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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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杨勤 【摘要】 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 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 经济发展的需要的法, 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 文章对市民社会的与 政治国家的主要缺陷做了阐述。 从经济法的产生和调整内容方面总结认为, 经济法是维护社 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关键词】经济法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社会利益经济法作为新兴法律事物,关于其属性,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界定,更能达到揭示之 目的, 尚无定论, 本文拟从国家与市场的进路进行考察。 本文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 会主义国家的产生谈起, 认为它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 通过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2、的缺陷的阐述, 揭示经济法是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之法。 最后总结认为经济法是维 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一、 经济法的产生1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 出现了如不正当竞争、 环境污染、 消费者权益保护、 垄断等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依赖度的提高的结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与社会的联系增强, 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 特别是垄断等行为, 不但对社会利 益有重大影响, 甚至危机资本主义本身的存在, 这些行为使得国家从解放生产力, 充分发挥 市民社会特别

3、是市场机制的作用, 转为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社会公平秩序的建立, 从而使得国家以积极的姿态进行法制建设, 以加强对市民社会的有效干预。 国家的干预可以采 用经济的手段和行政的手段,而经济手段,追求效益,却难兼顾公平, 重私人利益但难保障 社会利益; 行政手段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却难保效益,且主观随意性大, 不稳定,容易出现权 力滥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而在20 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立法,从而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 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 但它仍是应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的产物。 社会主

4、义国家普遍存在国家本位的观念, 可以说在很多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对 市民社会的干预是全面的, 甚至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的。 面对如此强大的公权, 过多的干预必 然损害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 必须对公权在私权领域的活动进行干预, 使市场活动主体的私 权观念, 平等主体间的契约精神得到张扬, 使得竞争这一经济领域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得以 出现,成长,从而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社会利益得到维护, 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代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本国的经济法体系的现实, 正是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克服政治国家的缺陷的需要。可见,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产

5、生是不同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 国家对市 民社会干预过少使得市民社会的缺陷凸现, 而在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过多, 而使得政治国家的缺陷凸现,两种情况都使得经济法得以产生。二 、经济法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矛盾的协调法(一)市民社会自身的缺陷 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的公域相对峙的, 主要由私法体系维持其自由和秩序。 市民社会的每个人 都是潜在的利己主义者,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个人活动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凸现,而传统的私法无法对市民社会进行拯救。从而导致市民社会的如下缺陷凸现。1 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市民社会条件下, 每个人都着眼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 然而个人利

6、益的最大化并不必然导致 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比如通过不正当竞争,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特别是环境污染问题, 如一个不具备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的小型造纸厂, 虽然其业主可以得到较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 其造成的水污染将造成远远大于这种获利的社会利益损失。 市民社会条件下, 业主追求自身 利益的最大化是受到鼓励的, 私法无法解决市民社会的这个问题。 并且, 这种个人利益与社 会利益的矛盾虽然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也存在, 但这种矛盾在当代却更加尖锐。 因为在自然经 济条件下,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依赖度低,因此尽管那时也存在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 但是, 由于社会利益对于私人利益的实现和增进通常不存在直接

7、的实质性影响, 因此,这两 种利益的矛盾没有可能扩展为一种社会矛盾。然而, 在社会化生产方式中, 情况则大为不同了。特别是科技的发达和经济组织形态的变化, 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扩大, 其活动影响 范围也得到巨大的扩展, 有些行为的影响甚至是跨国界和跨代的。 人们之间的生产活动密切 程度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 特别是生产者与消费者身份固定的出现, 人们的个人生产活动 的社会性凸现, 人们之间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 很多在农业社会条件下是纯粹个体的行为已 经转化为社会利益关联行为。故而,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进一步普遍化。2 社会分配不公得不到解决 市民社会条件下, 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

8、私法也鼓励这种利益追求方式。 然而市场条 件下, 每个人之间实质能力的差异, 必然引起竞争的最终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分配悬殊。 进入 19 世纪以后,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状态及其相应引起的社会动荡尖锐化,已经充分证明纯粹 的市场机制无力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完全分离, 国家不介入私人领 域受到质疑, 市民社会需要政治国家的介入, 由国家运用公共财政, 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 缓解市场机制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3 社会公共产品短缺无法解决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 由于人们生活的相对独立性, 对公共产品的需要相对较少。 而随着科技 经济的飞速发展, 现代的经济生活中, 公共产品的需求无

