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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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煤业集团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 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 政策、措施 ,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复工包括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指生产矿 井不符合复产条件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专项整 治)。复产是指生产矿井恢复生产。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古矿、长平公司(含王台井区)、凤矿、成庄 矿、寺河矿、赵庄矿、寺河二号井、赵庄二号井、岳城矿的复工、复产验 收工作。第二章 验收标准第四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

2、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安监总煤矿字 2005 133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 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 2005 100 号)、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 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 2008 9 号)、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 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 2009 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煤 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四、五)。第三章 验收程序第五条 矿井复工或复产前T制定验收整顿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 T集团公司

3、批准后T矿井排查治理、逐项自检T排查治理、自检合格后, 矿长签字,并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T生产处牵头,组织检查验收T检查验1 / 26 收合格后,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T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通知书 T矿井组织建设或生产。第四章 有关要求第六条 各矿要加强对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复工或复产 验收整顿实施方案 ,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 格标准,严格验收。第七条 生产处要做好复工或复产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集团公司复 工复产验收情况汇总报省煤炭工业局。附表:1、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2、矿井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3、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4、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复工(复产)验收5、晋煤集团矿井复工(复产)验收审核表2 / 26表一(共5页,第1页)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矿长:矿井名称(章)序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排查结果治理情况备注(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三)一个采区内冋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超定员组织生产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一)瓦斯

5、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瓦斯超限作业(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未建立防治突岀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岀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岀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岀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岀装备和仪器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 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 统,或者瓦斯监控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岀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岀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

6、,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岀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岀声光报警的表一(共5页,第2页)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可靠(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岀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米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

7、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岀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 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六有严重水患,未米取有效措施(一)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岀井下作业人员的七超层越界开采(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

8、岀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一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米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表一(共5页,第3页)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九自然发火严重,未米取有效措施(一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 产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 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

9、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米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突岀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米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 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

10、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岀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 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岀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 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表一(共5页,第4页)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冋一母线端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 产,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 产,或者在其他区域 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 规定的范围和规模(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岀重大变更后未经

11、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岀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产经营后,未重新取 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从 事生产的,或者承包 方再次转包的,以及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 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 行劳务承包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 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

12、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表一(共5页,第5页)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 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在完成改制后,未重(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高瓦斯、煤

13、与瓦斯突岀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岀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 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表二(共3页,第1页)矿井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矿长:矿井名称:(盖章)序号项目复工验收内容检查结果及建议验收意见签字合格不合格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有立项与开工审批文件,基建手续完备资建设矿井企业名称证明材料料制定了矿井复工验收整顿实施方案,对职工培训等工作安排到位施工队伍、监理单位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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