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矛盾纠纷调处服务机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新矛盾纠纷调处服务机制(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创新矛盾纠纷调处服务机制靖江市司法局2011 年10 月9日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如何进一步整合调解职能、优化社 会调解资源,建立统一和谐、良性互动、功能互补、多元高效的 大调解工作体系,已成为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新课题。为此, 我局就如何建立并完善全市大调解工作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专门 优势,提出以下设想及建议:市调处中心体制设L机构设置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调处中心)为市 委、市政府的和谐机构。成立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市 长兼任,成员为公安、检察、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等 部门要紧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调处中心内。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及市调处中心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一名,负责和谐处理各镇、各部门可调信访件及矛盾纠纷的汇总、分流、指派等工作,并具体处理市调处中心所有日常工作。市调处中心设副主任两名。一名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兼任,负 责各镇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等工作;一名市信访局副局长兼任, 负责可调信访案件和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的分流、指派工作。2 内部组成市调处中心其他人员由定编工作人员、专职调解员及部门派 驻人员组成。3 工作职责 和谐领导小组履行职能,承担可调信访件及各类矛盾纠 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截了当
3、调处 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对阻碍社会稳固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 加强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村(社区)调解 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对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多 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提出责任查究的建议并实行“一票否决”;4.专职调解员。市调处中心配备3-4名专职调解员,人员可 优先从政法系统退休人员、退二线人员中选择;各镇(街道、区、办事处)调处中心体制设置L机构设置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或政法委员兼任。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调处中心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
4、;设 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司法所副所长和信访办副主任兼任。各镇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相关情形由政法综治中心扎口统一上报。各镇 (街道、园区、办事处)需设专职调解员 2名。2 工作职责 和谐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能,承担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接 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截了当调处或与有 关部门联合调处疑难矛盾纠纷; 对阻碍社会稳固的矛盾纠纷及问题进行分析硏究,及时提 出预警并上报; 加强对各村(社区)调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村级调处中心体制设L设立村级矛盾纠纷调处服务站。调处服务站站长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各村民小组选派1-2 名
5、德高望重或对调解工作有较高热情的同志任村级专职调 解员,推行矛盾纠纷调处“以案定补(可参照西来镇或季市镇模 式)”方式。2工作职能。 承担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调处工作; 及时上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形。对阻碍社会稳固的矛 盾纠纷即时上报上级调解组织; 加强对各村级调解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其他调解机构体制设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事宜为启动各项调 解机制的首要原则,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相关资源,实现各类调解组织的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无缝对接、 整体联动。L在访调对接机制方面,言访部门与市调处中心各明确 一名联络员承担访调对接具体工作。信访联络员负责
6、汇总信访类 和部门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案件对接、参与协助调处等相关 工作;市调处中心联系员负责汇总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案 件对接、参与调处等相关工作。两部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 时梳理,实行“资源共享、言息互通”,在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 分流和移交相关单位调解、处理。适用范畴包括:属于矛盾纠纷 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言访事项;经言访、调解部门协商会办拟 列入调处的言访事项;市领导直截了当交由市调处中心牵头调处 的言访事项。2 在公调对接机制方面,实行三级对接机制,即市调处 中心与公安局对接,镇调处中心与公安派出所对接,村调解室与 村警务室对接,做到言息互通、资源共享。公安局应派员常驻市
7、调处中心(可半年轮换一次),具体从事对接的组织、和谐工作。 各派出所应设立调解室,选聘调解员,负责治安纠纷和可能引发 治安案件的较复杂的民事纠纷的调处工作。3 在检调对接”机制方面: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检察 院设立“检调对接”工作室,负责“检调对接”工作。对当事人 自愿申请调解的案件,及时移交市调处中心,检察官引导调解并对调解的合法公平性进行监督,市调处中心在调解终止或终止 “检调对接”程序后,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调解信息。4 在诉调对接”机制方面: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 法院设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专门承担所在法院 (庭)涉诉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驻法院工作室配备人民调
8、解员 1-2 名,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人员从已退休的法 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社会 知名人士中选聘。工作室应每月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市调处中 心)报送调解统计情形。5在劳调对接机制方面,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 人民调解组织,每月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市调处中心)报送调 解统计情形。各镇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分支机构或者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证服务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随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 议并及时统计上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由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选聘的专职调解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工作体会的仲裁 员、法官及工会干部等。二、大调解衔接机制工作衔接机制。由市
9、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大调解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大调 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重大决 策,总结汇报工作情形,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和谐解 决调解工作的重大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程序衔接机制。各级各部门及行业调解组织要按照属地 治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首接责任制, 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工作原则,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 部门能够解决的纠纷,由职能部门解决,不得将矛盾上交和外移, 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 矛盾纠纷突出集中的部门召集单位和谐解决,或提请上一级调解
10、组织和谐解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纠纷,能够托付调解组织 先行调解。各级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后,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 做好说服教育和稳控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力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 件,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调解协议应予支持。行政调解可借助 法律给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平台,托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 解,调解结果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表达。救济途径衔接机制。建立救济途径公示制度,吏当事人在 纠纷调解不成时,明白下步应采取什么方式,去哪里解决。建立 救济通报制度、告知制度,救济途径一方面在调解室公示,一方 面要把救济途径通报告知当事人,吏其心中有数。三、大调解工作制度矛盾
11、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充分利用大调解组织网络优势 (含纠纷信息员),采取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普遍排查和重点 排查相结合,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推测、研判,及时 发觉各种纠纷苗头和隐患,在本级及时妥善处理。对本级职权范畴内调解处理不了的,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及时报上一级 调解组织。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处理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 纠纷,突发事件和已激化的矛盾纠纷,相关领导和调解组织须第 一时刻赶赴现场,现场稳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妥善处 理并及时报告上一级调解组织。首接责任制度。首次接待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地点或部门是 首接责任单位。属于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应及时调处,力争 将矛盾纠
12、纷化解在本地、本部门,对属其它地点或部门的受理的 矛盾纠纷,首接责任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做好引导分流 和交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 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阻碍的单位和个人,市调处中心组织力量实 行逐级责任倒查,提出建议,由市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查处, 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 纪处分。考核奖惩制度。将大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年度考 核内容,列入市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并依据考核结果 实施奖惩。在市级层面上,对各镇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奖励基 金,即各镇当年度若无矛盾纠纷上交即享受奖励基金,若矛盾纠 纷上交数超过本镇调处中心受理纠纷数的 10%,无奖励;在各 镇级层面上,对各村推行矛盾纠纷调处“以案定补”模式,建议 采纳季市模式。业务工作制度。以调解工作规范化为目标,建立完善学习 制度,例会制度,岗位责任,考核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 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登记、回访、统计、 档案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