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营改增后-签订采购合同-别忽略这6个控税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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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签订采购合同,别忽略这6个控税技巧营改增以后,合同非常重要,必须要通过合同来降税。一旦合同签订,施工企业所应承担的税款金额就确定了。采购合同如何签订,决定了工程成本如何核算,决定了工程结算时利润的多少。因此,企业管理层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下面总结了6个比较常见的、往往又容易被忽略的控税要点,供大家参考!1、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刑法修订后,新增一项“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因此需要对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

2、;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坐牢。“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2、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预算的补充条款? 案例说明: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问题: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解决方法: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如果说,建筑企业与材料商签订的是战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单价与数量,合同中应当注明“具体价格、具体数量,必须以最终验货后

3、入库时,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准”。3、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 案例说明:B公司向A公司采购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请分析涉税成本。B公司应当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0元/1.17*0.17),也就是增

4、值税要多交7264.96元。如果B公司在签采购合同时,这样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当A公司违约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时,B公司不需要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4、要求供应商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一般来讲,发票越早开越好,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四流合一”。四流统一,可以不同步。在合同流、物流统一的前提下,钱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步。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是180天,没有认证是不能抵扣的。如果认证以后,你的账上还没有销项,或者销项很少,减掉之后出现负数,这时就要“留抵”,以后可以慢慢抵扣。留抵的期限是没有具体时效规定的,可以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 典型案例:本月内有销项税10

5、00万,进项税800万,需要申报增值税200万。如果采购部门跟供应商协调后,供应商先开1000万的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拿到发票之后,就可以抵扣170万(1000万*17%),这样一来,本月就只需要申报30万的增值税。2个月之后,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但是不需要再开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呢?这样操作是不行的,是犯罪行为,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5、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发票时,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据此,在采购合同中,最好应该注明“凭税控机的清单和专票付款”。对

6、于不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采购辅料或获取增值税普票时,可以直接报销。但是开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公对公”操作。如果通过现金支付购买再报销的方式操作,这样拿到的专票的“真实性”很难保证。按照税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点是1万元。对增值税专票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执行。6、增值税专票丢失如何补救?是否还能抵扣?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供应商有义务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这是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按照这样操作以后,即使票据丢失,还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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