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规程应用释疑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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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应用释疑大纲 (仅供参考)唐 涛二二年前 言 工程标准(规程、规范、导则)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文件,作为工程建设的活动主体(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供应商)应熟悉标准的意义,并能熟炼的运用相关标准。对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以及施工等建设活动主体来讲,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无疑是最重要、最通用的工程标准之一,是建设活动主体各自项目管理之间衔接的重要文件,也是项目管理是否满足国家要求的衡量尺度。 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之后,国家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的投资力度,仅中央政府在水利方面的投入就达到1600亿元(不包括三峡工程)注1,占新中国成立五十三年以来中央

2、政府在水利方面投入的70%之多。其中对于长江堤防工程建设则投入290多亿,使得长江堤防在未来50100年间无须大规模加固注2。随着国家资金的投入,一大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陆续建成并将投入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验收涉及政府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建设项目法人等各方面,各方面在工程验收中所承担角色和作用也是不同的。由于国家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能否顺利验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法人无疑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他建设活动主体

3、对项目法人起重要的支持作用。 本大纲将就工程标准的作用以及验收规程应用,进行具体的探讨,供使用中参考。第一部分 工程验收若干问题一、验收的作用 从项目法人的角度出发,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般建设程序可分为八个步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运行准备)、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按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工程建设主要是抓建设程序中五个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建设实施开始)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见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项目法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是工程建设

4、中最后的环节,也是决定建设项目能否实现投资效益的关键一步。竣工验收制度是国家对公益性工程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效果的最后和关键的考核。为了加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再次指出“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这里

5、所指的验收制度,即包括法人之间的合同验收,更重要的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验收。由此可见,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的是国家竣工验收制度,这也是水利工程与其他工业和民用建设项目在验收制度上的一个不同点。二、验收的对象如上所述,水利工程实行的是国家验收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分别按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工作,各自分别对国家负责,也可以说是参加工程建设的活动主体共同对国家负责,因此,国家验收的对象是上述群体。此时的验收缺乏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以及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和完善

6、,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责任框架已经显露,即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单位在不违反国家行政和技术法规的前提下,依据合同对项目法人负责并承担合同责任;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组织者,采用合同方式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机的组织起来进行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对国家负责。所以,国家验收制度中的验收对象此时已明确为项目法人,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已经有了重大的改变。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以及合同管理制,这四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通过这个整体将建设活动的各个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虽然,国家验收的对象是项目法人,但验收的成败是建立在

7、项目法人如何组织施工过程的各种验收(合同验收、以及国家验收的一些基础工作),需要建设活动的各个主体密切配合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三、验收的标准水利工程实行的是国家验收制度。作为这个验收制度的具体表现,就是水利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下简称验收规程),这是有关验收工作法制化、制度化、条款化、规范化的文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工作时所执行的工作标准。这个标准是为竣工验收服务,但不单纯是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实施的整个过程。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造成工程验收的性质上与其他工程项目有很大的不同,即许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实施过程中

8、就可以发挥效益(又称为部分投入使用)。验收规程是在总结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8486)应用的基础上,按照使验收工作能进一步标准化、制度化的目标进行修编的,依据的是1999年前的国家有关建设方面的文件。从目前来看,验收规程总体上是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具体应用时,按验收规程第1.0.6条“工程进行验收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的要求进行。 1998年长江大水后,国家加大了对堤防工程的投资力度。在吸收以往类似工程验收教训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堤防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水利部颁发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以下

9、简称堤防规程)。堤防规程主要是解决堤防工程质量评定长期缺乏标准的问题,对于堤防工程的验收工作 ,该规程第5.0.2条已指出“验收工作按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作为对堤防工程的特殊要求,堤防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抽检,如第5.0.3条“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为了进一步保证抽检成果的公正有效,堤防规程第5.0.4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不得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因此

10、,各类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时执行的工作标准是验收规程,对于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抽检则应按堤防规程的具体要求执行。四、验收工作的划分根据验收规程第1.0.3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是为竣工验收做准备工作或称为基础性工作。只有基础性工作充分扎实,才能保证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作为项目法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的具体要求分别落实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以,项目法人的有关合同验收应包括以上内容,但不仅仅是以上内容。项目

11、法人有关合同验收与国家主管部门的验收可以有机结合,防止重复进行。工程项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的划分结果对工程验收工作成果有较大的影响,且主要表现在工程的优良率方面。有关划分的标准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加上具体项目管理的差别,在项目的划分上应该注意这样一个原则,既要遵守规程所制定的标准,同时也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达到划分结果有利于项目的管理的原则。应注意堤防规范第2.2.1条“单位工程根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和便于质量管理等原则进行划分”以及第2.4.1条“单元工程按照施工方法、部署、以及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则划分”。五

12、、验收的组织根据验收的性质,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分为项目法人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于有投入使用性质的验收,验收规程原则上规定由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负责,这样就解决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与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就可以发挥效益(部分投入使用)的矛盾,将国家验收制度与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密切结合并落到实处。对于完工性质的验收,验收规程原则上规定由项目法人(包括委托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组负责,这样做有利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同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验收工作。根据验收规程第1.0.10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

13、会(组)成员同意。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要求,验收工作应有验收委员会(组)集体负责,工作中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方法。验收规程第1.0.11条要求:“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因此验收工作中,应允许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意见不统一是正常现象,但不允许因不同意有关结论而拒绝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以上要求也体现了“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的原则。六、验收中的初步验收工

14、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与技术性强、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工作。验收能否真正起到把关作用,防止走过场,不给今后使用留下隐患,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政策性必须依靠技术性的有效保证。国内有些工程项目验收时,行政以及政治色彩太浓、流于形式,造成工程项目验收时鉴定为合格,但实际上不能使用或使用不久就暴露出由于验收不严而造成问题甚至工程失事。因此,验收规程第2.0.2条要求“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从最基本的验收开始就强调验收的技术性。对于投入使用性质的验收,验收规程第3.1.2条强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

15、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此时,技术性初步验收是再次强调初步验收是技术性的,主要应是技术人员参加。为防止竣工验收走过场,验收规程将竣工验收分成两步进行,首先必须进行初步验收,其次才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规程第4.1.1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此条已列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因此,竣工验收前不进行初步验收将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进行处罚。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总人数的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再次强调了验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七、验收的资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资料的制备往往直接影响工程按时验收。为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验收规程第1.0.14条提出“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这里提出的项目法人统一组织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在有关合同中明确有关单位资料制备要求并加强合同管理,将资料制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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