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大认识误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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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两大认识误区-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恐怕不光是税务专业人士知道,更为法律人士、券商所熟知,往往作为持股公司或避税方案的选择。但是如果说起如何个先分后税,恐怕没有几个人说的到点,甚至误解其内。下面我们从法人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事展开说起,从而让你真正的理解其中的处理规则。问题一:是不是真金白银的真分,才是收入确认某人说了,股息红利的确认时间是在作出分红决议的时间来判断,因此合伙企业的分,是分给我现金之时,我才确认收入,LP(有限合伙人)法人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上,否也!这里的分是应分,来看一下法规的规

2、定。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3、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问题二: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限额计算扣除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比较明确,法人合伙人也应是如此计算,应分配过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并入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此,则可能有的公司账上在合伙企业没有分配时不进行确认收益,是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如果分配了,计入账务了,可能跨年度了,就需要作纳税调减。因此这是与居民所得税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分配确认收入时点是不同的。有的同志们说了,我合伙企业有利润还行,如果没有利润呢,是亏损(计算

4、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那当年是没有分配的,因为合伙企业的亏损是不能由合伙人企业弥补的,但如果某年是正数,计算纳税了,次年又亏损了,又不能弥补,只能由之后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5年期),如果一直亏下去,第一笔税就算计算白缴了。当然合伙企业还有股息红利免税的穿透问题,即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再给法人合伙人时,其免税能否享受的问题,一直没有进行推进,这个小编还是认为应认可为趋势。不宜只占税法未明确的便宜。附:如何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摘自网络资料,版权属原如何理解自然人合伙人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按照159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号文所

5、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从事股权投资等获得的资本利得,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普通所得,进行综合纳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个人的各类所得,主要适用两类基本税率:(1)对工薪所得,因其是一种经常性所得,且与个人贫富的关联性较大,需要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故采取综合纳税模式,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4.2万元/年后(samtpe note:2011/7/29 财税201162号 RMB3500X12个月),适用3%45%累进税率。(2)

6、对稿酬、劳务、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由于都具有偶然性,很难扣除个人从事该类活动的各种成本、亏损,更难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费用,因而只好有一笔收入就要缴一次税,税基相对较高,税率也就自然较低。由于这些偶然所得和类似偶然所得与个人贫富没有必然关系,如采取分类纳税,较难考虑税收对收入的再调节作用,因此适用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在上述两种基本税率之外,对个体工商户这种特别的个人,由于其本身已经是相对独立的工商主体,可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进行综合纳税,因此,从税法原理来讲,是可以参照国外的综合纳税模式而直接适用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但

7、是,从鼓励下岗工人再就业的角度,我国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新设了一种税率相对较低的优惠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为535%.针对后来出现的合伙企业,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2000年91号文时,也采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的做法,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该说,这更是一种政策优惠。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享受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理由承担比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更多的纳税义务。特别是到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发布以后,合伙企业已经可以按照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如果按照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形来考虑,对有限合伙这种借鉴了更多公司型企业治理机制的新型合伙形式,本可像法国

8、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之作为纳税主体直接缴纳所得税。但是,我国国家财税部门在制定159号文时,仍然只要求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来纳税。这样,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既无需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直接将其应纳税所得统一核算到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高额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是适用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率;也无需像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投资企业环节比照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既然对各类合伙企业超优惠地比照个体工商户这种准个人进行综合纳税,其税基的计算就完全不同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税基的财产转让所得,因此,所适用的税率自然不宜简单套用!当个人直接

9、从事股权投资活动时,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类似于偶然所得,只能按次单独核算,而不能用其它财产转让造成的亏损来冲销。尽管可以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税基,但是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仅限于与该笔投资直接相关的交易手续费之类的能够加以准确判断的费用。由于税基较高,自然可以适用相对较低的单一比例税率(具体为20%)。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时,其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则可按年汇算清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进行三类扣除:(1)扣除5年之内的任何一笔投资亏损;(2)扣除合伙企业的各类管理支出(不仅包括从事投资活动的各项交易费用,还包括数额远远大于前者的各类支付给管理机构的

10、管理费和业绩报酬);(3)扣除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财税201162号文,目前该项扣除的标准为4.2万元/年)。进行上述三类扣除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从事股权投资的应纳税所得显着减少了,如果税率仍然套用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就必然造成明显的税负不公局面: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但其实际税负却显着低于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如何认识地方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只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一般性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已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是通

11、过适当监管防范风险。但是,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手段,竞相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繁多,政策力度越来越大。其中,不少属于越权减免税政策。例如,按照159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地方政府普遍越权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降低到20%.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先征后返属于变相减免税,但不少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留成40%(合8个百分点)再返还投资者。对合伙制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

12、59号文,应当统一作为其它所得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但不少地方政府越权予以免收。对合伙制基金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合伙企业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但不少地方政府误以为,既然合伙企业无须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也无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把营业税也给免了。虽然2009年1月,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但是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竞赛却愈演愈烈!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税率过低影响了社会公平,这样的政策就很难长久。在美国,过去也曾将资本利得税直接纳入个人所得税,适用相当高的超额累进税

13、率。2001年网络经济泡沫破灭后,为重振经济,小布什提出了减税法案。按照减税法案,一般资本利得税仍适用个人普通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最高为35%,但投资期限超过1年的资本利得适用最高为15%的税率。这项政策对于鼓励长期投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引起了众多批评。2007年暴发的黑石合伙集团避税风波和近年来持续蔓延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与资本利得税税率过低相关。所以,目前美国朝野都在热议将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恢复到原来最高为35%的水平。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践已表明:地方政府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和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的稳妥发展。

14、最近一段时期,已经有舆论称,个体工商户在实体经济领域从事小本生意要缴纳535%的超额累进税;非常富有的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享受了国家更多的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服务,却实际上只需按照12%单一比例税率缴税!在此基础上,还可获得当地政府其它名目繁多的财税优惠。一些优秀且具有良知的业内人士也称,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助长了PE泡沫,形成了全民PE现象,造成了行业的恶性竞争,而且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诱惑投资者和进行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因此,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稳妥发展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予以清理整顿。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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