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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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待遇类【字体: 】 一、工伤备案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材料形成过程: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及其亲属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现场登记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备案手续,描述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以及救治医院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工伤事故进行现场调查,跟踪掌握救治情况。 归档材料: 工伤事故备案(调查)表; 备案记录; 现场调查记录。 二、工伤认定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材料形成过程: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2、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开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归档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医疗机构开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关问题说明: 工伤认定通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材料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3、门归档。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一)工伤职工登记 材料形成过程: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登记,填报工伤职工登记表,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人员,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 归档材料: 工伤职工登记表; 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伤职工变动

4、登记 工伤职工变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因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带来工伤保险关系变动;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等工伤信息发生变动。 材料形成过程: 办理工伤职工变动登记,申报人应填报工伤职工变动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带来工伤保险关系变动的,单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提供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相应审核凭证(参见“参保人员变动登记”);多险种统一经办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登记变动环节提供相应材料,本环节仅生成工伤职工变动登记表。对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后,生成工伤职工变动登记表,并请申报人签字确认

5、。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等工伤信息发生变动的职工,应提供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证。 归档材料: 工伤职工变动登记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证;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工伤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登记 材料形成过程: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或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申报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情明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工伤职工凭此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就医;病情复杂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或工伤后遗症的,由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开具书面结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申报表上盖章确认。 归档材料: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申报表; 医院诊断证明; 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或工伤后遗症的鉴定结论;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保管期限为50年) (一)伤残待遇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为工伤职工核定伤残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以及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核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生成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

7、建立工伤职工长期待遇档案。对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核定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生成伤残待遇与基本养老金差额核定表。对特殊人群如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的,依据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的有关政策核定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标准,生成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经申报人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归档材料: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 伤残待遇与基本养老金差额核定表; 基本养老金待遇档案(单独经办工伤保险机构); 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申请;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亡待遇核定 工亡待遇

8、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1一次性工亡待遇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办理人员减少月份,核定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生成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交用人单位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归档材料: 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定表。 2供养亲属待遇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供养亲属范围的人员,由工亡职工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证明等,在办理人员减少月份,由经办部门生成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工亡人员供

9、养亲属名册,交申报人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建立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档案。 归档材料: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名册; 供养亲属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 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证明; 供养亲属所在学校提供的在读证明; 供养亲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定期伤残津贴、护理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材料形成过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l4级伤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

10、抚恤金进行调整时,根据信息系统中的记载信息和调整标准进行待遇调整,生成工伤职工伤残待遇调整核定名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核定名册,由参保单位或工亡职工亲属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归档材料: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调整核定名册;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核定名册;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补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补支付的情况主要有:因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幅度公布较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调整定期伤残津贴、护理津贴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的文件发布较晚;工伤伤残等级、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得出后,单位和个人没有及时办理领取

11、手续;工伤职工病情加重,再次提出重新鉴定工伤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等级有所提高的;未在规定时问内参加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认证的人员,其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符合领取条件的。 材料形成过程: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由工伤职工登记环节办理工伤职工增加或信息变动登记,再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补支付项目和金额,生成工伤保险待遇补支付核定表,交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核对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归档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补支付核定表;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

12、料。 (五)工伤保险待遇减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减支付的情况主要有: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死亡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或在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资格认证中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应停止领取待遇,没有按时停止待遇享受的;工伤事故中失踪人员再现。 材料形成过程: 因以上原因需要减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材料,先由工伤职工登记环节办理工伤职工减少手续,再确定应停发时间、应扣减金额,生成工伤保险待遇减支付核定表,由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或失踪再现人员将应扣减的金额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人账。 归档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减支付核定表;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

13、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一)工伤医疗费用核定 1首次就医的医疗费用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按照就近原则进行首次急诊就医,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经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收据、病历、处方,住院收据、住院明细清单及出院记录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政策进行核定,生成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核定表。 归档材料: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核定表; 门诊收据、病历、处方; 住院收据、住院明细清单及出院记录复印件;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14、的其他材料。 2联网医院网上结算(参见医疗保险联网医院医疗费用核定) 3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核定(参见医疗保险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核定) (二)工伤旧伤复发或康复费用核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就医材料形成过程和归档材料与工伤保险其他医疗费用核定相同,不再赘述。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 材料形成过程: 工伤职工为提高生活质量,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审批表并盖章确认。工伤职工携带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安装辅助器具限额,生成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工伤职工凭此通知书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工伤职工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的票据和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审批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经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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