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应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c) 任意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均应能将报警、故障信号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5.6 系统配置5.6.1 应在以下场所进行监控点的配置,所配置的监控系统宜能远程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a) 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b) 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c) 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d) 建筑物(包含建成已投入使

14、用)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e)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f)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架构的古建筑,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分控配电箱进线处;g) 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h) 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5.6.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

15、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并将各回路监控信息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5.6.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5.7 参数配置5.7.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电气火灾监控器显示的实时剩余电流数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剩余电流报警设定值不应小于20 mA ,不应大于1000 mA 。5.7.2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L1、L2、L3、N四个线缆(或铜排)接头处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 140 的范围内。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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