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11〕5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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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常政发201158号相关资料请点击这里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1158 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 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 政 发201140 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 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 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一)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 堰区;(二)

2、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 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 一类地区为每亩 32000 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 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 费的 0.5 倍计算。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 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 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 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一类地区为每人 35000 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 付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

3、补偿费最低标准: (一)一类地区为每亩 1600 元。 (二)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拆迁的, 应当依法 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 21000 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 23000 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 原则上执行我市规 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 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4、补助费最低标准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 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各 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 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 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 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 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 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 基

5、本生活保障范围内。对不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障,或侵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 全市各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 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 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 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 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 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 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 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 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 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 到位。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补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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