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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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一、法律、行政法规1、?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城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土地理法?第八条城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和个人有保护、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

2、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经营、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立的由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立用地使用权。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详细登记发证由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3、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进犯。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消费。土地承包经营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展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级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批准。3、?物权法?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所有。第四十七条 城的土地属于所有。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属于所有。第四十八条

4、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道等根底设施按照法律规定为所有的属于所有。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消费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

5、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4、?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5、?河道理?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理范围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理范围根据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详细理范围由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划定。6、?森林

6、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级以上地方人民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授权林业主部门对确定的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有关地方人民。7、?土地理法施行?第二条 以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所有:一城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

7、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进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土地行政主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级人民土地行政主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立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级人民土地行政主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立用地使用

8、权。设区的人民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8、?河道理?第二条 本适用于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展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所有可以由级以上人民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二、部门规章及其他1、?法?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消费资料的贫困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

9、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在原耕根底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织土地原属和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第十二条 在原耕根底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那么。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存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

10、格之土地。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假设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困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职业者及其应酌情分给部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三、家居农村的烈士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复员、人民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包括随军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但人民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居住农村者其应酌

11、情分给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生活者得不分给。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消费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六、经城人民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消费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消费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确定的汉、卖、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分子及坚决破坏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

12、从事农业消费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消费资料。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以上人民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或数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消费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消费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

13、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根据原有习惯予以理并合理经营之。第十七条 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根据原有习惯予以理。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所有由人民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公布之法继续经营之。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以上人民批准得收归国有。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第二十一

14、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理充作公用。第二十二条 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第二十三条 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存不加分配。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那么由大行政区人民军政会或人民按照本法的一般原那么另定适当处理之。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所有由以上人民另定适当处理之。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

15、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开拓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存土地者须经以上人民批准。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2、?高级农业消费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 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消费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立随着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假设干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展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级以上人民确定土地理部门详细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理部门提出处理报人民下达处理或报人民批准后由土地理部门下达处理。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所有。第四条根据一九五年?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所有;施行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所有。第五条 建立征用的土地属于所有。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第七条 国有铁道路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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