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61330317 上传时间:2023-03-27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20.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制度与措施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第五章 推进绿色发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水安全,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 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闽江、九龙江流域,是指闽江、九龙江干 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三明、南平、福 州、宁德、泉州、

2、龙岩、漳州、厦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 持节水优先、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 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 立健全流域保护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机制,将流域保护、建 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闽江、九龙江 流域保护管理以及

3、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流域保护管理工作。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承 办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 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闽 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有关决定,落实流域保护管 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有关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环 境污染、推进绿色发展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参 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第七条 对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

4、绿色 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基本制度与措施第八条 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建立由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和流域内区域国 土空间规划组成的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海 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 域国土空间规划。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统领闽 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闽江、九龙江流域国 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科学评估、论证,并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或 者调整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省人民政府相关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闽江、九龙江流域各种专项规划应当 与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闽江、九龙江 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预警、考 核、问责和纠错体系,并组织制定实施办法。第九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督促省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快闽江、九龙江流域 生态流量、自然岸线保有率、物种保护、水产养殖

6、、自然 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建立 健全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闽江 (南平至入海口)、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九龙江的生态流量、水资源科学合理 开发利用、自然岸线利用、河道采砂、防洪设施建设等标 准和规范;制定上述标准和规范,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闽江、九龙江流 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统一调度,加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双控制管理。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闽江、九 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

7、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 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闽江、九龙江流域各设区的市行政 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于闽江、九龙江 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控制单元, 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并采取措 施限期整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 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实行闽江、九龙江流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 度。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闽江、九龙江 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

8、期 组织对闽江、九龙江流域土地、土壤、矿产、水流、森林、 湿地以及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状况的专项调查,建立资源 基础数据库和资源变化情况台账,并组织开展对环境资源 承载能力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建立 闽江、九龙江流域监测体系。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监测管理工 作。具体办法由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组织省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相关生 态环境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建设。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 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各生态环境

9、预警机制之间的协调, 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流域 保护管理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闽江、九龙江流域信息共享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根据闽江、九龙江流 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 一发布有关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状况和重大风 险预警、资源利用、水文状况等信息。第十四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流域船舶、化工厂、尾矿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 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闽江、九龙江协调机制组织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

10、息 化等部门制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闽 江、九龙江流域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 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与本 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第十五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建立 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划定流域生态保护 补偿区域,对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 域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每三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 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鼓励和支持闽江、九龙江流域采取下列生态保护补偿 方式:(一)闽江、九龙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跨界断 面监测、考核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横向生态保护

11、补偿依据;(二)建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 基金;(三)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等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四)相关责任主体之间自愿协商的其他补偿方式。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设 立省和设区的市级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实施闽江、九 龙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措施。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 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生态系统修复的 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修复和环境 治理,按照企业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 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

12、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资 本投入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绿色金融信贷、债券、环境 风险信息披露等标准,为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和发 展绿色低碳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第十七条 鼓励闽江、九龙江流域中下游地区设区的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 支持对闽江、九龙江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 复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提升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 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能力。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闽江、九龙江流域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省

13、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水 量分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优先满足城乡生活用水 统筹安排农业、航运、工业和服务业用水,保证闽江、九 龙江流域生态流量,维护生态功能。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闽江、九龙江流域河 流水量分配方案,组织编制统一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 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水量管控要求。区域水资 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闽江、九龙江流域 跨行政区域调水,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调水方案由调出区 域与调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

14、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度计划和论证结论拟定,经征求调 出区域与调入区域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第十九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 制红线管理。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要求,严格 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第二十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 持节水优先。鼓励和支持在流域实施水资源利用效率改造 管制浪费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省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明确闽江、九龙江流域沿线农 业、工业、服务业用水目标,

15、加强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 制定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目录,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 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 水定城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加强节水型城市建 设。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江、九 龙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闽江、九龙江干流、重要支流控制 断面的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指标。闽江、九龙江流域 其他支流、湖泊的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指标,由闽江 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 水量

16、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农业、航运等用水需 求,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 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闽江、九龙江河口咸淡水平衡的河 口流量。闽江、九龙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 等工程,应当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 生态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 施并督促实施。闽江、九龙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及重要湖库 上游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将生态调度纳入闸、坝日常运 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第二十二条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闽江、九龙江流 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并建立饮用水水源档案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交通运输、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水服务范围和行政区域级别, 分级制定饮用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