9、论是种类还是量都空前增多。 可以 说社会公共产品是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然而, 社会公共产品的非营利性, 非排他性, 再加上提供公共产品一般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的 投入,这就决定了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不会主动提供公共产品, 或者不能提供 公共产品。这就导致了必须寻求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来弥补市民社会所不能解决的公共产 品的充分提供问题。于是需要国家的介入,由国家承担起公共产品提供的任务。4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在市民社会中, 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具有短视性, 其活动的着眼点就是如何尽快最大化的实 现自己的利益, 他不可能以整个社会的整体的

10、, 长远的利益作为其行动指南。 这已经被历史 上在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出现过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历史事实所佐证, 若没有国家对社会主 体活动在资源开采、 能源利益、 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控制,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 特别是当前科技的发展使得经济个体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无论从地域到时间来看, 都是前所 未有的扩大了, 其行为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度也是史无前例的。 这个问题市民社会自 身无法解决,国家的介入,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成为必要。(二)政治国家自身的缺陷 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 主要是由公法调控的。 政治国家的公共猛兽的性格, 决定 了它对市民社会进行干预存在如下缺陷。1

11、 容易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 引入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私益。然而, 事实上政府组织由于是由经济人组成的, 它有自身的利益目标, 如政绩目标, 地方利益和部 门利益要维护, 特别是政府官员作为自然人, 也有其个人利益的取向。 故当政府和其官员的 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时, 其所实施的政府行为就有可能受自身利益目标的驱使而偏离 社会利益。 因此,当政府干预经济后,这种深层次的原因,就会诱使政府干预偏离社会利益 的机会明显增加。 并且, 随着政府权力对市场的介入, 市场主体的利益受到政府干预行为的 左右,政府权力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利益。 这就可能出

12、现市场主体对政府权力的 “寻租行为” , 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就可能出租权力, 从而也容易造成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 害。而私权无法竭制公权, 国家这种公权的膨胀, 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将是很大的。2 国家干预行为可能效果不佳要对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 必须遵循市场规律。 而要作到对这种规律的遵守, 就需要政府对 市场信息进行充分和真实的把握。 市场信息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政府难保证其所获得信息的充 分和真实性。加上政府自身的利益偏好,市场主体“寻租行为”的存在,更容易导致国家干 预行为达不到良好的效果, 政府决策失误不可避免。 由于政府决策具有集中性和普遍性, 从 而使得国家干预失

13、误的危害大于市场主体的决策失误。 并且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具有垄 断性,而垄断必然导致低效率,低效率的干预必然导致市场的低效率。3 国家权力强大导致干预的任意性政府权力强大, 在缺失健全监督的条件下, 权力的膨胀很难避免。 权力制约的不足必然会助 长政府干预的任意性, 从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家在经济力资源, 经济政策资源分配 和再分配关系中具有主导权, 这种权力是强大的, 若不对之进行法律限制, 很难保障资源分 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且防止对私人权利的任意侵犯。(三)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到“双赢”的法律途径 由于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市民社会的缺陷, 导致了需要政治国家对

14、市民社会的介入, 但国家 有它自身的缺陷, 必须对国家的缺陷进行法律上的限制。 经济法的本质是平衡协调法, 它是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协调法, 它是平衡协调运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来维护社会利益 之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到“双赢”的法律途径。三、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公私兼容的法1 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利益,它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 从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知, 经济法作为协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之法, 为了协调市民 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它必然有其本位取向。 市民社会是以个人权利本位为理念, 正是这 一深层次的原因造成了市民社会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社会分配不公得不到解决

15、, 社会公共产品的短缺, 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 而政治国家的国家本位观, 造成了政治国 家容易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对市民社会的干预效果不佳, 国家权力的强大造成 对市民社会干预的任意性等主要缺陷。 要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矛盾的调和, 经济法不应 该是个体本位的,也不应该是国家本位的,而应该以社会本位作为立法导向。 罗马帝国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再学说汇纂中指出“它们(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 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中。 ”由此,确定了 维护国家利益的法为“公法”和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 了调和私人利益与国家

16、利益的矛盾,它是站在维护社会利益的立场,不只是维护私人利益, 也不是立足维护国家利益,因而不能将经济法划为私法,也不能将经济法划为公法。2 经济法是公私兼容的法,属于第三法域“公、私法相结合的结果, 使得一些法学家将公法和私法相结合部分的法律解释为出现了经 济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等独立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第三法域的出现是“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结果。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 活动干预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并导致私人自治范围的缩小。”实质是要 求国家从社会利益出发, 干预, 协调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以谋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经济 法正是由于市民社会自身缺陷的存在, 要求国家对之进行干预, 以维护社会利益, 从而实现 社会的公平、 正义,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国家的干预源于其自身的缺陷的存在, 又需要法律对之进行限制,防止对私权的过多干预,这就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要求,即 国家职能的扩大, 国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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